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 控告狀 控告人:王術芹,女,四十歲,淶水縣淶水鎮東南租村農民。 被控告人:韓亞生,男,原任淶水縣委書記(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李老鐵,男,原任淶水縣委書記(現任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被控告人:孫金博,男,現任淶水縣委書記 被控告人:孫貴傑,男,原任淶水縣副書記(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張海利,男,原任淶水縣政法書記(現調國土局) 被控告人:譚書評,男,原任淶水縣公安局局長(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劉耀華,男,淶水縣紀檢書記 被控告人:李增林,男,原任淶水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王福才,男,淶水縣六一零辦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戴春傑,男,淶水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 被控告人:胡玉祥,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黨委書記(現調縣委) 被控告人:劉振福,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鎮長(現調環保局) 被控告人:李大偉,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副書記(現調九龍鎮) 被控告人:蘇生,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副書記(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劉祥玉,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副鎮長(現調明義鄉) 被控告人:劉中秋,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包片幹部(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蔡濤,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副鎮長(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賈永保,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黨委書記(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張建啟,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鎮長(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劉新建,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副書記(已調現離) 被控告人:李振水,男,原任淶水縣淶水鎮副鎮長(現已調離) 被控告人:張愛卿,女,淶水縣淶水鎮辦公室主任。 控告事項: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以上二十二個共同被控告人,在江澤民邪黨組織集團的指揮下都不同成度的參與了對我和全家人的迫害,主要表現在非法抓捕、非法拘留、非法拘禁、非法勞教、非法抄家、沒收財產、非法罰款、肉體酷刑、精神摧殘、人格污辱、長期監控,至今我丈夫信廷超仍在保定市勞教所被非法勞教,本人長年有家不能歸,全家不能團聚,完全喪失了正常的勞動生活環境,現在家人被他們迫害的怨聲載道,苦不堪言,他們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刑法》、《行政法》、《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他們的行為已分別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通訊上訪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損壞公民名譽權罪、侵犯公民住宅罪、非法剝奪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罪、酷刑罪。 申請事項:根據二十二個共同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根據以上有關法律規定:申請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對他們立即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分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給我本人及全家,造成的各種損失: 折合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並返還給我們,所有被非法罰沒的財產,折合人民幣一萬二千八百元。同時申請檢察院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撤銷以上被控告人的所有現任職務,並強烈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我丈夫信廷超。 具體事實和理由:我和丈夫信廷超所信仰的法輪大法是正法,通過修煉我們全家人受益非淺,以淶水縣委書記韓亞生、李老鐵、孫金博為首的淶水縣各級中共邪黨組織為了剝奪我們對法輪大法的信仰與修煉自由權,對我們採取了精神上、肉體上、經濟等方面的迫害,但是,我們即沒違法也沒犯罪。 一、長期被非法拘禁,非法拘留,剝奪人身自由、酷刑和精神摧殘。 (1.)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邪黨集團取締法輪功,污衊我們師父,我騎自行車去北京上訪,半路被北京市公安人員截住,淶水縣公安局接回,我被非法拘留七天。 (2.)各級邪黨組織採取「捆綁式」、「株連式」的迫害,他們怕我進京上訪,逼迫我們全家十來個人看著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晚十二點左右,我冒著大雨再次進京為法輪功上訪,八月一日我被北京天安門派出所惡警抓住,拘留一天。八月二日我被淶水縣公安局接回,被非法拘留兩個多月。 (3.)十月四日由拘留所轉至武裝部打靶場,進行迫害強化洗腦,他們從我身上翻出一本法輪功書籍,法院的張廳長給了我兩嘴巴,法院的一個男法官逼迫我反覆往一個高台上來回跳,罰跪半個小時。