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1月7日】我叫周建平,女,45歲,漢族,高中畢業,家住湖南祁東縣城關鎮新街民政製鞋廠家屬宿舍,是湖南省南嶺化工廠祁東分廠的職工。 從99年7.20以來,因我不願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不願放棄修煉,屢遭縣公安局政保股賀崢嶸、李偉、陳環珠、縣城東派出所李亞林等人的非法搜家、拘留、罰款、勞教等,受盡他們的殘酷迫害與非人的折磨,現將他們具體迫害我的事實控告如下: 2000年3月14日,我與同修去北京上訪,途中被警察攔截,他們將我銬住押送回祁東縣公安局政保股。政保股股長賀崢嶸、幹警李偉、陳環珠等人,乘機搜走了我身上的車旅費500多元錢。同時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撬窗而入,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錄音機、隨身聽和法輪大法資料等,並非法將我拘留20多天,罰款4500元 (沒有罰款單) 。 2000年10月23日,我正在單位上班,被政保股賀崢嶸夥同李偉、陳環珠等人將我從工作單位劫持到公安局政保股,並對我進行了十多個小時的嚴刑拷打與逼供,強制我跪在地上「背寶劍」三個多小時,同時用棍子輪流著毒打我,賀崢嶸還用雙手掐我的脖子,使我窒息說不出話來,幾天後我喉嚨還有疼痛感。因我不配合他們的審訊,他們就以涉嫌郵寄法輪功真象資料的所謂罪名,將我羈押於縣看守所,同年12月他們又以「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勞教我一年半,送往勞教所,勞教所拒收,又被關押於看守所,勞教期滿,他們卻逾期不釋放,還超期一年零四個月之久。 2001年3月9日上午,賀崢嶸、陳環珠等四人,將我從看守所押到過水坪鎮派出所進行特別審訊,公安局姓胡的政委驅車趕到現場作指示:只要能把口供逼出來,不限時間,不限任何方式與刑具,同時要過水坪鎮派出所全力協助此案。 姓胡的走後,賀崢嶸他們休息了片刻,就迫不及待的進行審訊,賀按慣例問了我的姓名、籍貫、工作單位後,要我交出資料的來源及參與郵寄資料的同修名單,被我嚴詞拒絕,賀就惱羞成怒的一把揪住我的頭髮,劈頭蓋臉的打了我十幾個耳光,打得我眼冒金星,耳朵鳴響,他一邊打耳光還一邊狠狠的罵道:「你這個開水燙不透的死豬婆菜,還嘴硬,今天我要打得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自己乖乖的說才放過你……」。 罵完後,他用腳拼命踢我的雙腿,把我踢跪在地上,拿來棍子使勁敲打我兩隻腳的外踝骨,並用銬子把我的雙手一上一下反銬在背後「背寶劍」,還叫人從外面找來兩塊磚頭,把背後的銬子墊起來,我的兩隻手臂頓感扯裂般的疼痛難忍。這時賀見我還不開口說話,就用穿大皮鞋的雙腳站在我兩隻腳的小腿肚子和腳板上使勁亂磨亂踩。 賀崢嶸大腹便便,體重有一百五、六十多斤,他的全身重量踩在我的小腿肚子和腳板上,踩得裏面的骨頭「叭叭」直響,我劇痛得剜心透骨,不知過了多久,賀打累了,退一邊休息去了。陳環珠又衝上來暴風驟雨般的打了我一頓耳光,我被他打得當即口吐鮮血,鼻青眼腫,他又拿起棍子使勁敲打我的肩骨,手臂、手腕、手背、背部、臀部、腳踝骨等處,一邊打還一邊污言穢語的亂罵。 直到吃晚飯時他們才住手,把我銬住吃飯去了,晚餐後,他們馬上又繼續審訊,一個綽號叫「冬瓜皮」的警察問我:「現在想清楚沒有,說不說」?「我沒有犯罪,沒啥說的」。「冬瓜皮」一聽跳起來掄起胳膊就打了我幾個耳光,賀崢嶸則兇相畢露的說:「看來她今天的苦頭還沒吃夠,還不老實,你們派出所的誰馬上去找根繩子來,把她吊起來「吊半邊豬」來打。 一個警察立即找來了繩子,他們將我的雙手用活動銬反銬於背後,用繩子把銬子套住,吊在窗框上,雙腳尖離地,全身重量都落在手腕上,而手一動活動銬子就越卡越緊。他們不是用銬子吊住我就準數,而是慘無人道的拿著棍子輪流著抽打我晃動的厲害,手銬深深的勒進了一雙手腕的皮肉裏。 不知吊打了多久,我被吊得大便失禁,渾身汗如雨下,頭髮都被浸濕透了。 大約兩個小時後他們才將我放下,又將我按跪在地上,腰腿要伸直,兩隻手也要手心向下平行向前伸直,稍微有一點彎曲就用棍子打,最後一直毒打折磨我到深夜一點多鐘才罷休。他們打累了上床休息了,卻將我強行按跪在他們床前,雙手分別吊銬在兩隻木沙發椅上,不准睡覺,叫冬瓜皮拿棍子看守我,發現我閉上眼睛就用棍子打腦袋。 第二天早上他們起床後才把我銬到隔壁的審訊室去,早餐後繼續審訊。就這樣他們夜以繼日殘酷非人的折磨了我六天,於3月14日晚上將我送回看守所。回到監房內,同監的人發現我被打得體無完膚,渾身上下都是青紫色,臉、鼻、眼青腫得面目皆非,兩隻手背、手腕、兩隻腳背、踝骨紫脹得宛如一隻隻大饅頭一樣,左腳腳背還被賀崢嶸磨得泛起了兩個紫色大血泡,現在我的右腳外踝骨已被他們打得變形了。 賀崢嶸他們這種濫用職權,執法犯法,踐踏法律的行為,嚴重的玷污了法律的尊嚴,更有損於人民警察的形像,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觸犯了《刑法》247條、238條、245條和274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及「敲詐勒索罪」。 2000年7月18日上午,城東派出所警察肖峰到化工廠找我談話,他說:「你的家住在城東派出所管轄範圍內,又到「7.20」了,我們派出所警察每人分管一個法輪功學員,不准他們進京上訪,誰看管的人進京誰負責任」。我是屬肖峰看管的對像,他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肯定的告訴他,我要一修到底,誰也阻擋不了。