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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鐵路分局武裝部幹部孫立福的申訴書和控告書
【明慧網2005年7月14日】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孫立福,男,1957年2月28日生於黑龍江省伊春市,漢族,大專文化,係黑龍江省佳木斯鐵路分局武裝部幹部,住佳木斯前進區68委,被非法關押於佳木斯蓮江口監獄。

請求事項:
1、撤消原審判決,無條件釋放申訴人
2、賠償申訴人的經濟損失;
3、向中央部門反映法輪功學員正義要求;還法輪功清白;恢復法輪功創始人名譽;釋放所有法輪功學員;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於2002年收到伊春市南岔區人民法院【(2002年南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判決書認定我觸犯了《刑法》第300條,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這裏存在一個最重要的前提,即在認定一個組織是×教後,才存在法律處理問題,那麼,在我國現有的有效法律中,哪個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是×教呢?關於《刑法》300條該條文沒有明文規定甚麼是邪教組織,同樣沒有規定哪個組織是邪教組織。

2、關於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列舉了邪教組織犯罪行為的各種表現,如甚麼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甚麼矇騙他人致人死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等。根據該決定,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倡導「真善忍」,要求人們無論在任何一個環境都要為他人著想,善待他人,做好人,努力工作,淡泊名利。法輪功學員儘量提高自己的道德,世人有口皆碑,怎麼能幹損害他人的犯罪之事?

3、關於高法、高檢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的第一條,我對《刑法》300條中的「邪教組織」進行解釋為:「是指導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譽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這一條文,完全是對法律本身的解釋。而2004年新《憲法》第67條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權利,因此該《解釋》嚴重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此可見,高檢、高法不享有「法律解釋權」。

4、關於高檢1999年10月31日的《通知》和高法1999年11月5日的《通知》。兩院《通知》對《決定》和《解釋》進行移花接木,偷梁換柱的改造,均已「特別是」三個字,將「法輪功」非法定為「邪教組織」。不知高法、高檢依據哪個法律,經過甚麼樣的法律程序,甚麼樣的證據認定「法輪功」是教組織。兩院《通知》雖然利用合法形式,但違反法律程序,均屬於違法違憲的行政文件。

二、原審判決違反《刑法》第三條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條是「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處罰」,原則的具體體現和實施。就是說,只要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某一行為為犯罪行為時,就不能對此行為定罪和處以刑罰。而《刑法》全部條文中沒有一個條文明確規定法輪功學員的甚麼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因此不能任意給法輪功學員定罪、量刑。

三、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

《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輪功的基本事實是甚麼呢?法輪功」以真、善、忍為原則,使人們變得真誠、善良、忍讓,道德回升,而且祛病健身效果顯著。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老幹部對法輪功調查,得出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祛病健身有效率達99.1%,每年可節省上千億的醫療費)。正因為法輪功使人們身心受益,所以法輪大法能洪傳世界70多國及地區,受到各國政府團體1300多項褒獎,大法書籍被翻譯成30多種文字在全球發行,法輪功創始人獲得4次諾貝爾和平獎提名……。然而,原審法院無視法輪功給中國乃至人類帶來的巨大福報;無視法輪功給祖國帶來的空前榮譽這一基本事實,也不以此事實為根據,也不以《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為準繩,而是屈從於強權,忠奸不分、善惡不辯、執法犯法,苟同惡徒陷害無辜。

四、我的所有言行合法

首先,我修煉法輪大法,信仰「真善忍」,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信仰自由權,《憲法》第36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其次,我傳遞「法輪功真象資料」,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憲法》第365條:「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眾所周知,幾年來,江氏犯罪集團利用國家全部宣傳媒體、封鎖網絡,搞一言堂欺騙宣傳,侮辱、誹謗、陷害、醜化法輪功、法輪功創始人。610辦公室指使國安、公安、警察、便衣、特務抓捕關押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2000多人(截止2005年5月27日)。在澄清事實真象的渠道被封鎖的情況下,我們傳遞製作散發了真象傳單,行使一下公民言論自由權,何罪之有?我們善意的告訴世人「法輪大法好!」、「真、善、忍」是宇宙大法的最高體現,也是做好人的標準;告訴世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邪惡的,而無知的人參與迫害法輪功,也要遭天懲、遭惡報。法輪功學員的所言所行都是為了他人好、是愛祖國、愛人民的。我們沒有犯法,而是真正的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的利益。

請各位檢察官、法官,為了祖國的未來、為了你們自己生命的美好,請與我們(法輪功)一同維護正義,抵制迫害,將惡首和幫兇繩之以法。願您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此致

