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1月23日】 黃岡人大、法院、檢察院等單位: 2004年5月11日媒體報導了最高檢察院部署: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專項活動。重點對準五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3、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4、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5、虐待被監管人員案件。據報導,最高檢副檢察長王剛川說:對這些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無論發生在甚麼領域或部門,無論涉及甚麼人,包括發生在檢察機關的都堅決查辦。 現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條文提出訴訟,控告黃州公安局及看守所不法人員公然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上訪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八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這裏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正是上訪行為的主要內容。因此,這一款規定的5項權利就可以歸納為公民上訪權。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對法輪功的所謂「定性」是先定「罪」後立法。對法輪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一切迫害完全是違法犯罪行為。 1999年7.20後,對法輪功開始全面鎮壓,全國宣傳機器、新聞媒體造謠,各種莫須有的罪名扣在法輪功身上,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說話申訴的機會。 在公民的權利完全被剝奪的情況下,為了制止這場對人權和信仰自由的迫害,制止殘害生命的種種暴行,讓人認清這場迫害的真象。法輪功學員採用上訪和善意的向廣大民眾講清事實真象的做法純屬自衛,也是在維護人間正義,是無私的,也是符合憲法的。 法輪大法弟子,心懷真善忍,真誠相待他人,從沒進行任何違法犯罪活動,沒傷害任何人,也沒擾亂社會秩序,沒有任何政治目地,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對政府也沒有任何仇恨的心理。法輪大法弟子信仰「真善忍」,做誠實善良的好人,上訪要求的僅僅是憲法和國家法律及國際人權公約賦予的基本人權和生命權利而已。 而自1999年7.20以來,我市「610辦公室」、公安局、國安、派出所、看守所等單位的不法人員對修煉法輪大法、信仰「真善忍」的大法弟子,不出示任何證件,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經常性的進行非法抄家,搜查、罰款、綁架、拘押、超期拘押、勞教、判刑、開除公職、停發工資。使用各種酷刑,連續數天不讓睡覺,毒打、電刑、迫害灌食、上大刑(手銬、腳鐐),還舉辦洗腦班,實行肉體和精神摧殘。 五年來,黃州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就有4人,非法迫害致流離失所的也有十多人,被非法判刑和勞教的人次竟達四十之多,在洗腦班遭受過迫害的人次超過一百以上,非法關押進看守所的人次更是無法統計,僅舉兩例:1999年11月初,關押進看守所的大法學員大約有五、六十左右;2000年6月下旬關押進看守所的大法學員高達七、八十左右,黃岡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不僅都關滿了,還有許多大法學員睡在地上,而且送了近二十名大法學員到英山和羅田的看守所。另據粗步估計,對大法弟子非法罰款和敲詐勒索的錢財少說也有數十萬元,因被勒索數千以至萬元以上的大法學員比比皆是,而且大多數不給任何收據。 現暫時只提出已被迫害致死的四個案例,希望有關人員查清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請各職能部門本著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依法追究違法犯罪部門和涉案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 案例一:王細松,男,54歲,黃岡市製藥廠職工。