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2月9日】我叫馬淑華,現居日本,是一名中國公民,一名法輪功修煉者,丈夫是留學生,孩子讀小學六年級。我和孩子都是家族滯在身份。 在2003年4月18日,因為護照滿頁,我到中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部遞交了換發護照的申請。窗口受理了我的申請,上面註明4月23日領取。在我去領取之前,領事部來電話說讓我不要交錢,去與一位姓吳的一等秘書談話。談話的大意是,如果我答應不煉法輪功了,就可以發給我新護照。我拒絕了這個條件。 在2004年2月2日,我與孩子護照到期,我又一次遞交了換發新護照的申請。在窗口,我特意告訴工作人員,上次申請時,因為我是煉法輪功的而沒有拿到護照。她說那是以前。辦理的領受書上寫著2月5日領取。2月2日下午5點,領事部的一位姓呂的一等秘書來了電話,約我去談話。經過兩次談話,他給我提出了兩個條件:1.不損害國家利益,不損害國家(政府)形像;2.在一段時間內不到大使館前站著。他認為我在使館前請願讓外國人看到會使他們不再向中國投資。我拒絕了。因為我從來都沒有做過任何有損國家的事。一個開明的國家和政府會吸引到更多的投資,一個迫害人權的政府才會使投資者不敢來投資,迫害法輪功才會損害國家利益。他給我來過電話,我也打過電話給他。他說他已經打報告給國內為我辦理護照,時間他無法確定。我不知道還要等多久。而且,沒有拿到護照的還有一些法輪功學員。 我是中國公民,沒有做任何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的事,沒有做過任何違反法律的事。中國大使館在拒不出示任何法律條款和政策條文的情況下,拒絕發給我護照或者拖延發給我護照,是沒有道理的。這是對海外法輪功學員的歧視和迫害。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我不知道自己甚麼時候、在甚麼情況下上了他們的黑名單。 我是1999年3月底來日本的。4月就開始煉法輪功。身體健康了,心情也愉快了。久治不癒的肩周炎、關節炎和麻疹等疾病在煉功後一兩月就痊癒了。看到1999年7月20日開始的對法輪功的鎮壓,覺得是沒有道理的,我決心煉下去。 1999年12月10日前後,我參加了在香港召開的亞太地區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因香港的法律規定,我和其他幾位從日本一起去的中國籍學員到深圳辦過境手續。準備在深圳待幾個小時,吃完飯就返回香港。但是入境時,海關了解到我們是法輪大法學員,就把我們扣留下來,五、六個小時後,把我們強行送回香港。一些同伴的護照被蓋上了「註銷」戳。 回到日本後,了解到國內鋪天蓋地的謠言正在欺騙百姓,甚至講在國外也不允許煉功,心裏就非常難過。1999年12月20日是澳門回歸祖國的日子。在19日,我與其他學員來到澳門一個大廣場公開集體煉功,要想讓國內的官員們和世界各國媒體看到法輪功的和平和安寧。結果,澳門警察迫於壓力,在眾多媒體的眾目睽睽之下,把我們帶到了警察局。七、八個小時以後,在沒有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我們被強行送回到香港。 在經歷了這些之後,我們一些學員決定去北京上訪,反映國外法輪功學員的心聲,呼籲停止對法輪功的鎮壓。1999年12月29日,我們乘飛機抵達上海,準備去北京上訪。但是,海關武警人員把我帶走。一位海關女警察,邊操作計算機邊說:還有,還有。就這樣,我們七、八個人被軟禁在賓館,每一個房間裏都有警察看著我們,不讓我們出房間。第二天早上9點多,我們被強行送回了日本。我的護照的入境戳上被加蓋上了「註銷」戳。後來去北京也沒能入境、被關押到第二天,強行遣送回日本。 從那時起,我就再也沒能回到自己的祖國。 2004年3月初,在沒有任何進展的情況下,我把準備發給社會各界的公開信傳真給了大使館。一個多小時以後,姓呂的秘書來電話問我公開信發出了沒有。當得知沒有發時他說,要發了就不好辦了,明天來辦護照吧。3天以後我拿到了護照。 我雖然拿到了早就應該給我的護照,但仍然有一些日本法輪功學員沒有拿到。懇請各界人士給予我們支持和幫助,徹底制止對法輪功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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