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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黃岡法輪功學員鄭智洪控訴不法之徒的迫害
【明慧網2005年7月12日】

國際人權組織:

鄭智洪乃中國湖北黃岡的一名法輪功修煉者,由於2004年3月11日在其父親鄭忠被迫害致死後,單位組織的追悼會上作為家屬代表發言念悼詞一事,2004年5月20日被非法抓捕並關押看守所近一年之久,其間經公安非法批捕、檢察院非法起訴、初級法院非法審理判決、本人不服依法上訴、中級法院非法終審裁定,非法駁回上訴,於2005年2月28日維持原判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上述執法部門的一系列的非法行為及判決,鄭智洪本人及所有的親朋好友都感到莫大的精神壓抑和冤枉;所有的正義人士及大法修煉者都認為於情於理於法不容。因在國內各級控訴無門,眾人決定委託正義律師代書求助於國際最高人權組織,懇請還其公道。

控訴狀

原告:鄭智洪,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國湖北省黃岡市鹽業公司幹部,居住黃岡市煙草局宿舍。現在湖北省琴斷口監獄非法勞改。

委託代理:湖北省某正義律師(姓名暫且保留)。

被訴方:黃岡市610辦公室、黃岡市國安局、公安局、法院;黃州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

案由:非法刑事判決及裁定。

控告訴求:
1、撤銷判令,無罪釋放。依法撤銷黃州區人民法院 [2004]黃州法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書、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5]黃刑終字第32號刑事裁定書。
2、承擔本案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
3、追究當地執法機關及執法個人瀆職濫法的法律責任;追查幕後高層操控機關及個人的法律責任。

控訴事實與理由

2004年3月11日上午8時,在黃岡市外貿局組織下,本單位幹部鄭忠的追悼會在外貿局大院舉行。外貿局單位幹部與會,法輪功修煉者自願參加。追悼會上,作為家屬代表鄭智洪在會上致了悼詞。悼詞中真實的敘述了父親鄭忠一生忠於祖國的簡歷;講述了父親晚年在多種疾病醫治無效的情況下修煉法輪功後得到了身體健康的事實;陳述了父親2002年開始遭公安監控抓捕,被迫流離失所,被單位停發工資,在強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來源極其緊張的情況下不幸逝世。在場多人流下了眼淚。法輪功修煉者會後自發的排隊隨殯儀車送行了一程,並由衷地發出了“法輪大法好”、“尊重人權”的呼籲。

此事由網上曝光後,中央610及湖北省委派以黃遠志副省長為首的工作組親臨黃岡,對此事親自插手,並定為“3.11“大案、要案來抓。隨即外貿局局長被調離;3月13日開始非法抓捕了參加送葬的法輪功修煉者近8人。2004年5月20日,黃州區公安局政委陳樹明帶一幫幹警衝進鄭智洪住所對其進行綁架,關押於第一看守所。6月份批捕,11月起訴,12月23日黃州區法院一審後判刑五年。鄭智洪不服,12月29日上訴。黃岡中院2005年2月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判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

代理律師認為,鄭智洪為自己的父親念沉痛的悼詞本是中國傳統的殯儀形式,父亡子送本是一件悲哀之事,悼詞中發自肺腑的悼念悲感之語天經地義,何談煽動之詞?公民的生存權乃憲法所賦,可在中國,當權者就可凌駕憲法之上非法將法輪功定為“×教”,從而剝奪修煉者的生存權利而遭層層打壓。因為鄭智洪的父親是法輪功修煉者;鄭智洪本人有個“法輪功分子”的身份;追悼會上有法輪功修煉者自願參加並為其理智呼籲公道。在當權者的法上之法下,有所謂省級 “領導”的批示,鄭智洪即被認定有罪。可見,對於受害者的冤屈,法律部門不但沒有主持公道,反而一再被非法控罪而判重刑,其公民的人權由於當權者的“權法”、各級官員的批示和法律部門的瀆職而剝奪殆盡。

鄭智洪被非法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判重刑發人深省。所以,本案從根本上講是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被控罪的適用法律問題。那麼,法輪功被定為“×教”的適用法律有沒有立法程序?對鄭智洪指控罪名的法律基點誤在哪裏?對鄭智洪的言行指控罪名的法律事實又何存在?悼詞中受害者的生平概述是否有虛誇之詞?法輪功修煉者為受害者呼籲公道的法律前提與背景如何?請看以下法律控訴:

