【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瓦房店市法輪功學員於希春,於2009年12月21日下午五點半左右,在瓦房店芳園新村粘貼真相時,被小區保安誣告,隨後被瓦房店公安綁架;現在被綁架在瓦房店市看守所。 22日,瓦房店共濟派出所賀強等4名警察對於希春非法抄家,其中一作案人員是政經文保大隊警察;賀強等作案警察搶劫了於希春所有的大法書、真相材料等。 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一切不公對待、一切迫害都是違法的。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賀強對法輪功學員於希春的迫害構成違法的多項犯罪。賀強所犯罪行如下。 一、賀強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於希春家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賀強參與搶劫了於希春所有的大法書、真相材料等,構成搶劫罪。 三、依據國際法律,賀強參與迫害無辜的法輪功修煉群體,構成群體滅絕罪。 惡警賀強
其他責任人與單位: 瓦房店市公安局局長:孫強; 瓦房店市公安局副局長:毛家文; 瓦房店市公安局政經保大隊隊長:劉軍; 瓦房店共濟派出所所長:丁家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