伊春市檢察院

申訴人:孫立福
2005-5-27

孫立福控告黑龍江勃利縣公安局


原告:孫立福,男,1957年2月28日生於黑龍江省伊春市,漢族,大專文化,繫佳木斯鐵路分局 武裝部幹部,住佳木斯前進區68委。

被告:黑龍江勃利縣公安局、勃利縣公安局張副局長、勃利縣刑警隊副隊長(不知姓名)、勃利縣治安科孫科長、治安科三名警察(不知姓名)、勃利縣看守所

請求事項:
1、要求追究被告人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
2、賠償原告人的精神及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專項活動」的通知,根據《刑事訴訟法》84條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控告。針對上述被控告人的一系列人權犯罪提出控告。

2001年4月30日,我開車送同事去勃利串親,在回來的路上被勃利警方非法攔截,有一位據說是刑警隊副隊長的,上前無理的說:「罵一句法輪大法的創始人就讓你們走,否則就不能走。是共產黨讓罵的,你們願上哪告上哪告去。」我們為了維護人的良知和公民的權利,為了維護人間的正義,沒有出此惡言。就被勃利警方以串聯法輪功活動的罪名非法關押了73天。

73天的人間地獄的生活,我受到了非法折磨,治安科惡警非法提審我時,對我刑訊逼供。他們氣急敗壞的雙手抓住我的雙肩用力的往牆上撞,同時踢我沒穿鞋的腳趾,三個惡警站成三角形把我夾在中間輪番毒打。累了他們使用刊物捲成經卷部份部位的在我的臉上亂打,還惡毒的用重拳往心臟部位打,打的我半個月不敢喘氣,天天幹咳。他們又拿來他人的逼供材料讓我看,進行誘供。他們採取流氓的手段不許我閤眼,讓我大頭朝下撅著。他們一小時一換班,直到三天三夜也沒能達到他們的目的。

治安科的孫科長還陰險的說:「到這來打死你都白打死……」勃利公安局的張副局長假惺惺的對我說:「你是開車的,沒你啥事,你說出來他們來幹甚麼來了,就讓你回去,你們的領導在這等著。」我說「串親戚不違法,你們這樣毒打我。」張副局長又說:「汽車肯定是沒收了。」(為了要回車,家屬被敲詐了5萬多元)可見堂堂的副局長對法律這樣的輕視和無知,最後他們甚麼口供也沒能到,將我從勃利看守所轉到七台河看守所繼續迫害。

我只因開車送人串親,就遭到勃利警方的非法攔截,脅迫罵人,非法關押、拘禁,敲詐勒索,酷刑折磨、刑訊逼供,使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的摧殘。勃利縣看守所、勃利縣公安局及具體行兇刑警的行為已觸犯《憲法》238條、246條、247條、274條,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刑訊逼供罪、敲詐勒索罪,為此,要求勃利縣人民檢察院執行最高檢2004年5月11日的通知,根據《憲法》 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嚴懲被告人。

此致
黑龍江省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原告人:孫立福
2005-5-25

孫立福控告七台河市看守所惡警


原告:孫立福,男,1957年2月28日生於黑龍江省伊春市,漢族,大專文化,繫佳木斯鐵路分局 武裝部幹部,住佳木斯前進區68委。

被告人:黑龍江七台河市看守所、七台河市看守所 胖管教 (男)

請求事項:
1、要求追究被告人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刑事責任;
2、賠償原告人的精神及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2001年4月30日,我開車從勃利返回佳木斯途中,遭勃利警察非法攔截,逼我辱罵法輪功創始人才能通行,被我拒絕,就這樣我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關押在勃利看守所。2001年5月我從勃利看守所轉到七台河市看守所。轉交時,雙方警察耳語一陣後,七台河市看守所胖管教強行將我剃了光頭,接著指使6號監室的刑事犯狠狠的收拾我。他們強行的扒下我身上的衣服,用深井的刺骨涼水澆灌,不斷的從頭頂上往下澆,把所有桶裏的水澆光了,才算罷手。澆了大概有一噸多,致使我的手腳和心臟嚴重抽搐。

胖管教其行為觸犯《刑法》248條,已構成虐待被監管認罪。

查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查不到「不罵人也是違法」。只在《憲法》 第53 條上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尊重社會公德」。那麼,我履行公民義務,守住做人良知,何罪之有?相反,不講社會公德,威逼公民辱罵他人,肆意非法拘禁他人,執法犯法的惡警卻逍遙法外。這是哪家的法律?七台河看守所在關押我時,無論表面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手續,都掩蓋不了非法關押我的實質,都是非法剝奪我的人身自由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 25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鑑於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故此要求七台河人民檢察院執行最高檢2004年5月11日的通知,根據《憲法》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嚴懲被告人。

