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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屹仡家人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信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滕一龍院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2007年4月16日,我用特快專遞給您郵去壹套申訴材料共六份(郵件編號ER738695774CN)。在EMS網上查到,貴院於2007年4月17日15點10分收到此件,並蓋單位收發章。

2007年8月23日16點,我和王屹強到貴院信訪接待室查詢此事,肖法官告訴我們:“接待室沒有收到申訴材料,希望你們再寄一份。”2007年8月29日,我又用特快專遞給貴院信訪接待室郵去壹套申訴材料共五份。(郵件編號ES823065987CN)

自從2005年6月17日那天開始,我與上海市司法界頻頻接觸,交換對王屹仡案件的看法,深知上海市司法界的腐敗與黑暗。儘管除掉了陳良宇等邪惡之徒,但是江氏在司法界的陰魂仍然沒散。正因為這樣,我給貴院郵去特快專遞和26封平信(內裝申訴狀)的同時,把這份申訴狀都郵給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市委、市紀委、市政協、市工會、市檢察院、市國安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610辦公室等及其下屬機關和上海的新聞媒體,完全公布於眾。真正的人民法院是歡迎廣大民眾監督辦案的,只有腐敗分子、邪惡之徒才害怕把案情真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作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滕一龍院長應該會歡迎我這種做法的。儘管滕院長收到我這份申訴狀已有6個多月的時間而沒有安排下屬處理,我也能理解到滕院長的難處。那麼,我就利用這個機會再給滕院長寫信,從另一個側面闡明我申訴的理由。

一、 枉法裁判王屹仡是一中院破壞國家憲法在上海實施

在裁定書中陳述:“‘法輪功’繫邪教組織。”我在申訴狀中強烈要求一中院出示“‘法輪功’繫邪教組織”的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對法輪功定性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但是一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迴避了這個最根本的問題,沒有提供這條法律依據。因為在中國本來就沒有這條法律依據,一中院也就無法提供。

在中國法律上,(82)憲法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就是說,(82)憲法為法輪功在中國傳出提供了法律依據。王屹仡信仰法輪功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應該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迫害完全是違法的。

法輪功從92年5月13日開傳,到99年7月,短短七年時間,全國就有上億人學煉。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是喬石委員長在對法輪功大面積調查後得出的結論。作為掌握黨、政、軍大權的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理應以國家人民的利益為重,順應民意。但是他卻十分妒嫉,不顧政治局其他人的反對,一意孤行,公然踐踏憲法,從99年7月20日開始,發動了這場顛倒是非、善惡的浩劫。揚言要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但是他的目的沒有達到。於是在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突然公開宣布“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並授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法律。於是在99年10月30日出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路人皆知,制訂這個“決定”的本意是針對法輪功的,是想懲治法輪功的,妄想把江澤民之流鎮壓法輪功的行為從非法變成為合法。但是天理不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把法輪功三個字寫入這個“決定”之中,就使得這個“決定”失去了原來想要制訂這條法律的本意,這個“決定”也就成為一條無法實施的空頭法律條文(在下文中我將陳述這方面的理由)。但是,這個“決定”的出台、“兩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於99年10月31日發布的“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於99年11月5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的下發,在當時全國上下都在迫害法輪功的形勢中,給中國司法界製造了一個似乎鎮壓法輪功是合法的假相,再利用宣傳媒體顛倒是非,造成了司法界執法的混亂,以官職、利益誘導逼迫司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犯罪,把司法人員引入歧途推向了深淵。可以說司法人員才是這場浩劫的真正受害者。善惡有報,打擊善良的一定不會有好結果,他們將要承受應有的報應。

到了2004年,迫害法輪功將近五年時間了,迫害還在繼續。但是邪不壓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82)憲法的基礎上,給憲法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這為法輪功學員學法煉功,揭露迫害,講清真相,又提供了一條更為明確有力的法律依據。這進一步說明了信仰自由的合法性。那些仍在迫害法輪功的是否應該想一想,這一條款不正是清算踐踏信仰自由與人權者的法律依據嗎?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依據,但清算迫害者的依據卻非常完善。同時增加這一條款就是在法律上抑制江澤民之流的違法行為,警示人們不要迫害法輪功。憲法畢竟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寫在白紙黑字上,為江氏最終的失敗又準備好了一條法律依據。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刑法》第三百條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確有“邪教組織”這一說法。但是,甚麼是邪教組織?在中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沒有任何解釋。到目前為止,中國有多少種教派?正教有多少種?邪教有多少種?根本沒有統計數據。它們的教義、教規分別是甚麼?按照甚麼標準去認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認定的司法程序是甚麼樣的?由哪個權威機構來認定?所有這些在中國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員對此一無所知。《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說,就“邪教組織”一詞而言,《刑法》第三百條和這個“決定”根本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和可能性。誰要利用“邪教組織”的名義對中國公民判刑或者處罰,都是違反中國法律的,都是犯罪行為。一中院故意錯誤引用《刑法》第三百條和這個“決定”,枉法裁判王屹仡,就是破壞國家憲法在上海的實施。

