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3月8日】黃素芬,女,1963年出生,農民,住湖南省長沙縣黎托鄉粟塘村粟塘鋪組,職業為個體理髮師。1997年4月開始修煉法輪功。 2003年2月,在寧鄉發資料講真象,3月被寧鄉縣公安局惡警綁架。惡警謝平輝、廖文建、蔡滿良等瘋狂的折磨她:打倒在地、強行雙跪毒打、雙面開弓打耳光、反銬(蘇秦背劍)、把繩子綁住手銬向上提,吊在牆上的鐵環上,腳不挨地,把電棍插進銬子裏用力攪動,使勁緊銬子。黃素芬高呼:「法輪大法好!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惡警更加瘋狂的迫害,同時用電棍電,用髒布、髒紙、煙頭、煙盒塞住她的嘴。放下來時已昏迷半個小時左右。被銬過的地方好幾個月都麻痛,並且骨頭已變形。被折磨五個多小時後被關進留置室。被關押的人(非法輪功學員)看見黃素芬被折磨後的慘狀都哭了。 黃素芬隨後被關押到寧鄉縣拘留所,每天只給一頓飯,不足二兩米。12天後,在拘留所勞動時她正念出走,流離失所。 之後黃在湘鄉資料點做大法資料。2004年5月14日,資料點被湘鄉市公安局新湘路派出所惡警破壞,黃素芬和譚志陽被綁架,資料點電腦、打印機等財物全部被劫走,二人被關押在湘鄉市看守所,直到8月12日才允許親人見面。 後黃素芬被判5年有期徒刑。她不服,並寫了刑事上訴狀,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但法院置國家憲法和法律不顧,於2005年1月6號將其送長沙市新開鋪女子監獄。譚志陽送津市勞動教養調遣所(具體情況不詳)。 附件1 參與迫害的單位及個人 湘鄉公安局 電話:0732─6768210 新湘路派出所 電話:0732-6768226 6771734 辦案惡警: 彭強、肖志強、彭勁松、趙元春、李中甫等 湘鄉市610辦 賀國平(政保股股長兼610辦副頭目,非常邪惡)手機013875201278 羅呂光(政保股副股長,非常邪惡)住宅電話 0732-6822306 湘鄉市政法委 電話:0732-6771048 楊志輝(政法委副書記)手機 013907321392 湘鄉市看守所 電話:0732-6841031 6841048 湘鄉市法院 庭長:周小湘 審判長:羅志強(手機 013973256698) 審判員:易洪斌、曾某某 書記員:葛嘉 湘鄉市檢察院 公訴人:劉鍵 湘潭市中級法院 審判長:米朝暉 審判員:賀一農、譚鐵強 書記員:倪宇 附件2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 黃素芬,女,1963年8月24日生,漢族,農民,長沙市人,住長沙市黎托鄉粟塘村粟塘鋪組。 上訴請求: 上訴人黃素芬不服湘鄉市人民法院(2004)湘刑初字200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認為原判沒有查清本案定罪的最基本事實,在認定上訴人由湘鄉市法院判決的煉法輪功是攻擊國家有關機關,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稱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等等為理由,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對此院的判決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上訴人黃素芬的行為根本就不構成犯法行為。 理由是: 1,在沒煉法輪功之前多病纏身,性格蠻橫急躁,煉法輪功以後,身體好了,性格寬和,從沒有做過半點壞事,有善待他人的心境。我根本就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因為我師父教誨我們作為一個修煉的人要以真善忍為標準,做一個好人,最好的人。 2,稱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攻擊國家有關機關,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等等,這些都是「莫須有」的罪名,無根據的判決。請求二審領導可將我們印製的法輪功資料和光盤在繁忙中抽空看清字裏行間的每一個字每一句話的真正含義是甚麼,是否「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攻擊了國家有關機關,破壞了國家法律實施,」是否是「邪教組織」。作為我這個農家婦女,純真的公民,根本沒有半點那樣的壞心和惡意,我認為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是有善待於他人的胸懷,想讓有緣人明白法輪功事實真象及「看到是緣明白是福」的道理,並能在善惡面前分清事實,這也是每個人應該分清的,因為「善惡必報」是天理。 以上都是真言,沒有半句假話,特請求二審法院領導,用我誠摯的心換取你們的良知,秉公決斷 ,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並立即釋放。 此致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素芬 附件3 申訴狀 申訴人: 黃素芬,女,41歲,漢族,高中文化,住長沙市黎托鄉粟塘村粟塘鋪,現被關押在湘鄉市看守所。 申訴請求: 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湘刑終字第252號刑事裁定不服,特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予重新審查。 申訴理由: 我因不服2004年9月23日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湘刑初字第200號刑事判決而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為湘鄉市人民法院對我、譚志陽的指控與事實不符,所謂的證人、證言、證詞不合事實,經不起邏輯推理,沒有依法辦事。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也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正,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秉公判斷,並將我立即釋放。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黃素芬 2005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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