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二月十日】年關將至,千家萬戶都在歡天喜地,迎接傳統新年。而蠡縣大法弟子趙郭、郭俊姑、崔雄發被非法勞教,他們的家人們處於萬分痛苦的煎熬之中。主要案犯:蠡縣縣委副書記寧洪茂、蠡縣610頭目王建英、徐永剛、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王軍昌、李淑娟和蠡縣武家營村書記李會生。 法輪功修煉者一心向善,救度世人,不求名,不圖利,他們可使道德回升,人心向善,社會安定。就這樣一群好人,卻被中共惡黨惡毒迫害。幾年來,蠡縣縣委副書記寧洪茂、“610”王建英、徐永剛、國保王軍昌、李淑娟互相勾結,僅2005年一年,就迫害了蠡縣8名大法弟子,其中趙郭、閻小格被非法勞教。今年8月11日,又綁架了殘疾人大法弟子鄭榮昌;06年9月1日,綁架了老年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倆人被勒索了16000元保釋金後又被非法送勞教,郭俊姑被非法勞教一年;06年10月17日,又誘騙、綁架了大法弟子崔雄發,並恐嚇家人不許聲張,並很快將崔雄發勞教一年。下面是詳細資料: 1、大法弟子趙郭被蠡縣縣委惡人迫害 2005年5月10日,在蠡縣縣委副書記寧洪茂的幕後操縱下,蠡縣郭丹鄉政府、郭丹鄉派出所、和武家營村委會把武家營村大法弟子趙郭綁架到保定洗腦班。當時趙郭被一群人拳打腳踢4個小時,口吐白沫,心臟病復發。就在他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硬是被這群邪惡之徒強行綁架到汽車上帶走。當時趙郭腳上只穿著一隻鞋。幾天之後,趙郭才被允許給家裏打來電話,要衣服。趙郭在自己家,沒有妨礙任何人,也沒有任何證據,邪惡之徒就把他綁架到洗腦班已有2個多月。每天趙郭被很多人圍著轉化,還被毒打。 2004年8月15左右,趙郭因貼“大法好”的條幅曾被非法抓捕,寧洪茂指使人把他打得渾身疙瘩,大腦遲鈍。還被非法判勞教三年,送高陽勞教所迫害。但因趙郭傷勢嚴重,勞教所拒收,趙郭又被押回蠡縣看守所,當時趙郭的兒子將結婚。後來,在全世界大法弟子的全力營救下,在趙郭絕食抗議迫害下,被無罪釋放。 武家營村書記李會生,依仗自己是所謂的全國人大代表,又有8個兒子,業大勢大,仗勢欺人。因文革期間上一輩的恩怨,欲把趙郭置於死地。在寧洪茂、王建英和李會生的操縱下,蠡縣公安局的人把趙郭從保定洗腦班接出來後,又秘密轉到了保定勞教所,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任何手續,也沒給家人通知。邪惡之徒還放出風說:趙郭已回家。後來,經過多方打聽,才知道趙郭已被秘密轉送到保定勞教所。(按照法律規定,勞教書要經過家屬簽字才可生效。請各級領導審查惡人們執法犯法、無視法律、欺壓良善的犯罪惡行。) 蠡縣610和武家營村書記李會生串通勞教所,把趙郭吊起來迫害了3個月。用錐子扎腦袋和身上,現趙郭被迫害得生命垂危。保定勞教所要放人,可蠡縣610和李會生卻不讓放。 趙郭的妻子和女兒沒白天黑夜的幹活,掙來的錢都用在了去看望趙郭上。保定勞教所還無緣無故的就給他們打電話勒索錢財。趙郭和妻子互相鼓勵:誰也不能倒下,一定要活到一家人團圓的那一天。好不容易盼來了勞教所說07年元旦釋放趙郭的消息,可是李會生又串通勞教局不讓釋放趙郭,減刑的報告遞上去了,別人都給減了,就唯獨不給趙郭減。李會生還狂妄的揚言:“我不讓他出來,他就出不來。” 2、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被綁架 家人遭勒索 2006年9月1日,“610”王建英指使國保大隊王軍昌、李淑娟等綁架了講真相、救眾生的小陳鄉大埝村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她倆都是60來歲的老年婦女。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為人忠厚。她們被非法關押在蠡縣看守所近一個月,也不讓家屬見人。她倆的家人到國保大隊的李淑娟家求情,李淑娟夫妻破口大罵,罵至興起,連鄰居都罵。王建英、王軍昌、李淑娟為甚麼這麼賣力的抓捕大法弟子呢?他們是利慾熏心,敲詐錢財。他們恐嚇郭俊姑和崔小五的家人說:“關押期限到了,你們是拿錢保人呢還是送勞教?” 家裏人一聽就急了,趕緊東拼西湊各借了8000元“贖金”(要每人拿10000元),王建英等拿到錢後,既不給開收據,也不告訴她倆的家人到底把錢交哪個部門了。只是敷衍說:“人今天不出來,明天就出來了。”可是縣委副書記寧洪茂、610頭目王建英等人把16000元巨額贖金騙到手後,又把兩個大法弟子非法送勞教。崔小五經過檢查,身體不好,被放回來了,郭俊姑被非法勞教一年。 大法弟子把寧洪茂、王建英等人勒索16000元錢的事曝光後,迫於社會輿論壓力,王建英等把勒索郭俊姑的8000元錢退還了郭家。而崔小五家的8000元錢至今未退。 郭俊姑和崔小五的家中都很貧困。在她們被非法關押的一個月中,小五80多歲的老公公每天流著眼淚在門口盼兒媳回來。見人就說:“走了這麼些日子了,不知道幹甚麼去了。”崔小五和郭俊姑的丈夫都是憨厚、老實的莊稼人,他們知道老伴煉法輪功後,身體健康、心地善良,孝敬老人,裏裏外外一個人操勞,她們被你們抓走後,老人需要照顧,地裏的玉米、棉花需要人收。兩個家庭就像塌了天一樣。她倆的女兒接到讓拿贖金的電話後,心急如焚。就背著弟媳和父親,哭著到處借錢。借了四、五家才湊足8000元錢。兒媳們說:“02年讓拿了3000元錢沒給開單,現在又拿8000元,我們怎麼還呀?這以後的日子可怎麼過呢?我們活不了了。這煉大法的就這麼好欺負嗎?兩家人哭成一片。(郭俊姑和崔小五在02年就被每人勒索3000元,沒給開單。)鄉親們可憐他們,大夥陪他們落淚。你一言,我一語的譴責惡人:不該做這麼傷天害理的事啊,這兩個人都是打著燈籠也難找的好人呀。也有人打抱不平:“你們兩家人連飯都吃不上,這些惡黨官員還要錢,別給他們拿。你今天拿一百,明天他就要一千,後天他就要一萬。他們認為老百姓好欺負,又不懂法律,認為當官的抓誰,誰就犯了法。其實犯法的正是這些蹂躪百姓的貪官,一分也別給他們拿。” 3、大法弟子崔雄發在高碑店市被綁架 2005年6月7日,大法弟子崔雄發在高碑店市被綁架。