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一月六日】長春大法弟子於翠蘭被三名國保惡警於2006年5月19日在馬路上綁架後,被迫害的生活不能自理,目前被非法關押在寬城區鐵北公安醫院,不讓家屬接見。於翠蘭被邪黨法院非法判刑十年,從所謂的開庭也看出邪惡至極,兩次開庭都是把她抬去的。所謂的“和諧社會”是假的,打壓迫害好人是真的。 現在上訴到長春中級法院,刑事庭二庭,法官黃桂春,電話0431-88558602。下面是大法弟子於翠蘭的上訴狀,從中可以看到她遭受迫害的全過程。好端端的一個人被迫害的幾乎癱瘓。 上訴狀我叫於翠蘭,女,今年51歲,家住長春市南關區東安屯柳和街委13組,於2006年5月19日在財神廟商廈附近的馬路上被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的三名惡警綁架,並非法關押,編造所謂的“證據”,在11月23日經綠園區法院對我作出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不公正判決。對此我特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0年12月13日因煉“法輪功”我被寬城分局人員抓捕,被一名叫陳鵬的惡人施以嚴刑逼供,將我的腦袋連續往牆上撞,撞得我天旋地轉,從此大腦記憶力大大減退,甚麼事情也記不住。後非法判我勞教三年,(當時因身體被迫害得非常嚴重,被勞教所拒收)。 2003年11月末,我再次被綠園分局國保中隊綁架。當時他們對我連打帶踢,將我按在車座上,擰著胳膊,兩隻手錯在背後,將我帶到甚麼地方我不清楚,當時心臟病犯了,口中不斷吐白沫,不能言語,有一名惡警連罵帶吵污辱我,要讓我吃屎,又要往我嘴裏塞臭襪子,往我頭上澆涼水,往臉上吐唾沫,罵的話不堪入耳。當天下午將我送到西廣場派出所,次日又將我送到綠園區國保中隊。上樓時有一名警察拖著我拳腳相加,像雨點般打在我身上。(他的身高1米60-1米70左右,40多歲,穿一身警服,戴著眼鏡)。在國保中隊他們將我的雙手緊緊銬在椅子上打我嘴巴子,用甚麼刑具打我腿我不清楚(當時處於昏迷狀態)。有一名姓陳的酷刑折磨我;有一名身高1米80的大個子,大眼睛、很黑,帶我去醫院檢查身體時,用拳頭打我。當時我已經走不了路,喘得上氣不接下氣,要窒息,心電圖都做不了。在這裏將我關押了4-5天,然後將我送往看守所。 因病情嚴重,看守所不收,第二天上午他們的上司與看守所所長聯繫,強制將我送進看守所,這時我已經不省人事。在看守所呆了二宿,他們怕我死裏頭,又將我送進公安醫院,在2003年12月26日已接近死亡的我被家人接回。我回到家慢慢甦醒過來,在家呆了幾天,家人都為我難過,我不願看到家裏的親人為我傷心難過,趁他們不在的時候,我離開了家,投奔了一個多年以前的老鄰居家住了一段日子,身體漸漸恢復,能夠獨立行走了。今年我回來,一直在家住。 在2006年5月19日我在路途中(財神商廈附近)被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三名警察綁架,把我的兩隻胳膊擰到後面塞到車裏,疼得我喘不上氣來,他們將我帶到市公安局,在那裏按著我的頭強行拍照,照相的人還踹我兩腳,午飯後他們甚麼也沒問,說送我回家,直接將我送往看守所,在車內他們說“一個指標完成了”。看守所拒收,他們就開始拉關係找人,看守所還是不收(看我身體不好,在冰冷的地磚上躺了一個多小時)他們只好將我拉回長春醫院進行檢查身體 ,再次將我送往看守所,看守所大夫看完我的病歷說:她這樣一週也就死了,看守所還是拒收。惡警最後經拉關係,看守所跟著一個人將我送進公安醫院。 在醫院裏我生活不能自理,每天打很多吊瓶。在6月15日我的兩條腿突然麻脹、無知覺,腳趾頭不會動,走不了路,過了一段時間,經做CT查腰結果是腰間盤突出,需要做手術,我現在身體狀況非常差,生活不能自理洗漱打飯都需要別人服侍,胃脹疼吃不了飯,每天只能喝稀的湯水,不能行走。(二次開庭都是抬去的)第一次開庭打著吊瓶,醫護人員帶著氧氣一直守在身邊,怕我死過去。我曾向第三看守所李顯東(聽說他負責辦)提出過回家養病,當時他說回去就辦,可是至今仍關押我,而且還判了刑。 9月期間我病情嚴重,醫院向辦案單位發出幾次病危通知,他們無視國法,草菅人命,不依法辦事,仍然非法關押我,不放人,使我的病情惡化。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享有法律保護權利。我所做的一切於社會於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每做一件事,每說一句話,首先為別人著想,先他後我,無私無我,不傷害別人,不與別人爭鬥;與人交往中,真心待人,不說假話,善待他人,總是希望每個人都好,都有一個好的未來。要求自己做一名比好人還要好的人,我所做的一切何罪之有,我是冤枉的! 我迫切的要求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負責人,還有審理此案的有關人員,認真核實此事,不要昧著良心冤枉好人,我希望法官與審理此案的有關人員做出公正的判決,釋放我回家。 於翠蘭 2006年11月29日 相關電話: 長春市檢察院公訴二處電話 0431──7684284轉公訴二處 長春市汽車廠檢察院二科電話 0431──5901132─轉9406 長春中級法院,刑事庭二庭,法官黃桂春,電話0431-8855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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