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控告書通遼市科區公安分局: 我叫王旗,女,33歲,漢族,中專畢業,個體醫護人員,現住通遼市科爾沁區馨園小區。 本人不服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8月26日簽發的200700606號決定,所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2007年8月25日對我的非法刑事拘留。這個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是不能成立的,故特提起控告。理由如下: 1997年我有幸接觸了法輪大法,因當時學法不深,加之中共1999年7.20開始利用國家所有宣傳工具,極盡迫害所能對法輪功進行全面抹黑、造謠、栽贓、誣陷,給本來學法不深的我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明知法輪大法好,卻懼怕中共滅絕性的鎮壓迫害,不敢堂堂正正學法煉功,一度沉迷在紅塵中,直到2004年。那年我深感身體不適,出現非常嚴重的婦科病狀。這病給我帶來的痛苦簡直無法言表,那只有我自己最清楚了,那段日子真是生不如死。現在想起來都不寒而慄。無奈之下,我又想起了法輪功。就在我重新修煉法輪功後不久,在不知不覺中,身體奇蹟般的恢復了正常,而且過程中我沒用過一粒藥,沒花過一分錢。我後悔自己學大法學的晚,我無以報答師父。因為師父無私的教人「真善忍」,從不管煉功人要一分錢,我再一次從心底欽佩法輪大法的神奇和超常。正因為如此,中共和江××邪惡集團對大法迫害持續了八年而法輪功卻屹立不倒。特別是,就在這邪惡的鎮壓之後,法輪功在海外已從30多個國家洪傳到80多個國家;《轉法輪》一書已翻譯成20多種文字。 在當今的中國,世風日下,貪污腐敗,假貨泛濫,賣淫嫖娼充斥中國大地……這一切觸目驚心,不僅危害著大陸人民的生命安全,也造成國家動盪不安,這怎麼沒有人去管?而法輪大法不但去病健身有奇效,更可貴的是法輪大法帶給了人們平和、真誠、善良、堅韌,並為世人所敬仰,法輪功的一片淨土將帶給所有生命以未來!人民身心健康了,更好的服務於社會,人民安居樂業,這不是政府想要的嗎?我不明白,為甚麼卻成為我被抓的理由呢?這是一方面。 中國對外聲稱:「現在是中國人權最好的時期」,聲稱中國要創建「和諧」社會。但事實怎樣?僅拿信仰法輪大法的學員來說,至今最少有幾十萬被非法關押過,或還正被關押在中國各大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秘密集中營,被無情的剝奪人身自由,身心慘遭摧殘、失去生命,更甚者被不法之徒活摘器官高價出售牟取暴利,再焚屍滅跡。這又如何解釋尊重人權和所謂的「和諧」社會呢? 我既是無數受害法輪功學員中的一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那麼,我既積極主動維護我國《憲法》、《刑法》的所有章程,我也理應有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然而今天,我不知道我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哪條規定而對我強行進行所謂「涉嫌邪教」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法定的對犯罪嫌疑人緊急情況下採取的以下七條: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的犯罪; (3)在身邊或住所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請問:我的行為觸犯了以上七條中的哪一條呢?首先我要闡明的是:《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我修煉的法輪大法完全是個人信仰,並且是受我國《憲法》保護之內的合法行為。因為我國《憲法》至今為止,並未定法輪大法為「×教」而單憑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就算是違法了嗎?那麼《憲法》中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又如何解釋?根據《憲法》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根本就談不上我因「涉嫌邪教」和觸犯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法定七條中的哪一條。那麼科區公安分局為何對我強行非法刑事拘留呢?科區公安分局警察身為執法人員,卻玩忽職守,套用、濫用法律,踐踏法律尊嚴,還要給自己的違法行為披上所謂依法合法的外衣,混淆法律概念以權壓法!這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行為實在是過時了。 我既沒犯法又沒犯罪,為甚麼剝奪我的人身自由?我只不過是在不公的條件下,用《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來維護自己的信仰,也是作為國家公民在義務的做著還廣大民眾知情權的善舉行為,怎麼卻成了犯罪呢?科區公安分局警察視人民生命安全於不顧,違背《憲法》歧視信仰公民,對我施行的跟蹤、監視、綁架本身就是在侵犯我的人身自由,這種低級、下流的行為是恥辱。我修煉法輪大法按真、善、忍堂堂正正做好人,弘揚人間正氣,何罪之有?而大街小巷無處不見各類危害人類健康,推動人類道德下滑,烏七八糟形形色色的傳單卻無人問津。 根據以上的敘述作為國家執法人員,科區公安分局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法規,已經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八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從來就沒有講過任何法律,從迫害開始就是在執法犯法。翻開歷史,從鎮反、肅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到法輪功,在人治而非法治的中國大陸,一次次的悲劇重演,從來就沒有依照過甚麼法律。 科區公安分局口口聲聲說我違反了這個法律、觸犯了哪條法律。我真誠的希望通過法律的警鐘,震醒每一個還在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執法人員。誰是誰非?捫心自問,有法衡量。身為執法人員,科區公安分局警察的行為本應該代表著法律,可科區公安分局警察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剝奪我的人身自由,這不就是在執法犯法、草菅人命嗎?並且我的所有活動行為,完全都是在法律保護範疇之內,本身就談不上觸犯了甚麼法律。所以我強烈要求科區公安分局,立即撤消對我的刑事拘留,賠償因執法人員首先不遵守法律法規,對我身心、家庭、經濟各方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還我自由,還法律公正! 控告人:王旗 200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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