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6年6月12日】近日法輪功人權收到來自聯合國「任意拘捕」工作組關於對法輪功學員邱明華女士遭中共非法抓捕的立案調查報告。 邱明華女士的案子是由法輪功人權在2004年底提交到聯合國的,歷時一年多的調查,聯合國對邱明華的被迫害案件做了最終的判決。請國內同修把以下翻譯內容轉交給邱明華的家人。 聯合國聲明: 中國公民邱明華女士住在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2004年11月25日下午1點,蘇州公安局的警察進入邱女士及其丈夫的公寓。當時邱女士不在家。在邱女士的丈夫在場的情況下,他們對公寓搜查到下午5點,並沒收了一些物品,包括一台電腦、打印機、備用的硒鼓、手機、電話簿和一個通訊錄。下午2點到3點期間邱女士回到家。警察帶走了邱女士,並關押在蘇州市相城區陸慕鎮蘇州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警察告訴邱女士她是因為煉法輪功而被關押的。但他們並未出示任何逮捕證、逮捕令或任何書面文件能表明關押是合法的。 工作組受到投訴後,向中國政府提交了關於邱明華女士的備案書。 工作組在獲得了中國政府反饋的消息來源後,對此案做出了觀察報告。工作組基於該案例的事實情況和所下結論提出觀點。 消息來源認為對邱女士的關押屬於任意拘禁,因為它缺乏法律基礎。她並未收到任何書面逮捕令。她不能聯絡辯護律師,從而無法對關押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另據稱由於對法輪功的迫害過於殘酷以至於沒有人敢於幫助邱女士辯護。 消息來源提出邱女士被關押是因為行使了她的受國際人權宣言第18條保護的思想、良知和信仰自由權,和受第19條保護的自由表達思想的權利。 就以上結論,中國政府提出如下觀點: 「邱明華於2004年11月26日被關押是因為她被懷疑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是依據法律對她進行的逮捕。此案還在繼續調查中。對此案所採取的行動是嚴格遵守中國刑法和對罪犯處理的程序的。不存在任何『任意拘捕』問題。邱明華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工作組認為從中國政府的回應中可以看出,邱女士是於2004年11月被捕的,而在2005年5月12日(中國政府回應的時間)仍被關押。從回應中還可以看出對邱女士自由權的剝奪是依據刑法。但對於邱女士被捕時沒有看到任何證件以及被禁止聯絡律師的事實,中國政府並未提出任何異議。通過對此案前後情況的分析,工作組認為中國對邱女士關押是任意拘禁,是違反國際公約的。 「中國政府明確提出邱女士被關押是因為她煉法輪功。根據消息來源的指稱,邱女士是因為她的宗教信仰受到迫害的,而中國政府的辯解是,法輪功不是宗教,而是反社會和反科學的×教。」 工作組再次重申:國際法保證每個人的思想、良知和信仰自由權(國際人權宣言第18條)。因此,就此案,工作組不對法輪功是宗教、宗教性名稱、還是信仰做出判斷。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本身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為了保護公共安全、秩序、健康和道德,以及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只有示威活動的程度應受到法律的必要的嚴格限制。然而任何限制都應該基於合理的基礎和理由。就此案而言,中國政府無法出示任何證據解釋邱女士為甚麼和怎樣由於修煉法輪功而對整個社會或任何他人造成危害的。中國政府所舉的由於修煉法輪功造成的一般威脅性,因此而必須剝奪邱女士的自由是無法令聯合國「任意拘捕」工作組信服的。 綜上所述,工作組提出以下建議: 對邱明華女士的關押屬於任意拘禁,因為違反了國際人權宣言的第9條和第18條,並歸屬工作組受理案例的第二、三類。 基於以上觀點,工作組要求中國政府對邱女士的被迫害現狀採取必要的合法補救措施。 (法輪功人權供稿) 附英文原件:下載(3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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