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明慧網

首頁
按欄目瀏覽
按日瀏覽
世界主流媒體廣泛報導香港終審法院撤銷控罪
【明慧網2005年5月6日】2005年5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對一項法輪功上訴案做出判決,裁定三年前警察對16名法輪功成員的逮捕行動為不合法,並且全部撤銷了對這些法輪功學員的多項控罪。對於香港最高法院做出的這一裁定,世界主流媒體給予了迅速廣泛的報導。

路透社5月5日的報導說,香港最高法院星期四推翻了對8名法輪功學員2002年被控阻街和襲警的判決。

法院的判決摘要說,「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這些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

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說,「我認為這一判決為香港人們樹立了很好的先例,保障他們可以進行和平請願活動。這一權利得到了保障。」

國際先鋒論壇報導5月6日報導說,法院的裁決推翻了對法輪功學員有罪的判決,並認定警察在逮捕和平請願的人士時行為不當。

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表示,「我們對這一判決感到高興,這表明香港法庭仍然能夠維護法治,保持司法的獨立。」

英國廣播公司5月5日報導,香港特區的終審法院週四(5月5日)裁定,八名被定罪的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成功。

2002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國中央駐香港特區聯絡辦事處(簡稱:中聯辦)外集會時被捕,後來他們被控阻礙公眾、阻礙警察辦公以及襲警罪名成立。

法輪功學員提出上訴,上訴庭撤銷了阻礙公眾罪,但維持另外兩項控罪的原判,部份學員繼續上訴,經過幾年官司後,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當日警察的逮捕行動不合法,撤銷八名學員的所有罪名。

香港媒體引述終審法院法官的判詞說,在沒有拘捕令下採取逮捕行動,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懷疑有人犯了可被判監的罪行、二是在思考後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犯罪。

法官的判詞指當時警方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裁定逮捕行動不合法,推翻學員的罪名。

BBC在香港的記者霍格說,法輪功組織的發言人對終審法院的裁決感到欣慰,記者說,該發言人認為香港警方濫用權力。

自由亞洲電台5月5日報導,香港終審法院星期四就法輪功學員上訴案做出裁決。終審法院認定香港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並撤銷了法輪功學員阻礙公共地方和襲擊警察的罪名。

法新社的報導說,終審法院認為,警方沒有足夠的理由逮捕示威的法輪功學員。法院指出,香港市民舉行示威的權利是受到基本法保護的。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認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這一裁定是言論自由的勝利。

此案發生在2002年3月,當時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的人行道上示威,香港警方在驅趕無效後,拘捕了這些法輪功學員並分別指控他們阻礙公共地方,干擾辦公和毆打警員。

當日前一篇文章: 法輪大法日系列慶祝活動在明尼蘇達大學拉開帷幕(圖)
當日後一篇文章: 明慧數據中心:營救受迫害的法輪功家庭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