王軍昌三次到高碑店看守所逼迫、恐嚇崔雄發:如果你不老實,我就判你兩年。6月26日,崔雄發問高碑店國保大隊的趙克軍:“23號說放我,你們為甚麼不放?”趙克軍說:“是王軍昌不讓放你,他說你身上還有很多法輪功的案子。”而王軍昌卻對崔雄發的親戚和家人說他一直在“幫助”“保護”崔雄發。 此事在全縣曝光後,王軍昌濫用職權,打擊報復。06年10月17日,王軍昌又把崔雄發誘騙到清苑縣非法綁架。並威脅崔雄發的家人:要給他曝光,就連家屬都勞教。崔雄發的家人因為考慮自己和王軍昌的親戚關係不願讓大法弟子把他的惡行曝光,想利用親戚情面求王軍昌放人,沒想到王軍昌很快就把崔雄發勞教一年。當時勞教所死活不收,可是王軍昌費盡心機,強行把崔雄發送進保定勞教所。 崔雄發通過修煉“真善忍”道德水準得到了昇華,他為人老實厚道。可王軍昌總想利用迫害法輪功發黑財和撈取政治資本。 4. 更多迫害事實 05年,王軍昌伙同李淑娟綁架大法弟子閻小格和朱彥芳後,因想利用酷刑加重迫害,又怕被家屬和世人知道,就把大法弟子送到高陽看守所迫害。他們唆使高陽惡警逼迫小格坐了7天7夜的老虎凳,戴了15天的死刑犯才戴的手銬腳鐐。手銬腳鐐之間用鐵鏈連著,小格要彎腰到90度才能走路,睡覺要蜷縮成一團。酷暑高溫,20天不讓小格洗澡、換衣。2天2夜不讓她解手。小格身上留下了很多傷痕。小格家人到處托關係、送禮,王軍昌卻執意堅持把小格勞教一年。小格被抄走的摩托車、電腦、傳真機、錄音機、MP3等東西至今未還。06年4月,王軍昌到保定勞教所又去恐嚇、逼供閻小格。 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等官員、警察不務正業,貪污腐敗不抓,土匪惡霸不打。而對於修“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他們則絞盡腦汁,栽贓、陷害,蹲坑、綁架,敲詐錢財,大打出手,踏著法輪功學員的鮮血往上爬。直到把他們逼得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無家可歸。 05年年底,徐永剛透露:“建英說,要過年了,手頭緊,只要抓住煉法輪功的,家裏不拿錢就不放人。”王建英曾對水泵廠廠長說:“大法學員朱小佔的退休工資不能發,我要扣他2萬元錢做費用。”大法弟子王平軍和崔小先的退休工資也一直被非法扣押(請各級部門詳查)。 610頭目王建英經常給縣委副書記寧洪茂打報告,催促寧洪茂讓公安局抓人。他怕自己所做的這一切惡行被人知道,就在人前掩蓋說:“我一直不想幹了,就是調離不了。”可是,自王建英上任後,對蠡縣大法弟子的所有迫害,都是在王建英的背後操縱下幹的。他一直隱藏在背後,操縱、指使他人迫害大法弟子。 “610辦公室”也如當年的“文化革命領導小組”,它凌駕於法律之上,隨意抽調、指揮全縣各單位出錢、出車,去綁架、蹲坑、監視大法弟子,盛氣凌人。如各單位不能滿足它的要求,則立即威逼、恐嚇。很多單位怨聲載道,敢怒不敢言。610把聚斂來的錢財隨意揮霍。 申訴狀蠡縣縣委、縣政府、人大常委、政協: 蠡縣檢察院、法院、公安局、紀檢委: 申訴人:蠡縣全體大法弟子 被申訴人:1、蠡縣縣委副書記寧洪茂 2、蠡縣610頭目王建英、徐永剛 3、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王軍昌、李淑娟 4、蠡縣武家營村書記李會生 案由:被申訴人徇私枉法,瀆職侵害和剝奪了申訴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抄家,毆打謾罵,非法勞教。 訴訟請求: 1. 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趙郭、郭俊姑、崔雄發。 2. 賠償非法活動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家人、親屬的一切經濟損失。 3.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事實及理由: 一、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等人對大法弟子趙郭、郭俊姑和崔雄發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的以下法律條款: 第3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4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註﹕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李會生等人抓、打、關押、打傷大法弟子觸犯此條。) 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註﹕寧洪茂、王建英、王軍昌、李會生是迫害大法弟子的主犯。) 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蠡縣縣委、610、國保大隊迫害大法弟子犯此條。)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李會生等人犯此條。) 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做人質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等人犯此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根據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公安局和610對法輪功學員的罰款行為是非法的,應依法返還給受害人。具體法律條文如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規定,罰款為1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數額在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對像是下面幾種:賣淫、嫖娼、非法種植、運輸、買賣毒品、賭博、製作、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行為人。