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5月3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檢察院: 我叫裴斐,1964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40歲,大專文化,原係吉林市華錦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原麻棉紡織總廠)一名職工幹部,住廠獨身宿舍。因有病一直未成家,煉法輪功後身體恢復健康。因堅持修煉而被公司逼迫辭職,並被強行攆出宿舍,逼得我流失所,無處安身! 2004年初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之後,全國司法系統開始整頓處理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同時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5月──2005年5、6月)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治、保障人權的舉措,這是國家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完善健全民主與法制的大好事。為了配合這次專項活動,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我有責任向人大、檢察院反映五年來我所遭受不法人員的騷擾,多次被非法抓捕、關押,甚至勞教及在勞教、拘留期間遭受非人折磨和非法侵犯剝奪我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事實,希望人大、檢察院核實後給予合理的答覆和解決。 申訴理由及請求如下: 我履行《憲法》賦予我的權利卻被非法抓捕 自從99年7月20日後,不斷聽到媒體誣陷法輪功的報導,我非常震驚,壓力很大,非常痛苦,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法輪功使上億的人身心健康,回歸純真與善良,教人按「真、善、忍」做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真正能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自從修煉以來,身體恢復了健康(一病八年之久),心靈得到淨化,淡泊名利,轉變了人生觀,心甘情願地助人為樂,為他人著想,做一個好人、一個更好的人。這怎麼錯了呢?怎麼一夜之間黑白顛倒?經過我冷靜的思考,我確認我沒有錯,是政府搞錯了。我決心用《憲法》賦予我的權利,去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他們法輪功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迫害真善忍,崇尚假惡暴,就是泯滅正義與良知;就是踐踏法律的尊嚴;就是摧毀道德、善良和文明。可我面臨的卻是一次次公然違背《憲法》及法律的無理迫害。 1999年9月4日早,我在吉林市北山公園門口講我煉功如何受益的情況,這本是我的自由、權利,可是卻遭到警察非法抓捕。我被抓到德勝門派出所,並被非法審訊。有一警察對我呵斥責罵,做筆錄任意上綱上線,我申辯、不簽字,他就破口大罵,把筆錄撕了,後又將我轉到當地(哈達灣)派出所,被非法搜身,又將我關進了禁閉室。 2001年正月十六,我又到市政府門前煉功證實大法,讓政府了解我們是受冤枉的,卻遭到非法迫害,不但不接受我們的合法訴求,反而動用警察將我們綁架,逐個登記,然後又將我送到昌邑公安分局,被當地派出所接回欲拘留,後被單位強行接回,逼我寫保證,逼我辭職。廠總書記王洪寶帶著副書記於桂珍、組織部長郝豔平為了自己一己之私,明知這是在迫害無辜的好人,可為了自己的身名利益,哪裏還去想甚麼善惡、對錯、正義與良知,借我對公司愧疚與感恩的心(因以前有病廠裏照顧),以六千名職工的生計來要挾我。我一個老實本份的實在人,幹業務工作還很內行,人事這些事我哪經歷過,逼得我走投無路,身心備受傷害,苦不堪言。 自從98年我學法後身體完全康復(以前一直病休),就申請回公司工作,可是他們一直也不給安排,眼見小工人一個個「以工代幹」往幹部崗位安排,可我卻在家閒置,這次他們怕我走,硬安排我去當記錄工(工人活)。我因現在學了法輪功,儘管對我是貶低與欺辱,可我還是毫無怨言,盡力去做,儘管在不公正對待下,也心態坦然,這在以前我是絕不認可的。 2000年7月18日,我去北京上訪,回來後單位逼我辭職,並將我清出廠宿舍,這對我這個未成家的人無異於剝奪了基本生活的權利,我成了無家無職的遊民。這還不算完,2001年春廠保衛科王科長又協同哈達派出所片警楊某某將我的戶口(原在單位)強行遷出,我說無處可落,楊某某竟無關痛癢地說:「愛往哪落兒往哪兒落,不行就自己揣兜裏。」 2000年11月30日,我再一次去北京為大法說句公道話,結果在九台火車站被他們非法扣押,並被當地接回(延安派出所),並非法騙去300多元錢,後被拘留十五天。 自從99年7月20日以來,我一直受延安街道、派出所非法監視、騷擾,還逼我們辦洗腦班,甚至半夜三更都可非法侵擾民宅。本來我因無處安身才暫居弟弟家,這樣一來給我的家人帶來極大壓力,非常害怕,進而對我不理解、反對,想不到我只是做好人,卻連最起碼的基本人權都無法保障。 更有一次,市公安局找不到我,竟利用他們的權力全市查找我弟弟的戶口、單位,並去我弟弟單位糾纏。我弟弟是一名老師,造成很壞影響,後又找不到我弟弟(放假期間),竟又到我弟妹單位去攪擾,而且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未有任何證件、依據。 在長春黑嘴子勞教所遭受的迫害 2001年7月9日晚,因與我相識的一敦化同修被抓並被刑訊逼供導致我被敦化市派出所非法抓捕,並被非法抄家,遭到殘酷的非法迫害(已單寫申訴),後來導致我兩腿不能行走,癱瘓在床,這樣仍被送長春黑嘴子勞教所勞教二年。 2001年8月15日,我被非法押送黑嘴子勞教所。他們不顧我不能正常吃飯(只進少量流質)不能行走,心衰體虛,硬將我送入六大隊四小隊。在那裏,他們逼我寫「保證」,不寫就千方百計逼迫。我坐不住小板凳,他們卻不讓我躺床,趴在床邊都不許,無奈也只好坐在水泥地上,上身趴著。