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訴狀 原告:侯有財 侯繼斌 王衛平 王 強 王美歡 侯新宇 被告: 尚志市610(非法機構) 、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大慶公安局 尚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張文斌 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副局長:趙興春 非法辦案人:張文斌、於洪波、王輝 陷害舉報人:付志軍 請求事項: 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非法關押的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 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張淑芝的單位與個人。 要求按賠償法第26、27條的規定,賠償受害人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起訴的事實依據: 2005年1月16日中午,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去往尚志市帽兒山鎮富民村其哥哥家途中,向三輪車司機付志軍講真象。第二天付志軍向尚志市610舉報,610通知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分局副局長趙興春帶領4、5個惡警,於當天上午9點半在無任何搜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闖入張淑芝的哥哥家,強行抄走真象資料並將大法弟子張淑芝非法綁架至帽兒山鎮公安分局。當日下午1點送到尚志市第一看守所。18日家人去尚志市第一看守所時,尚志市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張文斌和於洪波正在對張淑芝非法提審。18日下午4點鐘在超過規定時限24小時後,在家人的質問下他們才將拘留通知書交給家人,且在拘留通知書上目無法律的任意改寫綁架時間──「05年1月17日15時」(實際綁架時間是05年1月17日9時30分)辦案人:王輝、張文斌、於洪波。在拘留通知書的「如未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請註明原因」處沒有任何說明。在「05年1月17日」的具體時間處也未填寫任何字樣。19日下午1點半尚志市國保大隊及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共6個惡警再次到張淑芝的哥哥家補拍照片欲做偽證。大慶公安局刑警隊協助尚志市不法單位去張淑芝家非法抄走12盤講法磁帶。 現張淑芝被尚志市公安局以所謂的「擾亂社會秩序」為名而非法刑事拘留,非法羈押於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起訴的法律依據: 江澤民利用國家機器栽贓陷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大法弟子張淑芝理應向各界同胞講明真象、澄清事實,這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第36條,第35條,第37條的規定: 「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論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國際公約》第19條的規定:「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根據《刑法》第245條、 第238條、第397條、第399條,以上不法單位與 個人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大法弟子張淑芝為清除謊言對民眾的毒害,向世人講真象。而付志軍竟向非法機構610誣告陷害張淑芝。付志軍觸犯了《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我們的親人張淑芝修煉後身心健康,與家人四代老小及鄰居和睦相處,是公認的好人。如果一個善良之人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向世人澄清事實就是「擾亂社會秩序」,那麼610非法機構及國家執法單位與個人公然踐踏《憲法》違犯《國際公約》又該當何罪?! 鑑於以上單位與個人的犯罪事實,我們全家強烈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我們的親人張淑芝。依法懲辦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惡人。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人大常委會 尚志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檢察院 原告:侯有財 侯繼斌 王衛平 王 強 王美歡 侯新宇 2005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