二、 上海公安人員無法回答我信訪中提出的法律問題

2004年12月10日上午,在斜土路派出所,我問辦案警官許明:“你抓捕王屹仡有甚麼法律依據?”許答:“法輪功是邪教,這是國家定的。”我說:“請你拿出法律文件來讓我看一看。”他答:“這個法律文件我看過,在我們分局法制辦有。”當我告訴他我國沒有這個法律文件時,他說:“我只是執行上級命令,有錯誤是上級的錯誤,與我沒有關係,我就是履行公事。”

2004年12月21日上午,在徐匯分局法制辦接待室,王衛星警察(他不是分局法制辦的,是徐匯610辦公室的,但他冒充是法制辦的)接待我們。當我問到國家對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時,他說:“99年7月22日不是有個民政部的通告嗎?這就是法律依據。”我反問他:“民政部的通告怎麼能成為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呢?公安人員怎麼能把民政部的通告作為執行《刑法》的依據呢?他答:“我也要養家糊口,我得為這份工作負責。”

2004年12月23日是斜土路派出所所長接待日,欒副所長接待我們。當我講到在徐匯分局法制辦找不到對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請他拿出抓捕拘留王屹仡的法律依據時,他說:“我不給你解釋法律。”我說:“我不要你解釋法律,你也無權解釋法律。我要你拿出抓捕我女兒的法律依據來。”他發火說:“你認為我違反法律你可以去告我,我錯了由國家賠償你。我現在不是也在學習刑事訴訟法嗎?”(因為這是我第二次找他要法律依據)

2004年12月24日下午是徐匯分局法制辦接待日,警號為022360的陳警官接待我們。當我講到女兒因法輪功問題被抓,要求查看對法輪功定性的法律文件時,他說:“這個法律文件有,要是沒有文件他們怎能執行呢?”我問:“請你把這個法律文件拿出來看一看。”他說:“這個文件是我們內部的,不能給你們看。”我反問:“法律條文是公布於眾的,不知道法律,老百姓怎麼樣去遵守法律呢?難道中國有兩種法律,一種是叫老百姓知道的,還有一種是不叫老百姓知道的法律?”他改口說:“我沒有義務拿這個法律文件給你們看。”我說:“法制辦接待日接待來訪百姓,不以法律文件為依據來接待百姓,你以甚麼依據接待百姓?你這個法制辦不是形同虛設嗎?”旁邊負責接待的女警官插話說:“你問旁邊的人,他們都知道法輪功是邪教,還要甚麼法律文件?”我反問她:“我旁邊的人就是法律文件?你知道甚麼是法律嗎?”她閉嘴不做聲了。

從上面陳述的事實中可以確認:上海市公安部門抓捕法輪功學員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侵權行為,是在踐踏我國的法律,破壞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上海的實施。我看到這些心裏非常難受,堂堂大上海的公安幹警被人矇騙著,像御用工具一樣,幹著傷天害理的事情,真是可憐!真是可悲!

三、獄警不敢說也不知道王屹仡違反哪條法律

2006年5月初,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和女子監獄收到我寫的“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四十多封投訴信之後,獄警對王屹仡說:“我們的做法是得到監獄黨委認可的,監獄黨委堅決支持我們的做法。”5月23日,我在監獄會見廳裏問五大隊長侯、中隊長徐:“王屹仡違反哪條法律?”她們答:“她違反哪條法律你不要問我們,你去問法院。”我又問:“不知道王屹仡違反哪條法律,你們怎麼樣去改造教育她呢?她修煉真、善、忍,你們想怎麼改造她?”她們閉口不答。這裏說明一個問題:獄警心裏已經明白王屹仡是無罪的,迫害法輪功學員是有罪的。但是為了謀生掙這個工資,就得替監獄黨委去犯罪,做一個馴服工具,否則就得失業。正因為這樣,她們不敢正面回答我提出的問題,採取了迴避的辦法。看來獄警也活得挺累。殊不知,即使不情願的違背良心幹壞事,至少也是從犯,善惡有報是天理,執政者都在天懲之中,難道獄警能逃脫天懲嗎?

