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8月5日】甘肅省天水市秦城區三監獄監獄長魏興剛、獄政科科長姚文強、四監區教導員張建華在任期間,極力追隨惡首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執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監獄裏的一些惡警積極參與,策劃了一系列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事件,放誣蔑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的邪惡錄像。為了所謂的“轉化”,逼迫法輪功學員寫與法輪功決裂的“四書”,如果不寫,就用高壓電棍電,幾天幾夜不讓睡覺,用言語恐嚇,侮辱大法弟子,暗中唆使惡徒拳打腳踢等違法行為。 天水三監獄邪惡之徒對法輪功學員李春生的迫害又在升級,每天強制看邪惡錄像。李春生不聽時,惡徒就將聲音放得很大,中午也不讓回禁閉室休息,在辦公室吃飯。晚上,另有惡徒不讓睡覺,一直折磨到凌晨2點鐘。不准與別人說話,上廁所、洗碗洗漱都有人跟著監控,也不讓其他人傳話,情況很危急。 不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楊景春也看得很緊,不讓出監道門一步,也不讓與人接觸。惡警們逼迫楊景春寫“四書”用盡了招數,曾經脅迫其家人住進了監獄內不分晝夜的對其進行“圍攻”折磨。2002年12月6日,楊景春被天水市秦城區法院非法秘密判17年。 2005年3月份以來,法輪功學員王永明因拒絕“轉化”、抵制迫害,遭受非人折磨。六個惡警一擁而上給王永明戴上腳鐐和手銬,並用三四根30萬高壓電棍同時電他舌頭、頭、脖子、手等部位。並關禁閉5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之規定,天水三監獄人員犯有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之罪行;根據《刑法》第26條之規定,天水三監獄獄長魏興剛、獄政科科長姚文強、四監區教導員張建華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犯罪活動”的作用,必須追究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