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3月4日】我是一個蘭州市普通的市民,現就受害人安基衡被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無視法律迫害的經過詳細如下,請予以詳查和給受害人一個公正合理的答覆。 安基衡,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係蘭州市石油化工機械廠一研究所助理工程師,現下落不明。 安基衡於1995年學煉法輪大法,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卻在2000年11月19日在蘭州大學校園被蘭大保安綁架,以莫須有的罪名被有關單位送到大沙坪看守所,呆了一個多月,2001年11月19日解除非法勞教。 自安基衡被解除非法勞教之後,單位又非法取消安基衡本單位職工住房待遇,以種種藉口不予分房。不僅如此,還非法扣發受害人的50%的工資,不給婚假。單位還逼迫受害人寫三書,使受害人難以正常上班,與此同時,在其評選工程師考試合格的情況下,不予辦理。 2003年12月7日在安基衡的妻子懷孕7個月多時,受害人被國家安全局的人綁架至今,受害人也從此再未見過自己的妻子和孩子,還非法剝奪家人探視的權利。受害人曾於2004年7月7日在七里河法院被非法開庭審理,開庭時間惡人也不通知其家屬,受害人在被送往法庭之前用腳鐐手銬銬著,頭上蒙著黑布,警察還動不動打人。受害人只為了煉功做一個好人,不偷不搶,不殺人放火,究竟犯了甚麼罪,被國家安全局隨意綁架,這還有沒有法律?從安基衡被抓至今,其家屬去看守所探視時,惡警根本不讓見人,到現在孩子已一歲,沒有見過父親。無論怎麼說,即使安基衡真犯了法,也應該有家屬探視的權利。非法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還沒有停止,難道這就是中國人權最好時期嗎?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43條,第251條,《勞動法》第46條,第91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迫害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賠償責任人,根據《憲法》第41條規定,依法向貴單位舉報上述非法行為,請予核實,並給受害人一個合理的說法為盼! 自1999年至今,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各個單位及個人以自己是執行命令為由,開脫自己,不想去面對自己的良知,人人都以「法輪功給我錢嗎?」來作為自己不關心法輪功學員死活的理由。從1999年7月中共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以來,打死、打殘了那麼多人,流離失所的,家破人亡的不計其數,難道面對這一群好人被惡人肆意迫害,我想只要有一點良知與正義的人都不會坐視不管。人不治天治,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誰也逃不了歷史的審判。我想用我的真心告訴我們人民的公僕,用自己的良知和正義來判斷是非、善惡,作出正確的選擇,不要為短暫的小利而毀了自己的未來。 舉報人:一個還有良知的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