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三日】2004年11月大紀元網站發表《九評共產黨》系列社論,引起社會反響,掀起退黨大潮。法輪大法弟子為救度眾生而傳九評,勸民眾退出中共相關組織,在講真相過程中,涉及中共迫害法輪功及中共的歷史、現狀和必然滅亡的命運。對於這個問題,一些人不理解或不接受,有的認為參與政治,有的認為是違犯法律等等。下面從法律的角度就以下幾個方面談談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一、傳《九評共產黨》勸民眾退出中共組織這種行為不違反“憲法”及法律 《九評》所記述的是對中共歷史和其本質特徵客觀真實的揭示,是對中共本來面目的還原複述。《九評》內容的描述,其中時間、地點、人物、事物、情景、數據等實實在在,原汁原味,所有經歷過這段歷史的人都可以證實它是真實的。 正因為如此,《九評》發表之後,立即出現如下反應:第一、社會民眾產生廣泛響應與共鳴。爭相傳看,成為暢銷書;第二、三退現象普遍出現,遍及工、農、商、學、兵、政、黨各個階層,截止現在三退已有1700多萬人,每天約3萬人的速度增加著;第三、《九評》發表兩年多,且退黨不斷湧進,中共卻啞口無言,不敢正面回應,只好搞個自欺欺人的“保先”鬧劇,背地裏拼命堵截《九評》的流傳,這對暴力起家、消滅異己的中共來說是不可思議的。這足以說明《九評》的真實性、必然性,點擊中共“穴位”的真東西。 《九評》在社會中受到關注、廣為流傳,並引發退黨退團退隊現象(三退),這是當今世界言論自由的正常現象。從傳《九評》、勸“三退”的方式看,是表示自己意願的個人行為,是經過說明情況後,對方自願接受九評和退黨的,是當事人雙方的自願選擇,這種行為方式對他人對社會無任何傷害,沒觸犯法律法規。 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之規定。因此傳《九評》、勸三退是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護。 這幾年,中共控制公檢法對大法弟子的抓、關、勞教、判刑純係非法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為甚麼有些人對此仍模糊不清呢?這裏邊主要是“黨文化”的影響和灌輸,長期用黨文化強行灌輸的思維方式和衡量標準來認識問題,已經沒有了自己的思想。另一方面,由於國際法制接軌及國民法律意識增強,中共不得不在法律問題上做文章。近二十年,中共操縱“人大”這個橡皮圖章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分別四次修改《憲法》,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美國的《人權宣言》發布至今200多年未動。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不能隨便改動的,而中共隨意改動憲法的目地是將共產黨醜惡的東西往《憲法》裏塞,把強權獨裁置於法律之上。2004年3月第四次修改《憲法》時在序言中加進去:“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馬克思列寧主義就是暴力革命,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恐怖主義。 在傳《九評》、勸三退講真相活動中,有人產生了是否“違憲”、“違法”的誤解。這個問題需要弄清兩點:一是中國的法律制度是中共一黨控制下體現中共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專制法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制。中共在法輪功問題上根本就沒有、也不講法律(這個問題後面講)。二是即使將“共產黨領導”塞進《憲法》序言中,傳《九評》、勸三退這種行為是體現信仰、言論自由的個人行為與堅持不堅持共產黨領導也毫無關係,這也不是作出處罰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行政處罰法》也有關於無明文規定不得實施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必須有具體法律條文的具體針對,而不是原則籠統的、類推式的定罪,更不是中共慣用的分析推理、上綱上線、以人定罪的辦法。司法辦案是程序化,法律性比較嚴格和機械的東西,就是法律條文的程式化運用,對號入座。傳《九評》、勸三退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而且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凡對此有誤解的都是黨文化及中共邪靈在作怪,一定要清除。 二、中共鎮壓迫害法輪功壓根就沒有講法律 如同歷次政治運動一樣,中共出自於流氓本性,以暴力手段消滅異己,血腥鎮壓人民。所不同的是由於法輪功堅忍不拔、永不退縮的和平抗爭,講真相,使中共流氓耍盡而黔驢技窮,不得已用所謂的法律作遮擋、掩飾,利用公檢法的非法司法手段實施欺騙、迫害。七年多來,中共對大批法輪功學員實行了非法判刑、勞教。特別近兩年來,中共暗中下手對傳《九評》、勸三退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抓捕、關押、勞教、判刑等迫害。這都是中共操縱下的司法機關的執法犯法違法犯罪行為。 