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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東縣退休教師譚邦炎的申訴書
【明慧網2005年1月8日】我叫譚邦炎,男,64歲,湖南祁東縣教師進修學校退休教師。2002年11月10日晚10點左右,縣政保股股長賀崢嶸帶領李偉等6人闖入我家,因搜出幾本法輪功書和幾十張法輪功真象傳單,被祁東縣人民法院判刑8年(自2002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判決書文號(2004)祁刑初字第30號。因判決與事實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申訴。

判決書稱:「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我那些傳單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有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時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利用傳單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我真是搞不懂,這是甚麼?

2、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無人強拉我入任何組織,我用自己的錢印資料,冒險散傳單、貼標語,為的是告訴世人一個真象:法輪大法好。以前我好幾種病折磨我痛苦了幾十年,脾氣又不好,自從學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奇蹟般的好了,而且脾氣也好了,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健康、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認的好功法為甚麼對他不公呢?為甚麼說他是邪的呢?我看了傳單後,也想為別人為國家好,就迫不及待的找地方複印散發。如果讓我們還像以前那樣自由煉功,我肯定不會冒著風險去印傳單。99年7.20之前為甚麼沒人做呢?這不是很好的說明嗎,無人迫害我們這些無辜的煉功群眾,又有誰願意去上訪呢?更何況上訪是國家賦予人民的權利。

3、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根本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研究會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你們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怎麼又能顛倒黑白的將我定為「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4、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更具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29號下午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教」之說對法輪功而是根本不存在的,那麼我家有法輪功書和傳單也就不是違法的。

從以上理由看,祁東縣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我8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這是辦案的唯一原則。據我所知有很多有名有姓的法輪功學員就被虐殺在監獄或勞教所。假如最高領導無任何法律依據就讓你判處一個人死刑的話,作為法院你會不會執行?那時你的天平會傾向哪方呢?是傾向最高領導呢?還是傾向國家法律呢?如果傾向前者的話,還有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嗎?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法院領導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見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我希望的是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我會保留申訴的權利。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將來當真象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誰決不會因為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

申訴人:譚邦炎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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