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在一個一邊倒的輿論環境下,在事實真相被掩蓋、歪曲之後,在對這一敏感話題大家都不願去深究、且涉及的法律規定具有一定技巧性和複雜性的情況下,“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用在大法弟子身上,為禍九年,得到所有包括司法界內的不明真相人的默許,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原因是普遍存在的對這一罪名的涵義嚴重誤讀。今天,我們本著清理模糊認識,糾正理解偏差,既為陷入冤獄被迫害的大陸同修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也為大法弟子講清真相中肅清世人頭腦中流毒提供依據。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邪教”一詞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我們決對不承認邪黨政權具有評判誰是邪教、誰不是邪教的權利,無論其是否以“法律”的形式做出這樣的評判。因此,在講真相或在邪黨法庭上為大法弟子被非法審判做辯護時,對這條罪名的前半部份“利用×教組織”,應該屬於講真相的範圍,講清楚邪教應有的表現,而法輪功究竟是怎麼回事。最好不要針對“×教”做法律層面的辯論,法律層面的揭露要針對“破壞法律實施”部份,也就是主幹部份。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刑法300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普遍性存在以下誤讀、假想,需要說明的是,這四個誤讀、假想的所謂“罪名”在中國刑法中都是不存在的(其它正常國家恐怕也不會有),有些人特別是對刑法不了解的人在邪惡的宣傳下先“假想”一個罪名,並想當然的認為邪黨審判大法弟子是依據其“假想”的罪名。“假想”的罪名一般是以下四種。 假想之一:參與×教組織罪 有人認為:對於法輪功問題,既然國家已經定了性的(媒體定性不等於國家定性,而實際上國家也沒有權利去定性,但在本文中不討論這個問題,下同),你如果還是不放棄,那就犯罪了呀!這種人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誤解為“參與邪教組織罪”,而實際上中國刑法中不存在“參與邪教組織罪”。持這一觀點的人在頭幾年可能稍多些,現在已經很少了。 假想之二:參與×教組織活動罪 有這種誤解的人最多,他們的觀點基本是:好就在家煉唄,出去發東西幹甚麼?發東西人家能不抓嗎!他們超脫於“假想之一”的地方在於,其認定在家裏煉功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出去做講真相的事情(有行為、有活動),就構成犯罪,就該被抓。也就是說他們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誤解為“參與邪教組織活動罪”,而實際上,中國刑法中也不存在“參與邪教組織活動罪”。 假想之三:利用×教組織違反法律規定罪 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當作“利用邪教組織從事違法活動罪”(中國刑法也無此罪名),這一假想非常具有迷惑性,他們把“違反法律規定”和“破壞法律實施”等同了。這裏有必要詳細區分一下。 “破壞法律實施”決對不等於“違反法律規定”,二者的區別在哪裏呢?我們還是引用一個例子。交通法規定不得酒後駕車,那麼某人僅僅是酒後駕車了,而沒有其它的企圖,那麼他的酒後駕車行為屬於“違反交通法規定”。 而“破壞法律實施”是甚麼情況呢?還是以交通法為例,比如一個叫“酒鬼俱樂部”的組織,對於交通法關於“不得酒後駕車”的規定非常憤怒,認為侵犯了他們的利益,遂組織成員特意酒後開車上街抗議,要求立法部門廢止“不得酒後駕車”的規定。那麼,“酒鬼俱樂部”的行為可以定性為“破壞法律實施”。 這樣看來,“破壞法律實施”應當具備的特徵: 其一,有一部“法律”被立法機關通過並即將或者已經“實施”。 其二,某個人(或多人)主觀上認定該部法律的“實施”會損害自己的切身利益。 其三,某個人(或多人)為了破壞該部法律的“實施”而採取了行動,該行動破壞了社會秩序,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後果。 為了更好的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從純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前幾年發生的電視插播事件。 電視插播,或許不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但是,身處險境,逃生的門被堵上了,跳窗求生是最佳選擇。如果給法輪功公開說話的權利,大法弟子肯定不會冒險搞電視插播,本文不詳談這個話題),但這種行為是不是就構成“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呢?顯然不是。因為大法弟子搞電視插播的目地並不是為了破壞有關影視、通訊行業某部法律的“實施”,這一點正常人完全可以判斷清楚。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迄今為止,在中國大陸,所有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誣判的大法弟子,他們中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做到“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因為你壓根找不到那部所謂“實施”遭到破壞的“國家法律”! 假想之四:利用×教組織破壞社會秩序罪 這一條和上一條連“內行人”都被迷惑了,而實際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社會秩序罪”在刑法中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但很多公檢法人員一直以來堅持這一觀點,這種堅持該結束了。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檢察人員主張“破壞法律實施”是指破壞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不得利用宗教活動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他的錯誤在於:其一,刑法300條將“法律”與“行政法規”並列,顯然是指狹義的法律,當然不包括憲法;其二,憲法的“實施”被破壞,不是一般公民個體能做的了的,這往往是權力部門或掌權者能夠做到;其三,這一理解還是沒超出假想之三和假想之四的範圍。 總結一下,大陸大法弟子在遭邪黨法院非法審判時,辯護應著重兩個方面: 其一,針對“利用×教組織”這頂髒帽子,它不是個嚴格的法律問題,而恰恰是需要講清真相的內容。因此,建議本著講清真相救度世人的目地把邪黨針對大法誹謗、抹黑、栽贓的一系列骯髒行徑揭示出來。 其二,針對“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誣指,從犯罪構成四要素(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缺乏三個(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這一致命缺欠把這一罪名用在大法弟子身上的荒唐性揭露出來。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用在法輪功信仰者身上的致命缺欠及荒唐性被戳穿之後,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把犀利的目光投向這根專以迫害良善的為禍九年的骯髒的棍子,使它不再有助紂為虐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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