2007年5月份,當我把寫給貴院的申訴狀寄到女子監獄後(二十二封信),王屹仡提出要看申訴狀時,獄警說:“從法律上講,你爸寫的是對的,但是監獄領導不讓給你看。”由此看來,女子監獄中迫害王屹仡的罪魁禍首就是監獄黨委,這個黨委就是在破壞《監獄法》的實施,就是在指使獄警破壞《監獄法》的實施,如果不徹底解體這個黨委,要想在女子監獄中貫徹落實《監獄法》是絕對不可能的。

四、徐匯區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在陷害王屹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匯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陳述:“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屹仡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材料,共計超過508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這段陳述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起訴王屹仡的全部證據就是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材料,共計超過508份,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它證據。

2、徐匯區檢察院內部明白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要把法輪功定成邪教組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萬一被告方提出要求出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時,那是無法提供的。因此,在起訴書中都寫成法輪功宣傳材料,沒有一處是寫成邪教宣傳材料的。這就是告訴大家:王屹仡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材料這一行為與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任何連帶關係的,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但是在這段陳述中,它把“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材料”這一行為莫名其妙的、毫無根據的、思維錯位的、沒有因果關係的扣上了“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名。這是徐匯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的歪理邪說;這是徐匯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出現的笑話;這是徐匯區檢察院的恥辱;這是徐匯區檢察院迫害法輪功學員王屹仡的證據。徐匯區檢察院的這一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本文第一、二、三部份中,我談到了法院、公安、監獄對王屹仡的迫害問題,其實這件事情都是由徐匯區檢察院引起的。按照法律來講,檢察院是監督其他執法部門執法的,對國家的法律都應該是十分明白、清楚的,特別是對有罪無罪之界定,把握的尺寸應該是相當的正確和嚴格。但是,徐匯區檢察院失去了建院的本意,成為一個政治、權利、金錢的交易院,它違反了我國法律,失去了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規範。它不但沒有制止公安人員對王屹仡的犯罪行為,相反,它批准逮捕王屹仡,再枉法公訴王屹仡。它不但自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而且給徐匯區法院提供了一個迫害王屹仡的條件,迫使徐匯法院違法;而徐匯法院的違法行為,又為一中院準備好了迫害王屹仡的條件,又迫使一中院違法;而一中院枉法裁判,又迫使女子監獄違法,迫害王屹仡。換句話說,由於徐匯檢察院的違法,造成了一系列的違法,那麼對徐匯檢察院來講,就應該是罪上加罪。當然各執法部門都有自己的權限和職責。

滕院長,今天我已經申訴到貴院了,那就是你的權限範圍之內的事了。我希望貴院能夠作出公正、公平的審理。

五、 法輪功就是修煉,除了修煉,法輪功沒有別的

迫害法輪功已有八年多時間了,但是上海司法界中仍有部份掌權人對甚麼是法輪功,法輪功學員在幹甚麼等問題還是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甚至被歪理邪說所矇騙,一直阻擋著我的申訴。為此,我經常查閱我國有關方面的法律條文,拜訪獲得法律博士學位的大律師,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探討過法輪功在中國的合法性;詳細調查了解了法輪功的實際情況,閱讀了法輪功的有關資料。今天我向您滕院長提出我的看法,供您在處理我的申訴中參考。

99年7月20日之前,全國有上億人學煉法輪功,早晨和晚上,到處都可以看到法輪功學員在煉功,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既無法輪功學員發傳單,也無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就是4-25萬人大上訪,那是符合我國的信訪條例的,是平和的,當時的朱鎔基總理妥善的處理了此事,得到國際社會的好評,人民日報還發表文章給予肯定的,這不能說法輪功有甚麼問題。