1、對鄭智洪的指控罪名的基點沒有法律依據,脫離了國家《憲法》。

本案表明,無非去世者鄭忠和其子鄭智洪有一個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因為法輪功當今被當權者強權定為“×教”,所以法律部門定罪的基點是按當權者的意志辦案,即視法輪功就是“×教”組織,法輪功修煉者是 “×教”分子,法輪功修煉者的一切法輪功的言行就成了罪過。致使執法部門對絕大多數法輪功者的刑罰一律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這不是地地道道的亂法亂國行為嗎?在任何文明制度社會裏,法律懲處的應當是被懲處者的行為,而不應當是一個人的身份。鄭智洪是修煉法輪功的公民而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份而被治罪,是明顯的非法案例,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動。直接是對法律普遍標準的任意性,對國家法治社會造成的現實的、長期的危害。

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明確法輪功是“×教”。截止到現在,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並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認定、規定法輪功為“邪教”。 那麼也就是說,法輪功修煉者、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法輪功組織,法輪功者與法輪功組織的關係;邪教組織、法輪功組織與邪教組織的關係;法輪功者的甚麼行為及法輪功組織的甚麼行為是邪教犯罪,沒有任何法律界定可循。既然如此,那麼從法律意義上,法輪功就不是“邪教”。其他任何個人的言論,意願都不能作為法律認定,只代表個人意志。因此,對法輪功群眾科刑,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是非法的。

2、對鄭智洪的言辭指控的罪名也是毫無法律依據的。起訴書對鄭智洪判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鄭智洪的悼詞中有煽動行為,導致與會法輪功修煉者為之呼籲,其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那麼,既然法輪功是“×教”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依據,對鄭智洪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就是文不對題的非法判刑。即使按照非法認定“×教”來看, 鄭智洪被非法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判刑也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如,鄭智洪是如何利用的證人證據?是否實施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又是如何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對社會造成了何種結果等,刑事判決中必須陳述的被罰者罪狀也是全然沒有。判決書中一味地將鄭智洪的通篇悼詞認定為煽動之詞,並與後來法輪功修煉者的呼籲聯在一起,認定為因果關係,又沒有任何證人證詞的依據,這難道不是錯中之錯?法輪功學員是中國公民,應該有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在3.11的追悼詞中,鄭智洪行使的是家屬代表發言的權利,面對單位幹部回顧了父親鄭忠忠於職守、遵紀守法的一生;向人們傾述他老人家逝世的原因完全是天經地義,合乎情理的事情,也是他父親生平中無法迴避的一段經歷。更何況在整個悼詞中沒有挑撥、過激的語言;更沒有造謠、誹謗、仇恨之詞,只是因為提到“修煉法輪功”一語,就被冠以“煽動”之詞而控罪,實屬莫須有的罪名。

3、悼詞中沒有任何虛誇之詞。鄭忠、鄭智洪被非法迫害事實完全屬實。請予調查:

(1)鄭忠被迫害致死的事實。鄭忠,男,68歲。96年得法修煉之前,患有嚴重的胸膜炎、肺病、高血壓等多種重病,並曾經兩次因腦血栓住院,長期靠打吊針來維持生命。鄭忠在這種生不如死的痛苦中有幸修煉了法輪大法,身上的重病一掃而光,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在這七年多的時間裏,沒吃一粒藥,沒有打一針,為單位節約了許多醫藥費。在江氏流氓集團對法輪大法的殘酷迫害中,年近七旬的鄭忠也未能倖免。黃州的惡警曾先後五次將鄭忠關押在看守所,其中一次非法超期關押達七十天。後在公安的長期搜捕下,鄭忠夫妻老倆口被迫流離失所。公安與610仍不罷休,不僅長期蹲坑、跟蹤鄭忠的兩個兒子,還採取電話竊聽,並多次騷擾、恐嚇其兒媳及親家。在強大的精神壓力與經濟來源極其緊張的情況下、在長期流離失所的苦難中,大法弟子鄭忠於2004年3月9日不幸含冤離開人世。