此致

七台河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孫立福
2005年 5 月 25 日

孫立福控告伊春市南岔區公安分局刑警隊


原告:孫立福,男,1957年2月28日生於黑龍江省伊春市,漢族,大專文化,繫佳木斯鐵路分局 武裝部幹部,住佳木斯前進區68委。

被告: 黑龍江省伊春市南岔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刑警隊隊長劉兆輝、原公安局 局長張潮、伊春市南岔區公安分局六名輪班迫害我的男警察(甲1 、甲2 、乙1 、乙2 、丙1 、丙2 )。

請求事項:
1、要求對原告人進行法醫鑑定;
2、要求追究被告人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3、賠償原告人的精神及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的通知(2004年5月11日),針對上述被告人對原告人的一系列嚴重人權犯罪提出控告。

2002年 4月27日,我在單位(佳木斯鐵路分局武裝部)被南岔區便衣刑警綁架,搜去身上的錢和物(現在錢也沒給),並毒打我。大約下午5~6點我被他們拉到南岔公安局,約半個小時,他們用黑布蒙住我的眼睛,兩個人架到大約是六層樓的暗室裏,打開燈後,四週是二層合一的窗,一面黑另一面紅,屋中間是不鏽鋼的圍欄,圍欄裏放著鐵製的老虎凳,他們主要使用老虎凳等刑具對我刑訊逼供,威逼我說出法輪功的真象資料的來源。他們將我鎖在老虎凳,凳的前面有個鐵棹,人扒在上面正好咽喉正卡在棹子前沿上,使人喘不上氣來,凳子前方有兩個破壞人體的強光燈,燈可調角度,他們把燈調至直射我的雙眼,使我的眼睛刺痛難忍,流淚不止。他們輪番看著不讓我閤眼,禁止我吃飯、上廁所等。一警察說「讓你坐七天七宿,讓你屁股生蛆,讓蛆從你褲子裏往外爬」。因凳子是鐵製的而導致我的泌尿系統嚴重受傷害,我在老虎凳上受到三天三夜的滅絕人性的迫害,他們邊折磨我邊說「你知道我們是幹甚麼的嗎?我們這裏是刑警隊,你知道刑警是幹甚麼的嗎?就是打擊你們的」。他們不打人、不罵人不說話,高個警察惡狠狠的說「是共產黨讓打擊你們的,我們要把你整成豬狗不如,把你整成精神病,送到哈爾濱精神病院去。」

下面我就詳細控訴6名被告人對我刑訊逼供的經過:

首先,我把專案組人員定一下位(因不知姓名、沒著裝、沒警號),他們分甲、乙、丙三個組,每組兩人,分甲1、甲2,乙1、乙2,丙1、丙2,每組兩個小時一換班。
甲組:一較胖的人為甲1和一個戴眼鏡的胖子為甲2組成;
乙組:兩個姓劉的,一個胖高個為乙1和一個小個為乙2組成;
丙組:四方臉大眼睛高個為丙1和一喝酒臉紅打呼嚕為丙2組成。

甲組:看著我不許大小便、吃飯、睡覺、不讓閤眼,一直看著破壞雙眼的強光燈。

乙組:高個姓劉的乙1最沒人性,他先將我固定在老虎凳後,雙手背在後面用手銬銬在兩臂卡在老虎凳的椅子的頂端,然後,乙1單腳站在手銬鏈中間向下用勁一猛一猛的向下踩。接著用拖布桿擊打銬在我手上的手銬鏈,兩手針刺一樣的炙燒般痛。隨後,乙1站在老虎凳的前棹上,把背銬的雙手從後面向上提,直到他抻不動為止,我的手和兩臂全都失去了知覺,腫得像溺水的屍體。就是這樣他們還不肯罷休,又把我從背銬的雙手從後背向我坐著的前方用力拉,用手拉不動,他就用皮帶拉著手銬鏈,固定在前圍欄的橫桿上,使我的咽喉卡在老虎凳的前沿喘不過氣來,他氣急敗壞的用腳向後蹬老虎凳。

