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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山海關惡黨法院非法開庭一事與同修切磋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2008年2月29日山海關區惡黨法院(已遷新址,乘25路車至南海花園站下車)於上午10:35分左右非法開庭陷害陳齊江(註﹕不是陳立江)、張慶華、李秀榮、王順平(音,已取保候審)四人。許多大法弟子在法院外發正念,少部份大法弟子旁聽了庭審的全過程。

在庭上,除陳齊江外均表示「認罪」,有的甚至請求「寬大處理」,四人均未表現出修煉人除惡救人理直氣壯的正念正行。四名律師也都在承認有罪的前提下進行所謂的辯護。

作為同修,我們不應該灰心,更不要以舊勢力的口氣指責他們。當他們不敢正視邪惡時,當張慶華、李秀榮承認悔過書是自己親自寫的時候,當法官故意質問她們所稱邪教是指甚麼時,她們違心的說出了「法輪功」三個字,可以看出他們內心的恐懼、鬥爭、痛苦,因為放不下人,而沒能走出人。他們是神來的,是為法來的,走錯的這一步,對於他們明白的那一面,對於他們所代表的眾生是莫大的悲哀。邪惡沒迫害的時候,她們怎麼想不到「悔過」呢?邪惡的所為我們不承認,它們要通過修煉人的這樣不好的表現,讓大家嫌棄他們,我們偏不這樣。他們需要正念幫助,正法沒有結束,他們就有機會走回來。

面對任何情況,大法弟子怎樣能形成一個正念之場,是師父對我們的要求,也是邪惡害怕的。

其實最可悲的是常人,因為修煉人不正的表現,使眾生不能正確認識大法,可能會被毀掉。

作為同修我們也要想一想,他們走到這一步,自己有沒有責任,有沒有正念對待這件事,為此付出了多少,而不是只在他們沒做好時去指責。邪惡在做無謂的掙扎,讓我們都生出強大的正念、神念,除惡救人,走正師父安排的路!

另外,通過庭審,認為大家應該多了解一下法律,我們沒有違反甚麼法律。那麼,我們是否認為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了呢?這次庭審,惡人搬出所謂「兩高院」的司法解釋,有的人可能覺得無可辯駁。事實上,定邪教本身就是非法的,惡黨本身就是個邪惡的非法組織,它有甚麼資格定性?所以根本就無須對細節糾纏:甚麼印多少資料違反甚麼法律了,多少人聚會怎麼樣了,這些都是公民的合法權利。

法官稱煉法輪功國家不讓。身為執法人員,說這句話本身就是違法的。這個國家不也號稱是依法治國嗎?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被允許應以法律來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應由法院來判定。法律不等於國家,更不等於某個人的個人意志。而且惡黨害死了八千萬中國民眾,惡黨有甚麼資格代表國家?

自從一九九九年法輪功被迫害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法院確認法輪功非法,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從未通過任何決議確認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只有此機構有權定性)。江澤民匆忙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即「兩高院」)的所謂司法解釋隻字未提法輪功,公安部的「六不准」嚴重違反憲法,成為一紙廢文。為發洩私憤,江澤民在公開場合對外國媒體稱法輪功為×教,全國媒體相繼轉載,其口頭的說詞便成為鎮壓的依據。這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人的依據。在2005年公安部公布的十幾個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法輪功從未被依法定性為非法,也未違反任何法律。聚會、發傳單(說真話)、上網(網絡是公開的,誰都可以上)都是人應有的權利,你拿違法的法律去指控我違法,怎麼能成立呢?你說我是邪教本身就不成立,再用邪教構成的條件指控我就更不成立,更用不著去爭辯。

其實所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不過是中共邪黨的橡皮圖章,其成員根本不是人民選舉的,有甚麼資格代表人民?有甚麼合法性?這樣的一個橡皮圖章即使通過甚麼法律,也不過是中共邪黨的意志而已,根本沒有合法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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