(2)鄭智洪被捕前所遭受的非法迫害。修煉前,鄭智洪曾患胃病、膽囊炎、嚴重肝炎(已病變)等多種疾病,醫治無效,學法輪功後神奇消失。2000年上北京證實大法,被押送回來在市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月,出來後單位說公安局在押送中花去8000元費用,要單位出。單位以停工資威脅,鄭智洪只好自己掏錢交給單位,最後單位還是把他的工資從每月1千多元降到每月只付400元生活費。2001年公安機關在沒任何證據下,強行把鄭智洪從單位帶走,非法關進二看守所15天。回來後,單位又以此為由,撤去他的辦公桌椅,每月生活費再次從400元降到200元。年終不發獎金(別人7千多元),並每天上班打考勤,遲到早退還要扣錢。在多次交涉不行的情況下,他只好呆在家裏沒去上班(因家離單位較遠,每月光路費也不止200元)。妻子也因單位及外界各種壓力下被迫與其離婚。至此,鄭智洪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3)執法機關草率荒謬的執法事實。2004年3月11日,鄭忠的追悼會被國安部及”610”等定為“3.11大案”後,似乎就此對與會的法輪功修煉者定了罪,省級、市級層層督辦。2004年5月20日,鄭智洪上街買菜,一出大門,即被一幫便衣一擁而上,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將其雙臂反扣綁架上車關押在第一看守所。鄭智洪被綁架及關押期間,鄭智洪的家人多次去公安局要人,得到的答覆是上面的意思,表示同情但無能為力。家人後又奔波於610、檢察院、政法委,答覆基本一致。公安局意思要其家人交出一個組織者,不交待就成替罪羊,這樣才好向上有個交待。在家人、本人的一再訴求下,檢察機關兩次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證據。公安在無奈之下,補充了一份湖北省副省長黃遠志對這起案件的批示,即“從嚴處理”。之後在家人出示鄭智洪與修煉者呼籲沒有關係的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並不採信。可見其執法機關的草率荒謬之處,不是依法行事,而是遵命執法。本案中,法輪功修煉者哪有違法之舉?參加追悼會哪有甚麼組織者?鄭智洪悼詞中又有何“煽動”行為?鄭智洪沒有叫任何法輪功修煉者參加追悼會。所以,黃岡司法機關在上面權勢的壓力下,明知沒有也找不到法輪功修煉者的所謂組織者的情況下,為了向上面有個交待,昧著良心荒謬而草率的重判了鄭智洪。縱觀黃岡法院的審判史,因一句話而判刑的史無前例。據可靠消息,判重刑五年是上面早就內定的,可見真正的亂法操控者在中央610,這就是當今中國的依法治國的法制體系?這就是中國人權的最好時期?

4、法輪功修煉者為受迫害者呼籲公道完全是合法的理智行為。關於鄭智洪之案中的法輪功修煉者的呼籲公道行為,執法部門不僅應考慮到法律條款應用的範圍、前提和背景,而且還要考慮到各種複雜因素,否則會下似是而非的結論。請看如下社會背景:1999年7月起,江澤民出於極端的妒嫉和權力偏執,動用整個國家機器及輿論工具對法輪功進行鋪天蓋地的造謠誹謗、栽贓誣陷,發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並以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沒經任何法律程序進行立法的情況下,在媒體上將法輪功定性為“×教”,並實施鎮壓。六年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死亡人數已逾2335人;被非法判刑、勞教的超過10萬人;數千人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遭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摧殘;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殘酷精神及肉體折磨、經濟敲詐、家屬和親朋好友受到牽連的更不計其數,無數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在上訪被抓,上告無門的強權高壓的情況下,中國法輪功學員冒著生命危險向人民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象,為法輪功正名的呼籲一天也沒有停止過。六年不停講真象 ,呼籲只為尊重人權,制止迫害。所以,在本案中,明明是當權者的意志造成了無辜打壓法輪功修煉者,受害者為了自衛,理智的或向人們呼籲講清真象。那麼從法律自衛的角度,呼籲公道就帶有法律自衛性質。況且與會的法輪功修煉者,每個人都處在迫害之中,每個人都一直在呼籲人權自由。所以修煉者與本次追悼會後的呼籲,與鄭智洪沒有任何直接關係,完全是自發的、迫不得已的理性維權行為。因此,受害者們在人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呼籲,完全是合法行為,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而且政治權力也應該受法律的約束,不能干預法律的公正性而造成人們思想的混亂;法律不能成為為權力服務的工具,用以對受害者進行打擊報復或製造各種冤案。

綜上所述,指控鄭智洪 “煽動”,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能成立,對其判重刑完全屬於法律濫用,於情於理於法不容。家人去世本身就是悲痛萬分的事情,不僅得不到安慰,反而後人遭抓捕、判重刑,實乃悲上加悲,痛上加痛啊。在法輪功問題上,真正違法的是江氏集團。在此,請國際人權組織主持正義,開展追查,儘早地還法輪功以公道,還鄭智洪以公道。法輪功無罪,鄭智洪無罪!

呈上

具狀人:湖北黃岡正義人士及大法修煉者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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