(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對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各勒索8000元,觸犯此條,應依法返還給受害人崔小五。)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李會生等人犯此條。)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從重處罰。(王軍昌、李淑娟等人都毆打過大法弟子,犯此條。) 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等人犯此條。) 第294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會生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武家營村書記本應該為民著想,造福一方,可他卻依仗權勢,為非作歹,欺壓善良。趙郭被迫害得生命垂危,勞教所要放人,李會生卻不讓放。犯此條。) 王軍昌還觸犯了《刑法》第308條,構成了打擊報復罪。 二、法輪大法弟子講清真相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緊急避險情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法輪功受到殘酷迫害,其修煉者依法上訪、申訴、控告等,卻被一些別有用心人的誣陷、迫害。在投訴無門,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不得已行為(粘貼、散發真相資料、插播電視等)其內容都是澄清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目的是讓社會、世人、各級官員知道法輪大法的真相,知道修煉者都是好人、善良的人、守法的人、無辜的人。這些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三、我們要求對於我們遭受的非法侵害進行國家賠償。 蠡縣610和蠡縣國保大隊非法查抄和非法勒索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 四、法輪大法修煉者受《憲法》保護。 《憲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條: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鬥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註﹕可見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李會生等人侵犯了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蠡縣國保大隊王軍昌、李淑娟謾罵、毆打大法弟子家人犯此條,李會生指使人毆打大法弟子趙郭觸犯此條)。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寧洪茂、王建英等指使王軍昌、李淑娟等非法抄家、抓人犯此條。李會生指使人非法私闖民宅,綁架趙郭觸犯此條。) 200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修改《憲法》部份內容,第七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註﹕寧洪茂、王建英、徐永剛、王軍昌、李淑娟等觸犯此條。) 五、江澤民在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討論並作出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輪功是×教是不合法的。 1、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2、1999年10月3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教。 3、《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澤民宣布“取締法輪功並定為×教”屬於個人行為。為此,江澤民上述言論也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利。 註﹕《憲法》第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觸犯了《刑法》399條的徇私枉法罪。他們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了解到修煉者的修煉實質,無任何政治野心,也沒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甚麼“邪教”。但是,他們苦於對自己命運的擔心和眼前的利益,不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事,而是按政法委和610某負責人對各部門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證,無視法律。此類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任何將法輪功確定為×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力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條文。