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5月10日】2005年5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對一項法輪功學員上訴案做出判決,裁定3年前香港警察對16名法輪功成員的逮捕行動為不合法,並且全部撤銷了對這些法輪功學員的多項控罪。這個曾經因中共江氏集團的壓力而發生的不公正判決,終在法輪功學員不懈講真象的努力和許多正義之士的幫助下獲得了合理合法的結果。 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認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這一裁定是言論自由的勝利。許多香港內外的正義人士認為,這一裁定體現出香港司法獨立的精神。眾所周知,在一個真正法治的國家裏,司法獨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中國現實社會中,司法卻完全不能獨立,被共產邪惡專制和獨裁集團操控,成為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工具和幫兇。 5月9日,《紐約時報》刊登一篇文章質疑中共的「法治」,在列出的事例中,包括山東第二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沒有經過法律程序被關入監獄。事實上,近年來鼓譟「以法治國」來欺騙世人的中共江澤民集團完全以權代法,在1999年7月發動鎮壓法輪功時,同樣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用中共控制的國家權力非法取締法輪功,所以鎮壓本身從一開始就是完全非法的,中國法律成為中共強權下的廢紙。江澤民說過:「對法輪功不講法律。」在江澤民對法輪功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等等毫無人性的密令下,在隨後近六年的迫害中,非法的610組織及其控制的公安、警察、國安等等,對廣大法輪功學員根本不講任何法律,任意打死、打殘、綁架、抓捕、關押、判刑法輪功學員,非法對廣大法輪功學員肆意抄家、騷擾、罰款、株連等等。 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智晟在為法輪功學員黃偉的申訴過程中,得到河北石家莊市有關法院「法官」的明確答覆:「現在上邊有規定,凡是涉法輪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並且不出具任何手續」。對於主流社會被迫害的煉功群眾,法庭公然說法律不適應於他們,公然用強權剝奪廣大煉功人的合法權利,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在遼寧省某地一個所謂的「法官」曾經對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說:說一句「法輪大法好」,就可以判七年。 在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的行使中國憲法賦予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等合法權利,但是中共江氏一夥公然驅使警察、國安對合法民眾進行非法抓捕。香港終審法院在裁決中特別指出,既然示威請願是合法的,警察逮捕就是非法的。根據這種法治的精神,人們不難看出,不管中共江澤民集團給法輪功扣上多少「莫須有」的罪名,都掩蓋不了其施行非法迫害的本質,也終將逃脫不了被繩之以法的可恥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