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明慧通訊員成都報導)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七一一一廠退休職工、大法弟子劉昌瓊,女,55歲,漢族,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於2008年11月25日在家被非法綁架至溫江區看守所。於2009年8月25日被非法提起公訴,2009年9月17日被溫江區法院非法庭審。2009年10月10日被非法判刑三年。 庭審當天,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金光鴻律師秉持正義,為劉昌瓊做了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指出:成都市溫江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鄢治、方利敏的起訴書指控劉昌瓊犯有“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理由: 1、劉昌瓊主觀上沒有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2、劉昌瓊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3、劉昌瓊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和破壞法律實施; 4、司法解釋將出版、印製、複製、發行和傳播××宣傳品、××組織的和平集會的行為,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是對《刑法》三百條過於寬泛的解釋,不符合立法本意,是違憲的。而起訴書中,只是指控劉昌瓊有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沒有指控劉昌瓊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劉昌瓊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不構成“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無罪釋放。 同時金律師還指出:劉昌瓊及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他們的行為非但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沒有妨礙任何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還獲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層次,向其他人推薦法輪功的行為也是間接的為社會做貢獻,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 可是成都市溫江區法院,無視法律,對辯護人金光鴻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於2009年10月10日非法開庭宣判:對劉昌瓊枉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非法刑期從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劉昌瓊當庭表示上訴。於2009年10月19日遞交上訴書,現正在上訴中。 相關責任人名單: 1、 溫江區法院: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鳳溪大道中段91號,郵編:611130, 審判長:王穎,人民陪審員:李玉華、熊冰, 書記員:張微 028-82764108 2、 溫江區檢察院: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讚元街105號,郵編:611130, 責任人(公訴人):鄢治、方利敏 3、 溫江區航天工業部七一一一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城鎮長安路198號(或溫江區二號信箱), 郵編:611130 黨委書記:王洪濤,黨委副書記610主任:黃茂才, 保衛處:李善清、賈曉東、吳濤,住房保安:楊紅、周兵。 4、 溫江區柳城派出所 地址:溫江區柳城鎮魚鳧路64號,郵編:611130 所長:吳磊、黃曉林, 警員:葉德全、張思俊、王元飛、盧勇全、王小林、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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