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訴書 原告:凌源法輪功學員 被告:凌源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張林 職務:局長 具體責任人:李學斌(副局長)、楊明輝(副局長)、李政華(北爐派出所所長)、潘志濤(北爐派出所指導員)、王桂林(國保隊長)、陳志(國保副隊長)、宋守用(法制科長)、尚澤民(凌源市政法委書記)、張強(凌源市政法委副書記兼610主任)、張向東(凌源市司法局局長) 訴訟請求: 一、立即釋放所有被關押、勞教、判刑的法輪功學員。 二、追究造成法輪功學員胡豔榮致死的具體責任人李學斌、李政華等人的刑事責任。 三、依法追究參與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的警察的法律責任。 四、立即返還被敲詐勒索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所有錢財、物品,並依法追究楊明輝、王桂林、陳志、宋守用等人的刑事責任。 五、給予被無辜傷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經濟賠償。 事實和理由: 2007年8月1日晚,凌源市公安局副局長李學斌、國保大隊副隊長陳志和凌源市北爐派出所所長李政華帶領數十名警察突然闖入北爐鄉法輪功學員郭鳳賢家中,把正在她家交流如何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的四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強行帶上警車,送往凌源公安局。途中因警察的嚴重失職行為造成胡豔榮從車內跌出致重傷住院,三日後搶救無效死亡。其餘學員被非法關押。 此後,警察王桂林、陳志等在法輪功學員郭鳳賢家中無人的情況下,非法抄家五次,拿走一萬多元的現金和數目不詳的物品。在李景方家,非法抄走電腦一台,衛星接收設備十套左右。 另外,2007年8月10日,萬元店法輪功學員劉金成在自家開辦的電器修理部被凌源公安局綁架,非法關押在凌源市第一看守所。 2007年8月21日,韓錫敏、杜清秀等五人在公安局附近被西窯派出所綁架,隨後,在韓錫敏、杜清秀夫婦家中無人的情況下,被非法抄家,拿走電腦、打印機、身份證、存摺等物品及一千多元的現金。 2007年9月21日,韓錫敏、杜清秀、王小宇等八名學員被非法勞教。 2007年11月28日,仍有九名學員被凌源公安局關押,並被羅列了多條“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所謂罪名、罪證。經凌源市法院秘密開庭審理。 其他學員被楊明輝、王桂林、陳志等人向家屬巨額經濟敲詐、勒索多次後陸續放回家。 在系統的策劃、指使、參與、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持續迫害中,凌源市公安局局長張林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凌源公安部門相關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行為造成了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精神、經濟及人身安全的重大傷害。已經嚴重的違犯了國家法律: 一、在沒有任何危害集體和他人的行為和證據的情況下,凌源公安局所屬的警察闖入法輪功學員郭鳳賢家中,強行帶走四十餘人,並抄家五次,竊走家中現金一萬元及值錢物品。上述行為違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二、法輪功學員胡豔榮被警察綁架至公安局途中致重傷,三日後致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與抓人的警察及指使者對胡豔榮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追究責任人〔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凌源公安局警察失職行為造成胡豔榮先致重傷,三日後死亡,因此警察必須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三、2006年8月至今,凌源公安局及所屬派出所謀劃和參與了二十多次抓捕和騷擾法輪功學員的舉動,致使七十餘學員和家庭受到傷害。據不完全統計僅四十餘人就被以楊明輝、王桂林、陳志、宋守用、潘志濤等為首的警察敲詐、勒索錢財三十四萬六千元,非法扣壓十幾萬元別克新轎車一台、五菱之光車一台,至今轎車仍未退還。上述行為違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輪功學員李景方家的電腦和衛星接收裝置完全是市場公開出售的產品;劉金成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裝置完全是他的份內正常工作,衛星電視全球播放完全公開,衛星接收裝置也不是違禁產品,安裝過程並未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任何傷害;王學軍、郭鳳賢、董秀芹、馬岩華、張桂菊、李佔廣、韓鳳珍僅僅是參加了交流會,像朋友聚會一樣違反了哪條法律。而凌源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卻以此為依據對他們進行秘密審判,顯然已違反我國憲法和刑法。 五、現被非法關押的九名法輪功學員:盛夏時節被抓,現已進入寒冬季節,凌源公安局卻一直不許家屬送衣服和正常探視。看守所所長公開說:“凍死拉倒!”法院開庭當日,九名學員穿著單薄的囚服。上述行為違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2007年8月21日,韓錫敏、杜清秀等五名學員在公安局南側牆外,沒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行為被警察強行帶走,隨即在沒有任何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被警察抄家。上述行為違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並涉嫌濫用職權,非法抓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七、法輪功學員在法院開庭前由家屬請了律師,在開庭的前一天李景方的律師被司法局和政法委以吊銷營業執照相威脅,不許為李景方辯護。律師在巨大壓力下放棄了為學員辯護。司法局和政法委均屬濫用職權、執法犯法。 上述執法人員的行為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了重大傷害,已經造成公然踐踏法律的事實。懇請法官嚴格執法,懲治罪犯,保護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具狀人:凌源法輪功學員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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