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中共99年7.20迫害法輪功以來,吉林遼源市610公安國保、國安、檢察院、法院、政法委等,被中共利用來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的機構直接參與了犯罪,並且達到瘋狂的程度。於2006年12月6日在遼源市看守所二樓非法審判大法弟子,剝奪大法弟子陳述的一切權利,未通知受害的大法弟子家屬到場旁聽。 下面是遼源市大法弟子項利傑的控訴書,此控訴書在庭上被禁止陳述,請關注邪惡流氓集團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實。 控訴書我叫項利傑,女,40歲,我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1.申訴權,2.辯護權,3.檢舉揭發等權利,為我們法輪功的冤案公開辯護。 94年8月8日我和丈夫楊進義正式領取結婚證書,我和楊進義結婚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屬於台灣籍人,根據憲法第十七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國外司法機關相互請求刑事責任司法協助,請問本法院非法審理、開庭之前是應該和台灣司法機關請求溝通的,而法輪功在台灣有30多萬人修煉,並且全部是公開的。根據法律規定,本法院無權力獨立開庭審理。 一、我要狀告江澤民、羅幹等偽造天安門自焚事件,並殺人滅口,栽贓陷害法輪功,捂著我們的嘴,不給我們說話的機會。根據憲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澤民、羅幹等利用手中的權力欺上瞞下,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活體摘除器官高價出售牟取暴利,火化屍體足以構成嚴重的故意殺人罪。 二、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力,和公民有使用自己身體健康權利。我國許多修煉法輪功的按照師父要求的「真、善、忍」要求自己,從而使我們懂得人生的真諦,處事為他人著想,時時刻刻做個好人,身心得到了淨化,對構建和諧社會,精神文化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醫藥保健報》1997年12月4日報導「祛病健身首選法輪功」。法輪功師父92年第一次在北京公安大廳傳法,當時有很多社會著名科學家、博士、碩士、領導都參加了。92年~99年短短七年間,法輪功就傳遍了中國的大江南北,好人好事層出不窮。在1999年江澤民一意孤行迫害法輪功之後,就出來了甚麼自殺、殺人、自焚等事件,沒有取締之前怎麼風平浪靜的呢?國外80多個國家的人煉法輪功為甚麼沒有一例自焚的呢?王進東自說「煉功」多年為甚麼不會打坐?不會結印?那麼大的火把褲子、手都燒壞了可雙腿間的雪碧瓶為甚麼還沒燒壞?劉思影大面積燒傷,為甚麼全身用繃帶包著(燒傷病人應該裸露治療)?氣管手術四天後接見記者還能嗓音洪亮的說話唱歌?記者不穿隔離衣不戴口罩,不怕感染?國際人權組織提出的問題為甚麼中共一句答辯都沒有? 四、天網恢恢、善惡有報、苦海有邊、生死一念,法官清醒過來吧!你們還記得「文革」嗎?文革只不過十年就平反了,可當時造反派打砸搶的人和你們一樣是聽從上面的安排,沒過多久文革平反,當時打死打傷右派的人、造反派頭目和隨從者也沒因當時是聽上面的命令而無罪,文革平反後,不也治了他們的罪? 「國際司法正義協會」於2006年5月1日公布一項統計顯示,法輪功團體近6年來在全球5大洲33個國家,分別控告中共前頭目江澤民、羅幹及30名嚴重參與迫害法輪功之中共高級官員,所提出之民事訴訟或刑事控告多達54項。該組織表示,法輪功的國際人權訴訟規模堪稱21世紀初全球之最,所控罪行是國際刑事法 認為最嚴重之國際罪行。 請問各位法官,你們的良心何在?怎麼明知我們是好人,還抓我們還判我們,你們想沒想過自己的後果!世界東、西方等共產國家大量解體,蘇聯解體了,當時有人說蘇共即將解體時人們不相信,就在1991年8月19日那天一夜之間蘇聯一切共產黨組織解體了,中國共產黨是蘇聯一手扶持起來的,中共還會長久嗎?沒有共產黨才有新中國。為了自己的將來,退出共產黨的一切組織,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吧! 五、我們被判的理由是根據憲法第三百條,這純是生搬硬套,憲法第三百條規定: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而我們自始至終都是善意的,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去病健身。我們理智平和的向各級政府及你們講真相,是共產黨胡編亂造抓捕大法弟子,我們多麼希望讓不明白真相的人明白真相,還大法清白。而你們對我們做的都是秘密的、非法的,從抓捕到開庭都是秘密的、非法的。 大法弟子無罪,法輪大法好!我所受的迫害都上了國際網站,必須無條件釋放我們。 辯護人:項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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