99年7月20日開始,上屆江澤民政府利用軍、警、特務和新聞媒體在全國範圍內瘋狂抓捕、打壓法輪功學員,有幾十萬人被關進監獄、勞教所等,有的學員被打死、打傷、打殘,紅色恐怖籠罩著整個中國。在這個前提下,法輪功學員才開始全國性的上訪,散發傳單、碟子,揭露迫害,苦苦的向社會各界人士講清真相,除此之外沒有別的。610辦公室、國安、公安部門對法輪功學員所做的這一切是瞭如指掌、一清二楚的。正因為這樣,人們才漸漸的知道法輪功學員都是好人,他們確實在修煉真善忍。但是,有關部門一直在秘密的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年今年出國人員或者能上國外網站的,或者有電子郵箱的或者能看到法輪功學員的真相資料的人都知道了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牟取暴利之事。今年九月六日,《悉尼晨鋒報》等主流媒體大量篇幅報導了活摘器官的問題。這是喪盡天良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法輪功學員現在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在講清迫害真相、世間真相,只是啟迪世人的良知和挽救人類的道德,只是在救人。與國家的制度、政治、權力沒有任何關係。不管世人怎麼議論、評價、甚至於干擾,不管世人理解不理解,救人要緊,法輪功學員還是堅定的按部就班的做著他們要做的事情。這就是說,法輪功學員做事情的道理遠遠超越了人類社會這層理。和尚在廟裏修煉是專業的,法輪功學員在家裏修煉是業餘的,雖然兩者修煉形式不同,但是都是修煉之人。你不能用人類社會這層法理去衡量法輪功學員行為的對與錯,你沒有達到他們的境界,你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他們所做的事情。舉例說明:人們都好到廟裏去拜佛燒香,當真修和尚告訴你給佛敬香時要後退三步,你會虔誠的去做,但是你知道後退三步是甚麼意思嗎?那就是敬佛三尺。有人請廟裏的方丈或者住持做法事。他做的動作、念的咒語或經文,你都同樣能做能念,但是他做為甚麼能起作用,而你做為甚麼就不能起作用呢?那是因為他修煉到那個層次,有了能量和功能,而你則沒有。世人不能理解修煉人所做的事情,那是因為世人無知。換句話說,修煉人可以掌握超越於常人社會的理,而世人只能知道常人社會的這層理。

兵征天下,王者治國,強者為英雄,這是人類社會的理。“槍桿子裏面出政權”的毛澤東理論,似乎符合這個道理。中國八年抗戰,用槍桿子趕走了日本侵略者。共產黨用槍桿子打敗了國民黨,奪取了政權。現在共產黨擁有軍隊、武警上千萬人,牢牢的掌握著槍桿子,維護著國家政權。遭受迫害八年多的法輪功學員卻沒有一槍一炮一兵一卒,仍在和平抗爭,怎麼能說法輪功學員參與了政治呢?難道世界上還有擁有上億人的政治團體能夠這麼老實、這麼平和的抗爭嗎?這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了。法輪功沒有參與政治,法輪功學員做的任何事情與政治無關,只是在救人。除了修煉,法輪功沒有別的。

六、應當依法撤消對王屹仡的枉法裁判

人的權力是暫時的,真理卻是永恆的。沒有信仰自由、沒有言論自由、不保障人權,那就是獨裁統治,決不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為人民,怎麼可能沒有信仰自由、沒有言論自由、不保障人權呢?王屹仡學煉法輪功、修煉真、善、忍是合理合法的,是無罪的。我為王屹仡提出申訴是在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同時也在維護著社會公德和人的道德觀念。我的這種做法才是真正在構建和諧社會。一邊高喊構建和諧社會,一邊迫害信仰自由、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怎麼可能構建和諧社會呢?那只能是欺人的謊言。上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幾億家屬被牽連到其中,全中國人口才十幾億,你怎麼可能構建和諧社會呢?

繼2007年7月30日(農曆6月18日)下午北京東三環附近在大夏天有片片雪花飄落後,8月6日(農曆6月24日)北京市海澱區成府路地區,大風又卷著雪花從天而降,持續了約五分鐘左右。盛夏飄雪,看過《竇娥冤》的人們都會想到當今中國必有大冤屈,那就是對法輪功的喪盡天良的迫害。上海市一中院對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使王屹仡本人遭受極大的痛苦,同時給我們全家造成精神上的極大痛苦,造成我家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王屹仡被非法判刑前在上海美國通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有機硅部門工作,任法紀經理,月薪2萬3千元,按三年計算,共計82.8萬元,如果包括年終獎金,近90萬元(不包括為此事花去的其他費用)。不要以為到今年11月24日釋放王屹仡就可以不了了之。你院對我的申訴應當作出公正的審理。

法輪功學員可不是一個常人社會的民眾團體,他是一個修煉者群體。給法輪功平反是歷史的必然,但是給法輪功平反不是哪個人能做得了的,也不是哪個政府部門能做得了的。只有法輪功才能做得了的。當人們真正認識到法輪功是甚麼,惡報大量出現,沒有人再敢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時候,法輪功自然就平反了,就會出現一個法輪功在人類社會的全盛時期,這是歷史中必然要出現的。現在這期間,如果哪個政府部門或者哪個人支持或者公平公正的對待法輪功或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任何事情,那都是世人本身在選擇美好的未來。相反,如果有人迫害法輪功學員,破壞國家憲法在上海的實施,那也是世人在選擇未來。在上海、在中國、在世界有誰能逃脫對法輪功的表態呢?請滕一龍院長深思!

此致

王屹仡父親
2007年10月22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吳光裕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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