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中共江氏集團在陷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時候,千篇一律用的都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誰是邪教?其罪名是怎麼來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究竟是誰在踐踏法律? 一,利用「邪教」罪名打擊信仰團體是違法的,也是站不住腳的。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即天賦人權,也就是說不管「信甚麼」都不違法;任何人無權干涉。那麼一個政府有沒有權力、有沒有必要將某種信仰定義為邪教?如其「下定義」不就是為了加以限制打擊嗎?,那還叫信仰自由嗎?所以西方民主國家從來沒有定義某種宗教為邪教。因為法律不能追究「思想」原因;只能追究後果「行為」。其實是「正」是「邪」,取決於信教的人們自己去感知認定,是邪教必然沒有市場,是正教壓也壓不住,法輪功在中國遭受打壓快八年了,但卻由當初的十幾個國家洪傳至八十多個國家,這是中共政府能管得了的事嗎?因此隨意的給其「下定義」本身就是干涉別人的信仰自由,這不正是自己在「破壞法律實施」嗎? 二,「邪教」的罪名不成立。「下定義」本身已經是違背憲法信仰自由了,其「程序」更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而把法輪功定性為×教,知根知底的上層官員都清楚是江澤民1999年10月到法國出訪時對記者信口開河說的一句話,次日人民日報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教》,×教的罪名由此而來。這種未經法律程序的個人行為,不正說明恰恰是江澤民在「利用中共權力破壞法律實施」嗎?對此中共所有的所謂秉公執法機關在強權淫威下黯然失色,執行的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因此,對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判決都是非法的。正所謂執法犯法天理不容!而法輪功學員揭露其這種傷天害理的非法行為卻反過來又被扣上「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或「參與政治」。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一切不正是中共這個流氓邪教自己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嗎? 當然想通過法律程序把法輪功定性為×教是行不通的。早在99年7.20迫害之前,羅幹就指使公安部在全國部署調查羅織「罪名」,結果兩次大的行動成為泡影。正如一位老幹部說的「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江某人出於妒嫉之心(因為法輪功學員人數超過了黨員人數),親自披掛上陣,以權代法,不惜帶頭「破壞法律實施」也要把法輪功定成×教,「定性」後再弄個「自焚」事件做偽證,以掩蓋自己的心虛和卑劣行為,進一步對法輪功打壓升級。 三,專為打擊「信仰」而制定的法律,故意模糊概念、本末倒置,愚弄百姓,以售其奸。 其一,「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從因果關係上看好像很順理成章,好像說「邪教必然會導致破壞法律實施,所以要打擊邪教。」其實是本末倒置,懲處的是「因」而不是「果」。誠然人的思想會導致人的行為甚至犯罪,但眾所周知,法律只能追究人的違法行為而不能處罰人的思想。可荒唐卑鄙的是在這個地球上,中國是唯一的「思想」和「信仰」會「犯罪」的國家,從家裏抄出一本教人向善的法輪功書就會被判勞教;甚至說一句還煉法輪功的話就會抓起來進洗腦班或判勞教判刑,非法關押後再用酷刑強制「轉化」,人都被迫害死了幾千,還美其名曰「教育感化」。按照刑法規定,對信仰無罪的人追述處罰的話,至少會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 其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從邏輯上看是荒唐的,其實是有目的的。按照因果關係推理,因為不管「利用甚麼」都可以「破壞法律實施」,比如以權謀私貪污腐化,是不是也可以制定一條「利用權力破壞法律實施」呢?又比如,利用一把刀殺人,是不是也可以制定一條「利用刀破壞法律實施」呢? 以此類推,是不是「權」和「刀」也會犯罪,那麼把所有有「權力」的人和擁有「刀具」的人全部抓起來呢?那麼還要制定「貪污罪、殺人罪、盜竊罪、詐騙罪」等這麼多法律條款幹甚麼?不都成多餘了?法律只能追究「果」不能追究「因」,難道那些制定者連這點法律知識都不懂嗎?非要制定一條具有「因果關係」的法律條款幹甚麼用呢?說白了,如果不是為了政治需要「整人」的話,那麼就沒有必要制定這條法律了。 其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從「因」和「果」上看打擊的對像都是「信仰」而不是「行為」。法輪功學員究竟「破壞」了那一條「法律實施」呢?沒有!因為法輪功是教人向善、修身養性的功法,說深點是修佛修道的宇宙大法,做好人還來不及呢,怎麼會違法呢?怎麼會破壞法律實施呢?在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決中,無一例原告和受害者,說明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危害社會;相反,許多人明白真相後紛紛學煉法輪功。 如果說違反了99年7.20公安部針對法輪功發布的「六禁令」通告的話,那就對了。因為這六條,條條都是違法的;它直接打擊的就是信仰自由。不但內容是違法的,其制定的「程序」也是違法的。按照《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法律;而法律又只能是全國人大制定,任何部門無權制定。而這個「六禁令」通告雖然名義上不是法律、法規,但處罰的手段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完全具備法律性質。不用多說,誰在違法?! 翻遍了所有中國的法律書,沒有一條規定也不敢規定信仰法輪功是違法的,更沒有「邪教」之說。因為法輪功走的正。只有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規定信仰法輪功是違法的:禁止法輪功學員學法看書(非法宣傳品)、到公園煉功(會功)、在一起交流修煉心得體會(聚會)、為信仰自由而上訪(串聯)等,違者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而「兩高」在江的淫威之下,以《通知》解答的形式將法輪功按「×教」加以懲處,這種缺乏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本身就是違法的、是無效的。雖然公檢法部門聽從主子的話沆瀣一氣的迫害法輪功,但畢竟做賊心虛啊!不敢公開判決、不讓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對幾十萬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書上沒有一個寫明 「破壞」了那一條「法律實施」?更不敢說「破壞」了「六禁令實施」。 但事實上無可爭辯是這些執法機關「暗箱操作」,將「邪教」的罪名、「六禁令」和《刑法》第三百條串通起來迫害法輪功。因為其「法律實施」就是「六禁令實施」;而「六禁令」打擊的對像是「信仰」,故,《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打擊的對像是「信仰」而不是「行為」。反過來講,如果這條法律打擊的對像是「行為」的話,那就沒有制訂這條法律的必要,因為由「信仰」引起的法律後果「行為」完全可以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去懲處。所以,專為打擊「信仰」而制定的《刑法》第三百條完全是違法的。 在世界上,中國是唯一的把「思想」和「信仰」「定罪」的國家;是唯一的將「真善忍」作為打擊對像的國家;是唯一的實行勞教制度(侵犯人權)的國家;是唯一的「制法犯法」、「執法犯法」、「知法犯法」的國家。它們對法輪功的一切不實之詞和對學員的鎮壓都是非法的、無理的、莫須有的。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士已經認識到了這個假惡暴流氓成性的中共面目,不再沉默了,我們為「六律師要求重審王博案」喝彩。 可是至今沒有醒悟的那些警察和法官仍把「六禁令」和《刑法》第三百條當作「法律依據」,肆無忌憚的對法輪功學員抓捕、勞教、判刑草菅人命。 難道不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嗎? 善良的人們!不是想叫你和我們一樣,只是叫你明白真相,分清善惡,特別是那些執法者不要再助紂為虐,給自己留條後路吧。善惡有報乃天理,在天滅中共的關鍵時刻不要當殉葬品。願明白真相人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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