這些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定罪處理,具體司法辦案中依照了全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應當說在正常的司法辦案過程中,“兩院”的司法解釋是有效的,但在法輪功問題上,“兩院”的司法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 為甚麼呢?因為法輪功被定為×教及非法組織,壓根就沒有經過任何法律審判程序確定,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完全是江澤民的信口胡言。為了給江澤民堵漏,為掩人耳目,全國人大於99年10月匆匆出台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兩高院”根據這個東西,在“司法解釋”上偷梁換柱的說出“法輪功是×教”,讓人們誤以為是法律根據。其實,“兩高院”的司法解釋通知無權給法輪功定性。這些年來大批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判刑,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恥辱!這是中共專制獨裁、以黨代法、以權壓法的醜惡暴露。中共鎮壓法輪功根本就無法律根據。(可以參考明慧網2005年1月8日文章“針對法輪功,簡析中國在立法、司法中有關問題”)。在講真相過程中所遇到的任何迫害都是中共的非法行為。 三、徹底清除“黨文化”流毒,弄清《九評》“勸退”與“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概念,從邪黨恐怖陰靈中跳出來。 長期以來,黨文化的灌輸滲透,用一種強化的思維模式和恐怖陰靈控制著人,形成一種習慣勢力的思維模式:共產黨說不得、動不得,一說就要整你。它的邏輯是:說中共某一個人不好或社會體制社會現象不好,這就是反黨、反社會主義、不愛國、甚至違法犯罪、叛黨叛國、就要處治、鎮壓。這個無形的枷鎖牢牢的控制了人們的思想和行為,使中國人長期生活在精神監獄中卻不自知。因而在講真相過程中,一些人認為講法輪大法好可以,講遭受迫害也能理解,一談到中共、九評、退黨等,就無法理解,甚至大驚失色或極力排斥。這是中共幾十年來實施暴力統治給人導致的“恐懼症”。 一提起中共的治人手段,無不談虎色變!我們在講真相中遇到的人,幾乎人人都說:哎呀!誰不知道共產黨厲害!真禍害人哪!這些年來,中共也清楚自己的醜惡,因此為自我挽救做了些動作,1979年7月頒布新《刑法》時廢除了:“反革命”罪、“反黨、反社會主義”罪,中共“黨章”規定退黨自由,《憲法》規定了言論、信仰、出版、集會自由。但這些都是給別人看的,根本就不執行。而公檢法暗中執行中共的另一套,這另一套或是口頭的、或是內部文件,但都是絕密的。如:中共曾開會部署鎮壓法輪功時,一律要求口頭傳達,不准記錄,按自己的理解、領會執行(作為一條紀律)。公檢法司的內部文件及開會部署:凡法輪功人員起訴或覆議的案件一律不受理。這一些都是見不得人的,但被黨文化淹透了麻木了的人們明知道不對,卻違心的照辦執行,被中共當工具一樣的玩弄。 有一個觀念必須打破:中共不能說不能動。《憲法》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應在憲法及法律範圍內活動。這個中共為甚麼就凌駕於《憲法》之上呢?這個黨為甚麼不能反呢?它就是壞,不允許說它壞嗎?它就在耍流氓!就在犯罪!不該制止它、反對它嗎?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中共敗壞到這種程度,人人都在厭惡唾棄它!法輪功學員及正義人士把事實真相講出來,說出人們的心裏話,怎麼還不理解呢?還抵觸反對呢?這不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嗎?連中共自己都知道瀕臨滅亡的狀態,都在紛紛找退路、留後手,貪款外移、老婆孩子移居國外,自己在伺機而動,人們還在大被蒙頭! 目前中共以虛假泡沫的“熱經濟”極力掩蓋重重危機,用警察和部隊控制局面。中共內部權力之爭已劍拔弩張,企業破產,國家“主人”(工人、農民)實業下崗、失地,“僕人”們拼命搜刮貪佔,黨政機關連續翻番長工資。中共把官民置於兩極分化的嚴重對立狀態,民怨沸騰!誰都知道,目前中國的發展是:“兩靠”、“三賣”,即:發展經濟靠外商投資,外事活動靠拉攏收買;賣土地、賣資源、賣良心。 一位外國人談中國說:中國是一個有靈魂的國家,中國的民族歷史、文化內涵博大精深,但我擔心中國的靈魂丟失了!真是一語點破,中國的靈魂已被中共掏空了、喪盡了。外國人都看得如此透徹,我們中國人還不反省嗎?還不趕快找回我們民族的靈魂,找回我們真正的自己!徹底擺脫中共,清除黨文化,真正樹立起中國的民族尊嚴和中國人的人格風範。 要想做到這一點,就必須看清中共本質、內幕,真正了解共產黨是甚麼?法輪功是甚麼?為甚麼講真相?為甚麼傳《九評》、勸三退?這一切與每個人的利害得失有甚麼關係?要想明白這一切,就去看《九評共產黨》、看《解體黨文化》(繼《九評》之後又一部力作,大紀元網站系列社論)這是破迷、脫殼的靈丹妙藥。只要看《九評共產黨》、看《解體黨文化》就能衝破桎梏,自我解放,就會明白真相,就會發現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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