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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遼寧省鳳城市法院、檢察院的公開信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

鳳城市法院、檢察院相關人員:

2007年農曆新年將至,人們都沉浸在準備迎新春、賀新年的幸福喜悅中。可是你們能否想到,有一群無辜的善良百姓,他(她)們遵紀守法、大度寬容、先他後己,卻遭受著被非法關押、流離失所的不公正對待?他(她)們就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

2006年2月20日,鳳城法院在未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對大法弟子佟淑芳、李芹、馬育新三人非法判刑3年半、4年、5年。馬育新、佟淑芳對判決不服,上訴至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2月,丹東市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鳳城市法院的判決,返回重審。在此期間,馬育新被非法關押在寬甸縣看守所,佟淑芳被非法關押在鳳城看守所,李芹被迫流離失所。

我們認為當事人是無辜的,應被立即釋放,理由如下:

一、法院施加給當事人的“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一,法院認定當事人馬育新、佟淑芳、李芹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我們反問一下,當事人與“邪教”有關聯的事實是甚麼?是何種“邪教”?“邪”在何處?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內容包括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但沒有認定、規定“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邪教”【編者註﹕法輪大法教人向善,是救度世人的正法。而共產邪黨才是真正的邪教】,更沒有規定對修煉法輪功人員處罰的內容。那麼從法律意義上,法輪功就不是“邪教”。其他任何個人的言論,意願只代表個人的意見。

其二,法院認定當事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卻未能提供該組織的結構如何、人員組織是甚麼樣、管理形式如何,活動場所何在,存在形式又怎樣,因而法院所說的“邪教組織”根本不存在,更談不上被她們所“利用”。

其三,法院認定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卻不能說明當事人如何實施破壞行為這一事實,更不能說明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也未能說明當事人的行為具體破壞了何種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

綜上所述各條分析,法院認定當事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在沒有法律事實的前提下做出的結論。

二、警察執法違法,誘捕當事人已構成犯罪

2005年11月16日,馬、佟、李三人正在鳳城市大堡鎮保家村的公路上行走,一輛麵包車開過來,三個警察從車上下來問她們:“你們是幹甚麼的?”她們回答:“走路的。”警察謊稱:“我們是林業站的,有人舉報你們是偷木材的,跟我們走一趟。”並強行將她們推上車,她們不上車,警察說:“不要緊的,去大堡派出所認一認人,不是你們的話就把你們放了。”結果把她們劫持到大堡派出所。

警察執法犯法,誘騙當事人強行綁架已構成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當事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起訴方提供的證人並未出庭作證,證詞沒有經過查證屬實,這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三、法院認定當事人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適用法律不當

從罪名成立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來看,當事人所作所為與該罪名的構成要件相去甚遠。法院是將該罪名強加於當事人頭上的。

其一,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敵意,本案起訴方也沒能證明她們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敵意。

其二,當事人客觀上也沒有給社會帶來危害性。不能具體說明她們哪種行為致使國家的哪部法律的實施受到了何種影響。因為任何一種起訴是要建立在事實法律和充份的證據的基礎上的。起訴方在當事人主客觀要件均不具備的前提下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加於當事人的頭上是荒唐的,這種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公然踐踏和侵犯。

四、本案的特殊背景:當事人在法律上處於弱勢

當事人獲得辯護是憲法明確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同時又是保證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種必要的司法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辯護人。

但是中國司法部早就在內部開會通知律師,不得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說白了就是:不許律師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儘量不接受法輪功學員的委託。

當黑社會頭目、殺人犯成為被告時,律師可以為其辯護;當高官被指控為貪官時,律師也可以為其辯護;而本案中沒有血腥、沒有暴力,根本就沒有犯罪,為甚麼卻不允許律師為其辯護呢?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辯護的權利,在本案當事人這裏,是無形中受到了限制或被剝奪了,並由於這種限制或被剝奪致使當事人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衛自己正當權益的方面處於弱勢的地位。

五、當事人無罪

馬育新、佟淑芳、李芹和所有的法輪大法的修煉者,處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衡量自己,要求自己,檢查自己,遇到矛盾先找自己,行事首先看對別人是否有傷害。每個法輪大法的修煉者在做好本職工作之外,早上或晚上在家或公園煉煉功、看看書,處處都做一個好人,是不違反任何法律的,怎麼會危害社會呢?

從我們國家的立法來看,將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列入打擊鎮壓是違反“憲法”和“國際人權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污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我們國家卻將以“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功煉功團體,提高到政治上去打壓,難道說是有道理的嗎?

但凡有一丁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只針對人的行為和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思想的問題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轄的範圍。從這一點上說,“法律”被濫用到根本不屬於法律所應該適用的範圍,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這場鎮壓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或者說,鎮壓的非法是先天性的。

這一場已被後來的實踐證明為勞民傷財、騎虎難下、害人害己的鎮壓運動的發起,完全是江澤民的獨裁權欲與中共的殘暴統治相互利用的結果。共產黨為甚麼要迫害法輪功?因為共產黨的賴以生存的哲學“假、惡、鬥”受到了法輪佛法“真、善、忍”的衝擊,法輪功學員展示出來的道德風貌像一面鏡子,照出了中共的一切不正,尤其當修煉法輪功的人數超過了中共黨員人數的時候,中共發自內心的恐懼與嫉妒可想而知。所以江澤民利用中共所掌握的國家機器,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所謂“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三大方針,由此展開了一場全面的鎮壓運動。

然而自古邪不壓正,邪惡是不能從人們的心中“鏟除”善良的。七年多過去了,法輪功不僅沒有銷聲匿跡,反而在世界上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江澤民和中共卻在這場正邪較量中大敗,也把其自身的流氓、殘酷和邪惡本性暴露無遺。江澤民現在聲名狼藉,內外交困,正在面臨眾多的法律起訴和要求法辦與繩之以法的呼聲。

特別是2004年底,海外最大中文媒體《大紀元時報》發表系列社論《九評共產黨》,道出了無數中國人埋藏心底的心聲,從而引發了來勢洶湧的退黨大潮。至2007年1月9日在“大紀元”網站已有超過1700萬人發表三退聲明(聲明退出邪黨的黨、團、隊組織以自保平安)。前瀋陽司法局局長韓廣生、前天津610一級警司郝鳳軍、前中國駐澳洲領事館官員陳用林、前國家十佳青年律師高智晟都公開發表三退聲明,站出來揭露這場對法輪功的滅絕迫害,這是他們正義、良知的覺醒!

2005年10月9日《法輪大法學會公告》發表,給曾經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指出一條出路:“逆天意而行的中共統治搖搖欲墜,迫害難以為繼。對邪惡的最終審判越來越近。然而,大法的傳出,就是為了救度世人,包括社會各階層的人士。即使曾經做過錯事的人,也還有機會棄惡從善。以前犯過罪的,如想改過,可以在安全的情況下將保證書和悔過書轉交到明慧網或各地法輪大法學會存檔。決心改過的,可暫不追查,以觀後效。”

無論是執法犯法,還是故意枉法,都有憲法、法律、國際法特別是天法衡量著。依法懲辦犯法作惡者正是法律在人間維護正義,維護公正的使命所在。希望你們站在維護善良、維護正義、維護法律的角度,重新做出正確的選擇,還馬育新、佟淑芳、李芹一個公道,還所有法輪功修煉者一個公道,還所有善良的人一個公道!

鳳城市大法弟子
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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