淶水鎮副鎮長蔡濤讓我衝坡跪著,打我嘴巴,還強迫我自己打自己嘴巴一千個左右,因我上北京上訪,淶水鎮副書記張喜德被免職,淶水鎮黨委書記胡玉祥,鎮長劉振福半夜把我叫到靶場值班室,連數落帶罵,進行人格污辱,強迫我打自己嘴巴二百個。 (4.)二零零零年三月七日,淶水鎮副鎮長劉祥玉、包片幹部劉中秋去我家騷擾,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跟他們說煉法輪功的好處,他們就走了。結果鄉村兩級幹部給我家老人施加壓力,半夜公公婆婆上我家,連數落帶罵,說:你要再煉法輪功,把你打個腿折胳膊爛,讓你娘家接回去,並強迫我給了他們幾本大法書籍。三月八日淶水鎮副鎮長劉祥玉,包片幹部劉中秋開車到我們家,說讓到鎮上開個會,一會兒就回來,結果去了之後,我被非法關押在三樓會議室一個月,由家人送飯。鎮長劉振福打一個大法學員,我制止,他打了我兩個嘴巴。 (5.)二零零零年四月八日,我和幾個大法學員被淶水鎮轉到惡黨黨校,我們六七十個法輪功學員全體絕食抗議洗腦轉化,煉功背法。縣委副書記孫貴傑帶領一幫打手,像發了瘋似的挨個毒打法輪功學員,還污辱我的人格,當著好多人的面,問我還能不能生,我不懂啥意思,我說生不了了,做了絕育手術了,結果一屋子的人哄堂大笑。他們抽調公、檢、法、司等多個部門的人員組成攻堅組,對我們這些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強制轉化,逼迫我們寫保證書。交警大隊孟隊長領著五六個人,把我叫到一個屋裏,把我綁上,用鞋刷子把打我嘴巴,嘴流血了,臉變形了,他們又強迫我跪下,用一根鐵锨柄壓在我的小腿上,一邊站上去一個人,我承受不住了,說了不煉,還逼我寫了保證書,好多天了,臉和腿上還青一塊,紫一塊的。 (6.)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晚上,淶水鎮副鎮長劉祥玉,副書記李大偉,包片幹部劉中秋等跳牆進到我家,強迫我到鎮上,我說:「不去,去了又不讓回家了」。他們還欺騙我說:「胡書記讓到那兒開個會,一會就回來」。結果我就相信了他們,到了鎮上,淶水鎮黨委書記胡玉祥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這回不打也不罰你,還煉不煉,說實話。」我說:當小工幹活,有時間就煉,沒時間就不煉。胡玉祥兇像畢露,惡狠狠的說:「煉就不行,上三樓會議室呆著去吧」。一關就是三個月,之後又在鎮政府伙房關押我六個月,在淶水鎮政府,胡玉祥非法關押我長達九個多月,會議室和伙房變成了非法關押我們的臨時「監獄」。在這期間我們給村幹部寫了封信,內容是講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被鎮長劉振福發現,他把我們三個叫到二樓會議室,書記胡玉祥,鎮長劉振福污辱我們的人格,還親自動手打我們,拿鐵锨柄打我們,用腳踢吳殿華的腦袋,直至把她打暈在地。 還有一次,鎮長劉振福從一個法輪功學員身上翻出一本大法書籍,公安局紀檢書記劉耀華、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增林、現任淶水鎮黨委書記賈永保問我,書是誰給送進來的,我不說,他們和一個派出所惡警,把我按在床上,用一根鐵锨柄打我的屁股,我不配合他們,他們連續打了我三次,我也沒說,他們才罷休,我被他們打的屁股呈黑色腫塊。 二零零一年,中共邪黨製造天安門自焚事件,中共栽贓陷害法輪功,我已經被淶水鎮政府非法關押七八個月了,但他們沒有任何要釋放我的意思,相反淶水鎮政府加重了對我們的迫害,他們欺騙我們說:「只要說了不煉,就讓你們回家,否則,問題就嚴重了,中央已經把法輪功定為敵我矛盾了,你們好好考慮考慮吧。」為了擺脫他們對我的繼續迫害,我只好違心的表示不煉功了,沒想到他們以此作為進一步迫害我的突破口。他們找來淶水電視台的記者,給我錄像,把我當典型,強迫我上電視亮相,表態不煉法輪功。在這之前,鎮長張建啟曾經說:「只要王術芹上電視表示不煉法輪功了,我們保證讓她風風光光的像聘閨女一樣,敲鑼打鼓用車把她送回去,還送給她們獺兔幫她們致富。」上電視的時候,他們還強迫我念他們替我寫的污衊法輪功的材料。錄完像之後,我感到一種無形的巨大痛苦,使我變的精神恍惚,接著他們還強迫家裏拿了一千元保證金,他們替我寫的保證書,強迫我簽了字,才放我回家,回家以後,他們又以送獺兔幫我們發家致富為名,引誘我上電視幫他們造假,讓我說不煉法輪功了,政府對我們如何好之類的話,以此繼續矇騙法輪功學員和全縣民眾,他們利用法輪功學員的真善來表現他們的偽善,充份暴露出中共邪黨的流氓本性。 (7.)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一日,淶水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戴春傑,由村幹部領著到我家騷擾,由於我沒配合他們,他們企圖迫害我沒得逞。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六一零」辦公室主任王福才,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戴春傑,開著三輛車,帶著七八個人,來我家抓我,因我當時沒在家,他們以搜出刻錄機、光盤、大法書籍為由,非法綁架我丈夫信廷超並非法勞教他三年。 二、非法抄家非法罰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我和丈夫信廷超在村裏幹活,下午下班回家,我上別人家找東西。「六一零」辦公室主任王福才,政保股股長戴春傑帶領十來個人,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非法搜查我家,抄走價值兩千元錢的光盤、價值三千七百元的刻錄機一台,大法書籍三十多本,折合人民幣約七千元。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淶水縣拘留所非法勒索伙食費二百八十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在淶水縣武裝部靶場洗腦班上,被縣委「六一零」非法勒索伙食費四百多元,被淶水鎮非法罰款二千八百元。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縣委「六一零」在惡黨黨校辦的法輪功洗腦班,非法罰款二千三百元。 二零零一年,淶水鎮強迫我拿了一千元保金,後要回。 根據以上事實,上述所有被控告人,已分別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通訊上訪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酷刑罪、損害公民名譽權罪、侵犯公民住宅罪、非法剝奪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罪。 控告人再次申請淶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返還所有被非法罰沒的財產,撤銷所有被控告人的現任職務。 此致淶水縣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王術芹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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