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二月三日】 申訴人:孫顯馨,女,61歲,漢族,雲南省昭通市人,家住昆明市東市街28號。 對方當事人: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負責人、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負責人。 申訴請求: 1、撤消對申訴人孫顯馨勞動教育決定(昆勞管字[2007]第1248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賠償對原告綁架、非法關押所造成的身體和精神傷害、賠償經濟損失等一切損失。 3、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申訴理由:五華國保大隊、市勞教委負責人踐踏《世界人權宣言》、踐踏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濫用職權,迫害無辜,肆意踐踏法律和人權。給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因此我要堅定不移的申訴,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申訴事由:申訴人十年前有幸修煉了法輪大法,沒有修煉之時,我身體非常差,眾病纏身,不但雙耳失聰,聽不到聲音,而我的血壓奇高,高壓達240,低壓達190,隨時有生命危險,成了家裏的“藥罐子”。可是1997年4月修煉法輪大法以後,耳聾多年的我,奇蹟般地恢復了正常聽力,半個月後,血壓就恢復到正常的水平,是恩師李老師給了我健康、光明和第二次生命,我怎麼能不虔誠地敬信法輪大法!自從修煉法輪大法之後,我的心靈也得到了淨化,我嚴格要求自己,用“真、善、忍”作標準來要求自己,按照師父的要求,做世界上最好最好的好人,無論何時,無論何地,無論任何人,我都用善心對待。同學、同事、親戚、朋友、街坊鄰居都驚奇我煉功前後的變化。幾乎所有認識我的人,都說我是一個善良、寬容的好人。然而,1999年7月20日以後,法輪大法學員卻慘遭鎮壓,3000多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10多萬法輪大法學員被非法關押、勞教、判刑。正如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先生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的信中所說的:“這顯然不是針對法輪功,而是對全國人民的鎮壓!” 2004年10月25日,我因為帶著一份講真相的事實材料,被五華區國保大隊派的特務跟蹤到家,不僅非法抄了我的家,還把我綁架到西山區看守所,非法將我勞動教養一年零六個月(所外執行)。 2007年10月16日,我與同事、朋友等多人到本市白沙河水庫生態公園爬山,又被五華區國保大隊以“堅持煉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為名綁架到五華看守所,之後又被違法處以刑事拘留和勞動教養兩年。 我就這樣因為堅持我自己的信仰,堅持煉法輪大法,因為堅持講法輪大法蒙冤真相,而先後兩次被綁架,非法刑拘,非法處以勞動教養!《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人人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簽署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執行和捍衛《世界人權宣言》。先後對我的兩次綁架、刑拘、處以勞教,都是對人權的肆意踐踏!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肆意踐踏! 我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我作為一個遵守《憲法》規定的良民,一個從來不做任何壞事的好人,卻先後兩次被綁架、刑拘、抄家、勞教,這都是對我國《憲法》的肆意踐踏,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五華區國保大隊、昆明市勞教委負責人踐踏《世界人權宣言》、踐踏《憲法》其行為嚴重觸犯刑法,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嚴重觸犯《憲法》第36、37、38、39條的規定 二、嚴重觸犯《刑法》第251條,犯有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三、嚴重觸犯《刑法》第238條,犯有非法拘禁罪。 四、嚴重觸犯《刑法》第245條,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嚴重觸犯《刑法》第244條,犯有非法搜查罪。 六、嚴重觸犯《刑法》第243條,犯有非法誣告陷害罪 七、嚴重觸犯《刑法》第3、4、8、397條,犯有濫用職權罪。 綜上所述,五華區國保大隊對我的綁架、刑拘、搜身、抄家、是嚴重觸犯《刑法》《憲法》的犯罪行為,昆明市勞教委對我處以勞教的行為也是嚴重觸犯《刑法》《憲法》的犯罪行為。 我堅持修煉法輪大法,我堅持信仰“真、善、忍”我堅持為蒙冤的法輪大法講清真相,這是《世界人權宣言》賦予我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賦予我的信仰自由權利、言論自由權利。 善惡有報,瘋狂迫害法輪大法學員、肆意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憲法》、《刑法》的人絕對逃脫不了應有的懲罰。天理昭昭,現在迫害法輪大法的元兇江××已在十多個國家被起訴,羅幹、趙志飛、蘇榮、劉湛等迫害法輪大法者,不僅在民主國家被告上法庭,而且已被判有罪。 各位法官:真相總有大白於天下的一天,法輪大法有昭雪冤屈的一天,我希望你們不要出賣自己的靈魂給邪惡,為自己的前途和生命負責,維護天地正氣、人間正道、法律尊嚴,撤消對我的錯判,追究五華區國保大隊責任人、昆明市勞教委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秉公執法,還我清白。 謹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呈狀人:孫顯馨 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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