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6年7月30日】新加坡警方提控法輪功學員的兩起案件,2006年7月28日開庭時,所有被告再次表示不接受認罪,主控官和法官則表示不再考慮延期,這意味著控辯雙方將對簿公堂。 法庭當天下午召開審前會議,以決定審理日期和證人。對於9人的所謂「非法集會」案,主控官要求7月31日星期一就開始審理。他的理由是這個案件很簡單,就是看一看是否有准證。據被告法輪功學員說,前幾次開庭時主控官也是一直努力爭取將案件提前,如7月20日發生的3人所謂「蓄意騷擾」案,7月21日首次開庭時,主控官就提出要求下午開始審理。由於辯方需要時間準備,法官准予延期一週至28日。 在經過一輪協商後,法官最後決定9人的所謂「非法集會」案將於8月14日至18日開庭審理,3人的所謂「蓄意騷擾」案的審訊時間定於8月28日至9月1日。其中3人案將由律師辯護,9人案全部被告必須自己辯護。 本來上庭前全部11名被告中的10名已決定由律師辯護,學員為兩起案件聘請的是同一名律師。後來由於上庭時間安排的太緊,律師短期內無法同時為兩起案件的10名被告準備,只得放棄9人案以便能專注於3人案。 對被迫放棄辯護律師,須由自己辯護,被告學員普遍感到存在困難。9人案被告之一的沈健表示很遺憾,說「這是違背我們意願的。」 隨後9人案之一的王宇一要求控方提交證人名單和呈堂證物清單。法官說當天攝製的錄像帶將是唯一的呈堂證據。證人方面,控方目前只安排了兩名,其一是當天攝製錄像的警員,其二是東陵警署負責這起事件的調查官。 在回答王宇一問題後,法官也問辯方是否準備傳召其他證人。這時黃才華首先提出需要傳召一些現場警員為她當天的行為作證。王宇一則提出包括李光耀在內的8位證人為她作證,此言一出,馬上引起全場的騷動。法官對此提出疑義,王宇一也做出解釋,以下是當場的一段對話: 王宇一:我需要傳召涉及此案的主要人員出庭供證。 法官:你可以將名單提供上來。 王宇一:我事先沒有準備,我現在一一說出來,請您做好記錄, 法官:可以。 王宇一:我要傳召的第一位證人是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第二位是副總理兼內政部長黃根成;第三位是警察部隊行動局副局長楊愛龍(Raymond Yeo);第四第五是東陵警署正副署長;第六位是東陵警署調查官Deep Singh;第七位是剛剛走進來的東陵警署調查官Eddi Ho,他也是負責此案的調查人員;第八位是10月23日當天在現場讓我收起橫幅的警員,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他曾對我說「我不要沒收你的橫幅,你只要收起來就沒事的。」 法官:你提出的證人必須是對你自己有利的人,不是來被你盤問的人。 王宇一:我明白。這些證人都是訓練有素的,懂得法庭供證的意義和要求。我不需要他們有意說對我有利或不利的,只要他們說出事實。在這起案件中,只要證人說出事實,只要法庭能公正的審理,只要法官能公正的判決,大家最後就會看到這個案子是根本不成立的。 之後在接受採訪中,記者問王宇一,「這個案件涉及的問題是有無准證,你提出的證人與此案有關嗎?」 王宇一說:「我們本來就是沿街發發資料,這種事情在新加坡多的是,根本就不存在有無准證的問題。多年來常聽警察和政府部門官員說他們是出於不得已,但要按最上面要求辦事這樣的話,因此我們認為新加坡高層李光耀黃根成等有很強的涉案嫌疑。法庭審訊的目的就是要把案情搞清楚,缺乏主要的證人就做不到這一點。我們注意到控方有意迴避傳召證人,希望草草結案。我認為這種想法不好,刑事案對證人證據是看的很嚴肅的,法庭傳召必要的證人是公平審訊的前提。」 記者問王宇一是否認為李光耀會按要求出庭,王宇一說,「這是他應該履行的公民義務。我們這麼多被告都知道是被無理起訴,但作為一個公民,我們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為無法應付頻繁的上庭,我們中的幾位已失去工作。但同時作為被告,傳召需要的證人,也是我們的權利。我們這麼多人都能做到,為甚麼他們做不到?當然考慮到他們中有些人年事已高,公務繁忙,這點我們會在時間上給予配合,為他們的出庭提供方便。」 王宇一最後說,「99年以來我們給他發了無數的信,希望他明白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後能夠做好,至少做的稍微像樣一點點。他從未正面回答,只是一次次的將學員送上法庭。既然他相信法庭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途徑,那我們大家就一起走一趟,當面把話說清楚。也許他有自己的為難之處,也許他認為做的很有道理,也許他想證明自己並沒有插手,那就請在庭上為自己澄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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