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我們知道,中共邪黨當年為了迫害法輪大法,曾經火速制定了一個刑法第三百條:所謂的“利用邪教妨礙法律實施罪”。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被中共所誣陷的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對整個過程的邪惡我這裏就不再多說了,我主要說一下這個罪名的邏輯荒謬之處。 首先,我們來假設一下,如果一個人真的利用邪教犯了罪,那麼就會有相應的可利用常識或公認標準來判斷的明顯的犯罪行為,那麼就會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他,根本用不著這條罪名。如果萬一壞人真的利用邪教犯了罪,而這些行為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來制裁他,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以規範的成文法典為主,那麼就應該補充這些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以前沒有關於利用邪教導致人自殺方面的法規,現在可以補充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最終的罪名還應該是事實犯罪的罪名,而不是所謂的派生出來的甚麼利用“邪教”、“組織”之類的大帽子罪名。也就是說,從邏輯理論上講,這條法律應該是完全多餘的法律規定。 另外,按照這條帽子罪名的荒唐邪黨邏輯,我們可以構造出制裁任何人的法律。如想要禁止別人做好人,可以立一條“利用做好人妨礙法律實施罪”;想要禁止養犬,可以定一條“利用養犬妨礙法律實施罪”;如果江澤民想要別人不罵他(當然這不太可能),可以定一條“利用罵國家領導人妨礙法律實施罪”;如此下去,永遠有效。因為這個罪名不是因為犯了具體的罪,而是做了立法人不讓你做的行為,不管這個行為是對是錯,一旦做了,就會觸犯法律,罪名叫做妨礙法律實施罪,妨礙甚麼法律呢?就是這個規定本身。這完全是一種荒謬的邏輯死循環,是一種蠻不講理或低智商的惡意反覆。而這樣的法律條文,居然會被一個統治十三億人口泱泱大國的政府通過,實乃丟人現眼。 然而就是這個荒謬的派生罪名,卻能夠顛倒是非黑白,因為其本身就沒有客觀的是非判斷,只有允許或不允許。因此能夠被邪黨及其利用的惡人作為依據來威脅和迫害最正直、最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其實細想起來,邪黨當年搞的歷次運動,哪次不是用此類派生出來的罪名或帽子來迫害人,來混淆是非,來讓人失去正常的判斷力或者是放棄自己的是非標準,最終用這種愚蠢的邏輯和暴戾的手法毒害了一代又一代中國人的思想。所以,希望更多的法輪功學員和世人能夠認清惡黨的真實面目,不要畏懼這些來自惡法的荒唐要挾,因為惡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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