肖峰看我態度堅決,怕我進京,就回派出所把所長李亞林找來,李亞林一到化工廠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就將我劫持到城東派出所,爾後又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翻箱倒櫃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我的隨身聽和煉功錄音帶等等,這是甚麼行為?是一個人民警察的職權和應該所為的嗎?最後他們給我扣上「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把我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四十多天。 我在工作單位上班,被他們劫持到派出所,還何談人身安全?自由何在?難道正常的上班也是擾亂社會治安嗎?在善良的大法弟子家胡作非為是人民警察的形像嗎?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245條、238條,構成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拘禁罪」。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究竟是誰在誹謗、誣陷?是誰在擾亂社會治安?又是誰在犯罪:迫害善良,亂抓無辜、天理何在?法輪功學員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更沒有犯罪! 法輪大法是一部高德大法,他教人重德向善,歸正自己不好的思想與行為,健康人民的身體素質,能普遍使人類社會的道德回升,哪一個國家、哪一個民族、哪一個地區有法輪功,都會給那一方人民帶來無限的福份。就我個人而言,自從97年10月開始修煉以來,無論是從思想上還是從身體上都得到了昇華,受益非淺,通過學法修煉,真正明白了人生的真諦和意義,知道了做人要以真善忍為準則,所以自己平時在工作崗位中能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幹好本職工作,不求名不求利,不計較個人得失,在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中向內找,找自己的不足之處,嚴於律己,寬以待人;在社會上事事處處與人為善,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我們單位的領導和同事都知道。修煉後,由於自己平時注重了心性的修煉思想,違反道德、法律之事堅決不做,境界得到了提高,再加上煉功,使身體得到了高度的淨化,身上的疾病:嚴重眩暈症、貧血,身體所有內臟器官功能微弱等疾病全都不翼而飛,煉功八年來從未打過針、吃過藥、從未花過廠裏一分錢醫藥費,為企業節約了開支。 大法使無數人身體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們自費上訪,自費印製真象資料,冒著被抓、被打、被勞教、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險就是為了讓人民群眾了解「法輪大法好!」讓可貴的中國人知道法輪功真象,我們希望所有人幸福而光明的活著。 你們可能已經知道了,全世界有一億多人在修煉法輪大法,他們遍布5大洲、60多國家,來自不同的民族,擁有不同的膚色,各國政府和人民給與大法的褒獎有1000多項,被譽為「高德大法」。《轉法輪》被翻譯成幾十種語言在世界各地發行。可是在中國,法輪功卻受到了江澤民集團的誣陷,誹謗和殘酷的鎮壓,在中國我們沒有任何說話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我們只能採取和平上訪,散發真象資料和傳單的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講清事實的真象,如果讓我們還像以前那樣自由煉功,我想我肯定不會冒著風險去散發真象資料。99年7.20之前為甚麼沒人散發傳單呢?這不是很好的說明嗎?無人迫害我們這些無辜的煉功群眾,又有誰去願意上訪呢?依照我國《刑法》,散發法輪功資料和傳單不是違法行為,沒有影響社會治安,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尊嚴。憲法規定任何人有權申訴所遭受的迫害。法輪功被鎮壓完全是江澤民及其幫兇凌駕於憲法之上所造成的。 然而,人間有正義,善惡終有報,正義終究要戰勝邪惡,這是恆古不破的真理。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個國家被刑事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誓將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兇手送上法庭。令其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 請伸出你們的正義之手,讓我們共同制止發生在華廈大地上的這場民族浩劫。願善良的人們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故依照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依法控告。 控告人:大法弟子 周建平 200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