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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法院維持非法原判 崔勝雲被劫入哈市女監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2007年11月5日,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做出裁決,維持向陽區法院對大法弟子崔勝雲的非法判刑。崔勝雲已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控告參與迫害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2007年11月14日凌晨4點,佳木斯市看守所惡警將崔勝雲劫持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女子監獄,繼續關押迫害。

事件回放:崔勝雲於2007年5月19日被國安惡警綁架,惡警對她進行慘無人道的毒打和折磨,將她迫害得奄奄一息,才用擔架把她抬到佳木斯看守所。當天夜裏,崔勝雲就出現生命危險,佳木斯看守所不得不連夜用擔架將崔勝雲抬到醫院搶救,近一天一夜才脫離危險。8月28日,佳木斯市向陽區邪黨法院對崔勝雲非法開庭,沒有辯護律師,沒有給崔勝雲任何辯護的機會,就草草收場了。於9月17日一審判決書送交崔勝雲手中,非法判刑5年,崔勝雲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呼籲社會各界正義人士持續關注此事,給予中國大陸被迫害的大法弟子以聲援、支持和幫助,解體中共,終止迫害!

附:崔勝雲控告參與迫害的單位及個人的刑事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崔勝雲,女,44歲,漢族,大專文化,原佳木斯市農機職工中專學校教師。

被告人:佳木斯市委政法委書記屈振遠,佳木斯市“610辦公室”(江氏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主任劉衍和成員王福金等,佳木斯市國家安全局崔永志等,佳木斯市公安局政委李澍卿、國保大隊教導員陳萬友等,佳木斯市郊區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湯浩洋、付某某,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審判員周晨等,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辦案人:審判長趙玉斌、陪審員曲培棟、陪審員邱峰、書記員李雪豔。

案由:被告人的徇私枉法、瀆職行為侵害和剝奪了原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已給原告人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和巨額經濟損失,依據我國《憲法》和現行法律法規,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負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向陽區法院【2007】向刑初字第101號對原告的非法判決,立即停止傷害,無條件的釋放崔勝雲。
2.公開恢復崔勝雲的名譽,如數歸還從崔勝雲家中抄走的全部物品。
3.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對崔勝雲及其家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4.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個人法律責任。

事情經過及申訴理由:

2007年5月19日下午,我從長安社區妹妹家出來往南去剛上光復路,就被一直在我妹妹家蹲坑、跟蹤的市公安局和安全局的一群不法之徒非法抓捕,我被野蠻的套上黑頭套和銬上手銬拉到安全局,事後得知,不法人員隨後劫持了我丈夫,從我們身上搜去鑰匙非法抄家。在安全局一個陰冷、黑暗、恐怖的小屋裏,我被銬在了椅子上,遭到了辱罵、恐嚇、毆打,不讓睡覺等迫害。公安局政委李澍卿不但恐嚇和辱罵我,他還指使其他人把我師父的法像往我坐的椅子上塞硬按住我坐,還拽住我的腳踩,李澍卿還下流的說,把像塞到她的褲兜子裏。安全局一個三十多歲的女特務辱罵我,猛踢我的腿,一片青紫,20多天也不見消退,她還抓住頭髮狠勁打我的頭,我被打昏死過去好幾次。當時我質問公安局政委李澍卿:我問你們是誰,你們不說,這是哪裏,你們不說,憑甚麼抓我,你們不說,你們要是把我弄死了,我家人會找你們算賬的。李澍卿惡狠狠的說:人是我讓抓的,你死了我負責,不就是往火葬場一扔嗎?