我幾次昏死過去,不知過了多久,我醒來時,見他把我的雙臂扳過了反關節的極限,正往回扳,真是慘無人道。他們還用拖布桿擊打我的雙臂,揚言要打斷。還不罷休,又用皮帶、拳頭抽打我的頭和臉,打得我順嘴流血,我的兩腮內都是爛肉,臉被他們打變了形,惡警還嘲笑,說我像熊貓。他還剝光衣服用棍棒、皮帶亂抽亂打。用皮鞋跟亂踢等。現在我的後背像洗衣板一樣,傷疤隨處可見,雙臂已是殘疾狀態,不能轉、抬高等。

丙組:丙1用皮鞋跟使勁捻我的腳趾,把我的腳趾捻成黑色並出血泡,還用腳蹬我大腿內側,往凳子的前沿上擠,把腿上的肉擠成了黑紫色,他還和丙2配合,丙1把手銬從前往後拉,丙2兩手指勾住我的鎖骨兩側用力往下拉,反覆多次進行,最後把他那罪惡的手勾進我的鎖骨的肉裏現在已留下不可饒恕的傷疤。兩人又用皮帶、鞋跟在我的後背亂撞、亂打、亂抽。停幾分鐘後,他們用手往傷口上捏、戳,他倆對話說「這樣使他的疼痛更加難忍」。

伊春市南岔區公安分局刑警隊的折磨、毒打給我身心造成不可修復的創傷,造下了很多後遺症:
1、心率失常,過速、心痛難忍。
2、小便不正常,出現灰白色。
3、咽喉經常灼痛,發乾、發炎、喘不過氣來。
4、腰痛、腿、手臂各關節不能吃力,經常抽搐、疼痛不自如。
5、頭昏、頭疼,間斷性失去知覺,記憶力減退。
6、雙眼乾痛、視覺模糊、視力下降。
7、兩手漲幹、神經刺痛、耳鳴不止。
8、胃腸消化功能紊亂。

《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使我的道德更加高尚,使我多病的身體獲得了健康,法輪功對我本人,對任何國家都有好處。目前,法輪大法已洪傳70多個國家,榮獲海內外褒獎1300多項,受到世界各國、各民族人民的歡迎。然而,這樣的好功法在中國卻遭受誹謗、黑白顛倒、造謠誣陷,真象遭封殺。在這種情況下,我向人們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象,這只不過是在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何罪之有?六被告人卻置法律不顧,肆意非法剝奪我的人身自由,濫用酷刑、刑訊逼供,致使我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其行為已觸犯《刑法》247條、234條、238條,構成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

由於原告人在被迫害的特殊情況下,無法知道六被告的具體姓名等自然狀況,因此要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行使偵察權, 要求伊春市南岔區人民檢察院執行最高檢2004年5 月11日的通知,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罪人繩之以法,維護人間正義。

此致

伊春市南岔區人民檢察院
原告人:孫立福

孫立福控告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

原告:孫立福,男,1957年2月28日生於黑龍江省伊春市,漢族,大專文化,繫佳木斯鐵路分局 武裝部幹部,住佳木斯前進區68委。

被告人: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葉峰、劉昌余、歷××

請求事項:
1、要求無條件釋放原告人;
2、追究上列被告人的非法拘謹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責任;
3、賠償原告精神及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根據《憲法》、《刑事訴訟法》第84條,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的同知,針對上述被告人對原告人的一系列人權犯罪提出控告。

佳木斯蓮江口監獄不僅剝奪了我的人身自由,同時也剝奪了我的信仰自由及其他人權。2003年,監獄用暴力手段迫使我放棄信仰「真善忍」,我不轉化、不配合,遭到獄警的殘酷折磨,關小號,40多天不讓正常睡覺,每天坐小板凳十多個小時(我從早一直坐到晚21.30分),不許動。惡警劉昌余用充電試方形照明燈猛擊我的額部。並指使犯人毒打、按在地上剃光頭。在獄中我為了抵制迫害先後三次絕食,每次都遭到監獄惡警的殘酷迫害和野蠻灌食。

監獄方面這些非法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83條、251條、248條,構成非法拘謹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虐待被監管認罪。

另外,我兩次向司法機關申述、控告,而這些信件,均被監獄非法扣押,使我的控告權、申述權等公民權利無法實現,也使監獄對我的非法侵害得以持續,其行為觸犯《監獄法》第22條、第23條、第47條、《刑法》252條,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鑑於上列被告人無視國法、執法犯法,嚴重侵犯原告一系列人權,故此,提出控告,要求檢察機關根據《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嚴格執法,嚴懲上列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活動。

此致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孫利福
2005年6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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