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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杞縣李秀芹的家人對劉洪濤等不法惡徒的起訴
【明慧網2005年6月14日】
訴 狀

原告:趙則敏

被告:
杞縣公安局國保科、杞縣西關派出所
杞縣公安局國保科科長 劉洪濤
杞縣西關派出所所長 李元亭
杞縣西關派出所惡警李保國等十餘人

請求事項:

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非法關押的杞縣大法弟子李秀芹。
要求法辦參與迫害李秀芹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要求按賠償法第26、27條的規定,賠償受害人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起訴的事實依據:

2005年5月9日下午,李秀芹在西關某醬菜門市部買醬菜時,突然,杞縣西關派出所所長李元亭和惡警李保國領著一群防暴隊警察,惡狼般闖入店內將其綁架到杞縣公安局國保科。隨後,惡警們又在家中無人和無任何搜捕證的情況下,非法跳牆闖入李秀芹家,入室搶劫,把大法書、一台錄音機和一個電子書盜走,並損壞了衣櫃等家具,經濟損失500-600圓。

從5月9日-6月11日,李秀芹被非法關押在杞縣看守所,為抗議劉洪濤、李元亭等惡徒的非法抓捕,她已絕食十多天,生命危在旦夕。就在這人命關天,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的關鍵時刻,惡警劉洪濤毫無人性的三番五次報勞教,在非法超期關押3天後,強行報批勞教一年半。

惡警劉洪濤等人目無法律,執法犯法,從5月9日大法弟子李秀芹被綁架至今沒有給其家屬出示過任何抓捕證、搜查證和拘留通知書。劉洪濤等惡徒的一切罪惡行徑都是在見不得人的情況下,背地裏陰毒的幹著。

起訴的法律依據:

江澤民利用國家機器栽贓陷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大法弟子李秀芹理應向各界同胞講明真象、澄清事實,這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第36條,第35條,第 37條的規定: “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論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國際公約》第19條的規定:“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9 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根據《刑法》第245條、 第238條、第397條、第399條,以上不法單位與個人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我們的親人李秀芹修煉後身心健康,道德回升,按照大法“真、善、忍”的標準做人,與人為善,遇事忍讓,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與鄰里相處和睦,是公認的好人。如果對這樣的好人都抓捕關押,天理何在?!打擊善的,一定是邪惡的。

鑑於以上單位與個人的犯罪事實,我們全家強烈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我們的親人李秀芹。依法懲辦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惡徒。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封市人大常委會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封市檢察院

原告:趙則敏
200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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