在我被折磨至幾天進不了食,昏迷的情況下,5月24日被移交到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郊區公安分局,後又由他們把我送到了看守所。看守所看到我命危在旦夕拒收,在市公安局的指使下,他們強行讓看守所收下。我被抬到號裏時,褲子內連尿帶經血,號裏的人費了好大勁兒給我換洗、擦淨,當夜我被送佳木斯中心醫院急救。第二天早晨,市政法委、“610”、市公安局、安全局的相關責任人到了醫院。經醫生檢查,血壓幾乎為零的情況下,生命極其危險,他們又強行讓看守所拉回,實際上看守所堅決不收,市“610”的王福金更是一馬當先的強逼看守所收。“610”的人還邪惡的說:決不能放了你,就要是死了也不放,馬學俊不是要死了放回去了嗎?不也好了嗎?就是不能放你,告訴你,生命多危險都不能放。

雖然經搶救,我醒了過來,但生活已經不能自理,在20多天裏,全靠周圍人的幫助,才使我漸漸好轉,最後能走路了。由於思念年幼的孩子,又擔心丈夫被抓,再加之在安全局時所遭受的驚嚇等迫害,我患上了嚴重的心臟病,每每犯病時,同屋的人都非常擔心與害怕,時間長了她們都知道怎麼搶救我了。同時我身體也很虛弱,看守所曾不止一次向市公安局、“610”反映,可是他們都置之不理。5月2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郊區公安分局來人到看守所,把仍然時常昏迷起不了床的我抬到外邊,放在冰涼的地上,當時正值我來例假,他們拽住我的手按10個手指印,我家人也跟來了,看到我這種情況,不讓我家人見,還騙我家人說,看守所不讓見。7月末,在我再一次連續第八天吃不下飯的時候,身體已非常虛弱,市公安局、“610”來人到我所在號門前看了我一眼,他們毫無顧忌我的死活,強令看守所灌食,還示意看守所就是死了也沒事,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就是不放人。實際上看守所的管教和醫生不忍心灌,可又不得不灌,在一次灌食時我的左臂被刑事犯掰傷,至今未好,又差點被一刑事犯掐嘴憋死。

崔勝雲被非法抓捕和關押、非法搜查私人住宅和查抄私人財產物品,偵查人員採用非法手段,刑訊逼供,捏造所謂犯罪事實。同年6月20日被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非法批捕。2007年8月15日向陽區人民檢察院非法對崔勝雲起訴,同年8月28日下午向陽區人民法院非法開庭審理,並於同年9月13日作出非法判刑5年的判決。向陽區法院對原告的非法判決【2007】向刑初字第101號已於同年9月17日送交原告手中,原告不服非法判決已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11月5日,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不開庭的情況下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原告不服非法判決特此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崔勝雲現仍被非法關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

事實和理由 :

1、佳木斯市國家安全局偵查人員,佳木斯中級法院和向陽區法院的辦案人員在偵查、審理關於我的案件中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違背了司法人員應有的道德和良心,褻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縱容違法,枉判無辜,肆意踐踏人權。法律的尊嚴在他們心目中早已蕩然無存,因此我必須依法申訴,一則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再則維護法律的尊嚴。

2、依據法律,嚴肅的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許多人都認為是國家把法輪功定為了×教,其實根本就沒有。第一次將“法輪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澤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相關社論。江澤民的說法和《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稱法輪功是×教這一說法是非法的,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犯有誹謗罪。

1999年10月30日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但這一“決定”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處罰,根本就沒認定法輪功是×教。

法輪功教人以“真、善、忍”為指導,修心向善,使修煉人達到身體健康、道德昇華,所以短短幾年內通過“人傳人、心傳心”的形式使修煉人數在被非法鎮壓前就達到上億(官方統計七千萬)。人們都是經過親身修煉的實踐,受益良多,有的人是在病痛折磨中或死亡的邊緣上,通過修煉獲得了新生,有的人是因為大法啟悟了先天善良的本性,明白了自己得到的是值得用生命來捍衛的真理,有了深刻修煉體會的修煉人不會因為鎮壓者愚蠢的造謠、栽贓陷害、瘋狂打壓就會放棄或屈服的,即使有的法輪功學員一時放不下執著而做了錯事,或走了彎路,一旦明白後一定會從新做好的,這是生命獲得新生的正道大法。

