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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涼山州大法弟子魏儀的申訴書
【明慧網2005年2月7日】

涼山州人民檢察院:

本人魏儀,法輪功修煉者,男,60歲,家往西昌市河東街。2004年2月3日中午2點,西昌市國安大隊羅毅等人突然闖入我家抄家,至下午6時左右。之後,我被綁架關押,又被長期超期羈押8個多月。

2004年10月我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宣判未經公開開庭,秘密宣判。西昌市人民法院判決後,過了起訴期於2004年10月13日才由國安大隊口頭通知家屬,稱10月17日要將魏儀送走。後經家屬等嚴重抗議才未送走。至今家屬沒得到任何書面通知。所以連判決書是多少號都不知道。

鑑於整個訴訟過程的非法性,以及判決與事實不符,本人不服判決,特依法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西昌市人民法院對本人的刑事判決依據是《刑法》300條及兩高的解釋。本人認為用這來針對法輪功修煉者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沒有法律規定的科刑是非法的。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哪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

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邪教」,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因為無法可依,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力,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據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處刑。可見,對本人的「刑事判決」是在法外施法,是非法審判。

2、「破壞法律實施」是強加的顛倒是非的罪名

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按照《立法法》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最低層次,根本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

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研究會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在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怎麼又能顛倒黑白的將我定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3、法輪大法是正法、不是邪教

法輪大法傳出十多年來,尤其是近五年的非法迫害中,想必你們一定心中明白: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指導修煉,從做一個好人開始,嚴於律己,慈悲待人,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不斷提高心性,進而修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境界。實踐已經並正進一步證明,法輪功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同時,隨著修煉者放下有求之心,心性提高,功就在長,層次就在提高,身體就在淨化,無意中就達到了無病狀態。

至今,大法已洪傳亞洲、歐洲、南美、北美、澳洲等60餘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各界各民族各種族越來越多的理解和珍視。多國已相繼成立了20多所明慧學校,教育孩子從小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組織看守所、監獄的犯人學大法,啟迪其被埋沒的善良本性。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和《法輪功》已分別被譯成25種和30種語言並在世界各地出版發行。截至2004年2月,各國政府和團體給予大法頒發褒獎1223項,法輪大法被世界人民尊為「高德大法」。

大法使無數人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當初江澤民因一己私利,在沒有政治局決議和文件的情況下,以個人主觀意志發起了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骯髒的鎮壓所依據的都是誣陷和栽贓,比如「天安門自焚」早已是路人皆知的「演戲」。五年過去了,現在江氏已不得已下了台,等待它的一定是天理和法律的嚴懲,僅僅是時間長短而已。那麼它當時凌駕於憲法與法律之上,脅迫兩高弄出的「解釋」等等如果還被某些執法人員作為迫害好人的依據,那是不是對中國 「法治」的最大嘲弄?是不是所有還有良知的中國法律工作者的奇恥大辱?其實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對這些都是心知肚明的。為甚麼市法院對我要秘密宣判呢?堂堂人民法院有甚麼見不得人的呢?連判決書都不敢交給家屬,不正說明自己已經知道是錯的了嗎?是維護《憲法》選擇良知,還是違背良心、道義屈服於江氏集團的淫威繼續枉法裁判,給自己留下將來被追究的罪行證據,希望你們做出明智選擇,給自己留一個好的未來吧。

4、市法院對我的判決是非法的

西昌市法院對我所作出的秘密宣判,其所謂「事實」讓所有智力正常的人都啼笑皆非,如:在家裏貼自己寫的對聯;組織2-3名老太婆在自己家裏煉功;煉功音樂放大;給土產站老太婆念書;家裏有一千份資料。

對資料而言,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我所持有的傳單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無反黨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時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

《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利用傳單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卻成了罪犯、階下囚?此外國安等人所謂「一千份資料」也是任意捏造,數字本身就是栽贓。

說我在自己家貼甚麼東西,那本身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了,如果這也是罪,那麼中國沒有幾人可以倖免。

對煉功、讀書、放煉功音樂的說法,我想說的是:我以前多種病痛痛苦了那麼多年,脾氣還不好,自從學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奇蹟般的好了,脾氣也改了許多,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健康、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認的好功法為甚麼對他不公呢?我們多數人都有這樣一個心理,自己得到甚麼好處了,也想讓別人得,這是多數人善良一面的自然表現。在自己家給別人提供一個煉這個好功法的場所,讓她們有一個好身體,給國家和家庭節約了醫藥費;或給不識字的老太婆念一念書,讓她明白道理做一個好人,做一個更好的人,這個「罪」在哪兒啊?法輪大法的書很多人都看過,互聯網上全部可以免費下載,大家自己去看一看,都是教人修心向善、如何在遇到矛盾時找自己不足、如何做更好更好的人啊。看一看書,江氏集團再怎麼多栽贓、誣陷都會不攻自破,所以它們把大法說得一無是處,卻不敢讓老百姓自己去看一看。

從以上理由看,國家的立法機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將「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輪功的頭上無法律依據和程序;而我本人又無任何證據證明我參加了任何甚麼非法組織;所持傳單內容按法律解釋又與邪教性質內容完全不符,我持有的傳單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在家煉功、讀書更不會危害任何人,所以我是無辜的。而有關方面卻超越法律不允許我請律師辯護。因此西昌市法院依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我3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中級法院領導的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圖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將來當真象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但我希望的是各位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謝謝!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申訴人:魏儀
20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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