只有在這個唯一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下,作為行政機關的國家元首及各級政府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權力。像確定一個人數眾多的人群(團體)、組織是違法組織,甚至將其信仰定性為邪教這樣涉及千百萬公民基本人權的重大問題,必須由全國人大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否則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是從根本上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憲法》 總結:我們廣大的法輪功修煉者,雖遭受了七年多的殘酷鎮壓,而且,鎮壓又是完全非法的,建立在謊言和誣蔑、栽贓陷害基礎之上的。但是,我們作為修煉的人,一直堅持以大忍大善的胸懷面對這一切不公,以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向廣大群眾和各級政府講清真相,讓廣大的民眾逐步了解事實。現在,世界人民都已經知道了法輪大法的美好和善良。時至今日,在我們蠡縣,卻又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實在是大錯誤。 各級領導、同胞們,身為政府官員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職責,我們無罪卻遭非法侵害,為了法律的尊嚴,我們盼望著你們的正確行動。趕快從無知和矇蔽中清醒吧,不要再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犯罪了,不要再為邪惡做炮灰了,真正為自己的未來作幾件積德的事情吧。只要良心發現,就一定能秉公執法,嚴懲這種以權謀私,破壞法律正確實施的違法行為,真正實行法制,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還這些公民自由。 如果你們不予受理,我們將繼續向上一級執法部門申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間的正義,直至事件圓滿解決。我們相信正義必將戰勝邪惡,真正違法犯罪者必將受到法律和道義的制裁和譴責。歷史也將再次證明迫害善良的一定會落得個可悲的下場。 被申訴人及有關人員電話:區號:0312 縣委副書記:寧洪茂 手機:13903363299 單位電話:6237866 610辦公室,6211103頭目:王建英手機13932281798家庭住址:“蠡縣城內國旺新區75號。” 610副頭目:徐永剛。家庭電話:0312-6223655 (經常不接電話)手機:13082350138家庭住址:蠡縣城內安昌胡同20號。 徐永剛的父親家是河北省保定市蠡縣大曲堤鄉耿莊村 電話:0312-6078718 徐永剛的叔叔 徐懷玉 家電:0312-6212246 其表叔徐忠月:家電:0312-6211816 國保大隊:頭目:王軍昌:家庭住址:蠡縣土地局家屬院北樓三單元4層。電話:13503382201 宅電:6226606 副頭目:李淑娟:家庭電話:6212623 手機:13833277090 李淑娟丈夫:齊維平(在蠡縣縣委組織部工作)辦公室:6211616 手機:13831232028 武家營村委會書記李會生(迫害大法弟子趙郭的責任人)是中央人大代表,他和他的兒子們的電話是: 李會生:6018888、6018555 李洪義:6018268、李滿良:6018559、6019990、 李清柏:6018333 李澤興:6018111、李佔良:6018089、李佔秋:6018560、6019789、李忠義:6018886 李會生兒子的廠子:河北大洋集團:6011313、6011327、6011337、6011377 化工廠:6018737 染織廠:6018348 楊帆公司:6018389 洗毛廠:6019518 郭丹鄉政府電話:6011200.郭丹派出所:6012383 武家營村委會:6018955 投訴單位相關電話: 蠡縣縣委電話: (縣委書記:呂坤力 副書記:寧洪茂 縣長:張海) 辦公室; 6210266 統戰部 (部長:姚小松)6211637 政法委(書記:張汝軍,其兒媳的父親李俊峰家庭電話:6050403)6211646 紀律檢查委員會:6211826 6229122 6217952 6211165 蠡縣人大:(主席:董彥雷)6211735 6217801 6226285 6236691 6236695 蠡縣政府:6211865 6211495 6230638 6231638 6230838 蠡縣監察局:(局長:徐國傑 手機:13932265622)6211371 6211911 政協:(主席:齊國振)6211614 6217761 6211391 6238196 檢察院:(檢察長:王志強 6211358副檢察長:李維良 13703323688 (宅)6223532副檢察長:張書才 13903361609)6211727 6211296 6223533 6223700 6223701 6218947 6218921 6221119 院長辦公室:6225811 6222000 6218945 6218949 6218944 6223532 反貪科:6218941 起訴科:6218942 預防科:6221132 批捕科:6218921 檢察室:6221119 法院:6211456 6223401 6230192 司法局:6225577 6211925 6220148 局長室:6217881 公安局:(局長:翟彥青)辦公室:6211417 6226166 6223218 6228417 6225113 6239118 副局長室:6218552 6219906 6225088 政保科:(國保大隊:王軍昌、李淑娟)62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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