大法的精深法理還深深吸引了全世界善良的人們走入修煉的行列,他們遍布世界5大洲、80多個國家和地區,修者來自不同的民族和種族。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數是擁有碩士、博士等高學歷或高階層的人士,世界各地也已相繼成立了明慧學校,教育小孩子從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和地區還組織看守所、監獄的人學習大法,啟發人的良知。到2007年5月,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30種語言並在世界各地出版發行;《法輪功》已被翻譯成近40種語言並出版發行;法輪大法使各國人民對中國的悠久燦爛文化更加嚮往,給中國贏得巨大的國際聲譽,截止2006年底,獲得海外各國政府及各界的2723項褒獎與支持議案信函(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台灣、歐洲、新西蘭、日本、印度尼西亞、秘魯和中國1999年以前頒發的6項)。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從 2000年起連續四度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法輪大法洪揚全世界,被譽為“高德大法”,這顯示了真善忍佛法的超越民族、國界和時空的巨大威德和感召力。把法輪功說成是“×教”是天大的謊言。對法輪功的鎮壓就是違憲、違法的,對崔勝雲的抓捕、羈押、指控、定罪、判刑就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種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制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的條款。法律本來是抑惡揚善的,現在我卻被非法判決有罪,依據《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所以任何對我的抓捕、關押、指控、判刑等所有行為都是違憲的,都是違法的行為,違背法律和道義原則的,被告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顯然,中共江氏集團利用了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其實到目前為止,中國現行的所有法律法規中沒有一條是把法輪功和×教聯繫在一起的,因此依據法律,嚴肅的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

3、2007年5月19日下午,崔勝雲從長安社區妹妹家出來,回家途中無辜被佳木斯市國家安全局、佳木斯市公安局不法人員非法強行劫持,並從崔勝雲身上搜出鑰匙非法查抄私人住宅,拿走了電腦等私人財物。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三條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條款,違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之條款。

佳木斯市國家安全局、佳木斯市公安局、佳木斯市郊區公安分局不法人員在非法關押期間對崔勝雲辱罵、恐嚇、刑訊逼供、不許睡覺,把大法師父的法像往崔勝雲坐的椅子上塞逼崔勝雲坐,(安全局一個三十多歲的女特務辱罵我,猛踢我的腿,一片青紫,20多天也不見消退,她還抓住頭髮狠勁打我的頭,我被打昏死過去好幾次)等,致使崔勝雲身體和精神備受煎熬。他們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之條款。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4、佳木斯中級人民法院和向陽區人民法院辦案人徇私枉法、瀆職、執法犯法我沒有破壞任何現行法律的實施。我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通過我的親身修煉證實,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1999年7月法輪功蒙冤被慘烈鎮壓以來,法輪功學員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上訪,但均被非法抓捕、關押、勞教、判刑,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由此而造成的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冤案更是比比皆是。全國上下所有宣傳工具對法輪功的造謠、誣陷,也使眾多百姓對法輪功產生誤解、仇恨,法輪功學員在上訪無門、說理無處的情況下,自發的用自己省吃儉用的錢做一些說明真實情況的事是理所當然的正當行為,根本談不上甚麼“犯罪行為”,“違法行為”等等,更談不上甚麼破壞法律實施,反而是大好事。