我腿不能走,可她們強行拖著我出去列隊,上飯廳吃飯。我因灌食迫害,濃鹽水燒壞嗓子,食管、胃根本不能吃飯,咸、甜不能入口,她們為了折磨我,硬是來回拖著我(大約300米),消磨我的意志,逼寫「保證」、「決裂書」,不寫,就群起而攻之,晚上不讓睡覺,黑天白夜給你灌輸歪理、邪論,天天給你洗腦,我的身心受到巨大傷害,苦不堪言。六大隊的李大隊長,其人很陰毒,雖因曾被上網曝過光表面收斂很多,但毫不知悔改,背地裏盡幹迫害大法學員的事。她夥同衛生所所長郭旭做假,硬說我沒病。所長郭旭仗著迫害法輪功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張口就罵,舉手就打,最拿手的就是迫害性灌食。我心衰、抽搐、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起坐,已進入生命危險期,找她幾天才來,不但不搶救,還叱責謾罵,昧著良心硬說我裝的。我胸悶,半天喘不上一口氣,氣息奄奄。十月中旬,我開始連續抽搐,隊裏看不好,幾次派人去找,來了不但不給我看病,咒罵不止,說她有辦法治我,讓人將我背到她那兒,扔到床上,不理不睬,我越冷越抽,她卻出門走了,將我凍了好幾個小時,旁邊的醫護人員也是咒罵,還說我像瘟雞一樣,要將我從窗戶扔出去煉了。十一月份我的情況更加危急,只剩一口氣,把她找來,她說:「純屬裝的,一會我就給她灌食。」我口不能言,只好對跟前的人說(趴在我嘴邊聽):「讓她灌,一切後果由她承擔。」她嚇跑了,後來讓人傳話說逗我玩呢?她熟知法律,當然知道她所作所為都是違法的。按《監獄法》第17條規定,我早就應保外就醫。後來,家人見我生命垂危,到處找人,才將我救回。 我在吉林省勞改醫院遭受的迫害 十月中旬,勞教所向我家人要了2000元錢,將我送入勞改醫院。那裏沒有護理,對我來說更困難,我生活不能自理,癱在床上。管教張口謾罵叱責,去了幾天無人問津,我提出出院,他們竟惱羞成怒。勞改科長盧某某(不準確)指使犯人對我們監視、打罵,他竟讓刑事犯將我從三樓拖到一樓檢查(我被關在三樓),照相,因我站不住,就強行硬按,並侮辱我,當眾將我上身扒光,後又將我拖回。盧科長兇狠地讓人將我扔到走廊,不許人扶我。我只好在地上挪。我不能自理,多虧同室有一法輪功學員小楊自願幫助護理我,背我去廁所,端水端尿。他們竟不承認,說我能走,說小楊藉機與我串通,不讓小楊接近我,千方百計逼小楊寫「決裂書」,不寫犯人就聯手打她,還說是我挑唆的。管教瘋狂的咒罵,還打我好幾個耳光,又要將我拖在走廊,讓我往床上拉尿。我在勞改醫院住了二十二、三天,共花了2300多元,而且沒有任何診斷,說檢查不出來。後來我才聽同室犯人說:「誰都檢查不出病來,檢查出來也不說。開一個診斷書得花幾千元到3萬元不等,而且至少得開三個診斷,不給錢死了也沒病。而且不准家屬探視,探視也得找人花錢。有時一次探視得花1000至2000元錢。」 我這才恍然大悟,他們執法犯法,完全違背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四)(六)(七)(八)(九)的有關規定。 2002年3月14日,我的身體還未完全恢復,腿不能獨立行走,在姥姥家調養(榆樹市八號鄉),半夜派出所所長高景平帶領十多名警察非法私闖民宅,在沒有任何證據、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硬說我是在逃犯,絲毫不顧我92歲姥姥、60多歲有心臟病的姨、母親,有病的大舅的承受力,將在炕上睡覺的我硬綁架到派出所。我想給他們時間核實,第二天早上已核實後,仍不放我,又將我綁架至榆樹市公安局非法審訊,關了近18個小時,因無任何證據,才不得不將放回(我當時還得靠人背)。 我沒有違反《憲法》和《刑法》,沒有違反任何其它法律規定,我堅持我的信仰,努力按「真、善、忍」做一個身體健康,境界高尚的好人,淡泊名利,樂於助人,我何罪之有?信仰自由是《憲法》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上訪表達意見也是公民合法權利。我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可我得到的不是法律的保障與合理的答覆,而是一次次遭受身體、精神、人權的迫害。所有相關責任人、單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三十六條(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人身不受侵犯);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第三十九(住宅不受侵犯);第三十五條(有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違反《刑法》第248、238條;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0條2款,《監獄法》第17條,《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二十二條,同時也違反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的有關規定的權利。 依照法律我沒有錯更沒有罪 依上述事實我請求: 1、首先我要求恢復我工職及我應擁有的一切待遇、勞保、失業救濟、住宿、戶口等基本生活保障,並給予我名譽、精神、物質上的補償、補發這幾年工資。 2、報銷全部醫療費用。 3、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請求依法追究原單位書記王洪寶等,楊姓片警、保衛科王科長等人的行政責任及違法犯罪責任;依法追究黑嘴子女子勞教所李大隊、郭旭及一切相關人員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勞改醫院有關人員的違法犯罪刑事責任; 依法追究公安機關、派出所、街道及榆樹市八號鄉派出所高景平人員等的違法犯罪責任。 4、恢復我基本人權,使我能擁有正常、穩定的生活環境。 本申訴抄送省人大、省政府、吉林省公安廳、司法廳、吉林市檢察院、市政府、市工會、市民政局、市人大常委會。 申訴人:裴斐 200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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