善惡有報是天理,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法修煉,迫害佛法,迫害修煉的人,迫害者在不久的將來要承受自己所作所為所帶來的一切惡果。特別是有關執法部門的警察執法犯法,肆意凌辱、迫害善良的修煉人,在無知中作惡,毀滅著自己的未來,那些偏聽偏信謊言對法輪功產生誤解、仇恨的人們也同樣在無知中毀滅著自己的未來,生命已處在被淘汰的危險境地。法輪功學員不願看到這樣的悲劇發生,所以才無私無畏的向世人講清真相,揭露迫害,清除人們頭腦中被謊言欺騙的毒害,喚醒世人的正義良知,遠離邪惡,選擇擁有美好的未來。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旨在救人,是正義的行為,是大善之舉。又有多少法輪功學員因此而無辜被非法抓捕、關押、勞教、判刑,有的被迫害致死等。因為他們能在強權暴力面前敢於說真話,以大善大忍的心懷面對無理的傷害,是偉大的。相反,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特別是抄走法輪功學員用來救人的東西,並且還要以此為據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他們的行為逆天叛道,助惡為虐,與殺人放火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才是真正應該受到審判的。

2003年,我無辜被通緝,市公安局花錢雇安全局的人到處抓我,安全局的人把我所有親屬的電話監聽,住宅監控,並且跟蹤我的親人,反覆騷擾我原單位的同事,到我大女兒學校騷擾等等。為避免迫害再次發生,我舉家東躲西藏幾年,給我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與經濟損失,如今我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又因遭迫害患上了嚴重的心臟病,不但給我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也同樣給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與經濟損失,特別是我那尚年幼的小女兒,沒有母親在身邊,該是多麼痛苦!我的大女兒會更加孤單!

法輪功沒有錯,是被冤枉的,是被迫害的,法輪大法是正法!我們的一切言行完全符合《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規定。我卻被扣以“破壞”罪名迫害,這是哪家的定罪邏輯?!【2007】向刑初字第101號判決書中提及我在2003年1月被勞教3年,實則是2002年12月19日我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和前進公安分局非法抓捕,因當時正值哺乳期,遭迫害5天後,也就是12月24日被釋放。何來的後來被勞教?我本人或家人及原單位均不知還有此事,法官趙玉斌等還以此作為對我進行非法判刑的依據,是根本不成立的。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制度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我依法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可其結果是,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此案人員竟也無視法律與事實,在不開庭的情況下作出踐踏人權的違法判決,此行為無疑是參與迫害無辜,構成犯罪。

各位法官、檢察官一定知道:《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就是說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要認定事項與問題都必須依約定俗成的程序通過,並作出結論方得有效。意圖把個人意見強加於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和全國人民頭上都是擾亂法制、破壞法統、亂法亂政的行為。這都是應當受到制止與糾正的。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反而判無辜受害人有罪,這不是徇情枉法又是甚麼!一審和二審的法官趙玉斌等不止一次的在強權與真理之間,選擇了強權;在麻木與善良之間,拋棄了良善和勇氣;在漠然與道義之間,遠離了坦蕩與正義,做出如此荒唐的裁決。他們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趙玉斌及其幕後操控指使者等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事實在【2007】向刑初字第101號判決書中提及的各種所謂證據、證人證言等都可以找到事實依據。

各位法官、檢察官:始於1999年7月20日迄今已八年多的對法輪功的慘烈鎮壓,其邪惡程度是前所未有的,究竟有多少罪惡被遮蔽著,尚不得而知,就已被揭露出的迫害的凶殘,足以使整個世界震驚。國際上曝光出來的在不同時期被以不同方式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3100多人,致傷致殘的無以計數,上百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勞教、判刑,暗設的集中營有多少,不得而知,2006年3月,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利並焚屍滅跡的“這個地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曝光,遭此迫害致死的已有數萬人之多。遭受迫害的不止是上億的法輪功學員,還有數億的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和親朋好友受迫害株連,中華民族乃至全世界因此而蒙受巨難。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對所有人的迫害,參與迫害者本身更是可憐又可悲的受害人,就邪惡本身來說也不會放過他們,邪惡就是想利用他們對大法犯罪,從而淘汰他們。中共邪黨在中國大陸建政以來,每次大大小小的運動過後,那些被利用來參與迫害的人都是邪黨清洗的對像,成了邪黨的替罪羊。那些被利用來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如不停止行惡,將功補過,遠離邪惡,能逃脫替罪羊的命運嗎?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和天理的嚴懲嗎?決對不會!

中國不是中共和江氏流氓集團的中國,法律不是中共和江氏犯罪集團的法律,人類歷史也不是任憑邪惡勢力書寫的歷史。善惡必報亦是天理使然。

為制止中共江氏流氓集團的慘烈迫害,法輪功學員已在世界30多個國家和地區60多次,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起訴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 或其主要幫兇,國際上有35位律師代表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被海外媒體稱為二戰後對納粹黨審判以來最大的人權訴訟。“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在海外成立,追查國際將追查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所有組織和個人,無論時日長短、無論天涯海角,一定要將參與非法迫害的不法人員繩之於法。“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2004年8月10日公告,首批追查通告中針對黑龍江省委、省政府追查的通告談到,自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犯罪集團公開鎮壓法輪功以來,宋法棠(黑龍江省委書記)、楊光洪(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王東華(副省長、黑龍江省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唐憲強(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徐有芳(原黑龍江省委書記)等人直接操縱、指揮黑龍江省對法輪功的迫害,導致黑龍江成為全國鎮壓法輪功最嚴重的省份。經國際人權組織證實,截至2004年1月31日,黑龍江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至少138人,居全國之首。其中年紀最輕的是年僅17歲的佳木斯市樹人中學高一(二)班女學生陳英,年紀最大的是68歲的哈爾濱市管理學院教授周景森。佳木斯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組織和個人(如:佳木斯“610”辦公室劉衍,佳木斯公安局李運陽、李澍卿、陳永德、陳萬友等,佳木斯安全局崔永志等,佳木斯監獄劉昌俞等、佳木斯勞教所何強、劉洪光、李秀錦等,佳木斯向陽區法院趙玉斌等),均已被收錄國際網站“法網恢恢惡人榜”,迫害案例已在聯合國相關組織備案。法網恢恢、善惡有報。所有兇手將背負歷史、道義和法律責任。現有多名凶犯如羅幹、趙志飛、蘇榮、劉淇、夏德仁、薄熙來等,因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經被判有罪。

我向法院提出申訴,控告所有參與迫害我的人,並不是非得要把誰怎麼樣,非得要治誰的罪。我要告訴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我真的為你們感到痛惜,你們也有生命明白的一面,生命同樣可貴,你們追隨邪惡參與迫害法輪功,闖下了彌天大禍,造下了全宇宙沒有比這再大的罪了,你們已經把自己的生命置於極其可怕的境地,如不立即停止行惡,彌補過錯,你們就將失去一切。我還要說的是,修煉法輪大法是要放棄對世間一切名利情的執著,不會去要誰的甚麼的東西,更不會去覬覦誰手中的甚麼權利,最終修出無私無我、福益眾生的正覺。大法弟子在人中修煉,一味的按“真、善、忍”的指導做好人、更好的人,但決不是好欺負的人。大法的慈悲與威嚴同在,決不會無視邪惡無度的干擾與破壞,決不容邪惡毀滅眾生得救的機緣。

當然,曾經參與過迫害的人,如有已遠離邪惡,已經彌補了過錯的,我們將放棄追查,正在彌補的,也考慮暫不追查;而對那些明知故犯,至今仍然參與迫害的人,必將追查到底,直至將其繩之以法或其遭天理嚴懲!是你自己不要未來,也就怪不得誰了!

各位法官、檢察官: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裏履行職務,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為越權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學員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各位法官、檢察官:我相信你們具備一個真正人民法官的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尊嚴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懇請法院伸張正義,作出撤銷違法判決、追究被告人相關刑事、民事責任的正確決定。

此狀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法院、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檢察院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人大、全國各級人大
司法部門、法律監督部門
各級工會、各律師事務所、各級婦女組織

申訴人:崔勝雲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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