2000年6月王細松去北京上訪,被送回關押在黃岡第一看守所,惡警指使犯人打他。王細松不僅經常遭到犯人毒打,而且每餐的飯菜都被牢霸搶走,只給一點點飯他吃。另外牢霸每天晚上還強迫他抓蚊子,只讓他在靠廁所的牆邊睡一會兒覺,王細松被非法關押了40多天,被惡警勒索了家中僅有的1000多元錢,而且還不夠罰金被迫打了借條。回家後親人看到王細松背上、胸前、脖子上都有傷痕。單位接著又給王細松施加壓力,不但逼他交大法書、寫保證,而且不給他發工資,連生活費都不給。王細松在身體受到極大的摧殘與這種強大的思想壓力下,於2000年中秋節前不幸離世。去世時身上的傷還沒有好。 案例二:黃岡工業學校優秀教師歐陽明,男,41歲,2000年元月歐陽明去北京上訪被帶回黃岡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多月,每天都受到犯人的毒。如背貼牆,然後犯人們照心臟部位猛擊,直到都打累了為止;拳頭擊臉,重物擊腳趾、手指等等。後因他煉功,所長黎明將其換到暴力刑事犯的號子,叫犯人蜂擁而上,打得他皮開肉綻,臉被打變了形,臉上的傷口流血兩個多小時都止不住,全身被打得青腫,隨後惡警給歐陽明戴「穿心鐐」(手鐐、腳鐐又穿一個鐐,有六七十斤重,人不能站立,只能爬行),十天後才解鐐。 2000年4月至5月期間,黃岡市辦「洗腦班」,610、政法委、公安局一科及單位一共七人,將歐陽明戴上手銬,並將其全身衣服扒光,強迫其做侮辱大法和師父的事。為了不辱恩重如山的師尊,他以去衛生間為由,想從二樓跳下走脫,不幸心裏不夠穩,雙腿踝骨粉碎性骨折、尾椎骨骨折,被送進醫院,大小便無法自理,痛苦至極。期間公安一科科長周鬱華還曾兩次上醫院恐嚇,強逼他放棄修煉。回家後公安經常非法跟蹤他,2000年11月的一天,當歐陽明到一學員家的門前時,被幾個跟蹤的人綁架,挨打並搜身,查出幾張真象傳單。然後由此又關押一個多月,這次在看守所的遭遇也不亞於第一次進看守所所承受的折磨,而且還有一死刑犯充當所長黎明的打手,黎教唆其打歐陽明,那人照臉一拳下去,歐陽明頓時鮮血直流。另外在這期間,單位在610的施壓下,將他開除公職。 2001年5月,歐陽明發真象又被關進了第一看守所。一進看守所就遭到犯人毫無人性的毒打。他在裏面絕食、絕水抗議非法關押,每天被強行灌食兩次,每次都是五、六個人將他踩在腳下,用各種鐵工具將他的嘴撬開,野蠻灌食,門牙被灌食撬斷了一半,歐陽明絕食78天之後,人瘦成了皮包骨,被摧殘得奄奄一息。但仍然被送進武漢獅子山(戒毒所)非法勞教一年。 歐陽明在獅子山被無條件釋放回家後,還經常被人跟蹤,公安人員幾次對他進行騷擾,有一次公安一科的尤江峰為抓捕他,還開摩托車將糧食局的大鐵門的閂撞斷,歐陽明回家不到一個月又被綁架進了第一看守所。這一關就是一年多,大法學員們節衣縮食無數次送給歐陽明的日常用品及陸陸續續送去的一、兩千元錢(粗略估計),歐陽明卻甚麼都沒收到。在殘酷的肉體折磨和沉重的精神摧殘下,2003年5月,歐陽明身體出現嚴重的病態。6月份惡警還將歐陽明非法判兩年勞教並送往沙洋勞教所,因其奄奄一息,而且肺上有一個大洞,勞教所拒收。經黃岡市結核醫院檢查:歐陽明患腎功能衰竭,肝功能嚴重受損、心臟病、乙肝、肺部空洞、糖尿病等等多種嚴重病。之後公安局的周鬱華、陳樹明等還經常威脅恐嚇歐陽明,揚言不會放過他。在強大的精神摧殘與身體的嚴重衰竭下,歐陽明於2003年8月20日不幸含冤離開人世。 案例三:黃岡市外貿退休幹部鄭忠,男,68歲。被先後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五次,2002年10月被迫流離失所,在顛沛流離、東躲西藏的困苦生活中不幸於2004年3月9日離開人世。 案例四:孤寡老人喻福祥,是黃州寶塔中學家屬(已離異),曾八次被非法綁架、關押、送「洗腦班」並被勞教一年(第二次判勞教因身體嚴重衰弱勞教所拒收),多次遭到毒打。後因國安、公安大肆非法綁架黃州大法學員,喻福祥在恐嚇與飢餓中於2004年5月15日含冤而逝。 以上說的都是事實。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目無國家法紀,蔑視憲法尊嚴和司法尊嚴,蔑視公民基本人權,蔑視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他們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最高檢察院部署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已過去八個月了,我市檢察院能否以「求真務實」的態度管管這些事呢?請遵照最高檢「對重大違法案件和重大侵民事件中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的指示,對上述部門和惡人的犯罪事實給全市人民一個交待,追究這些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 相關單位: 黃州區公安分局 黃岡市看守所 相關人員(已知姓名的): 黎明 尤江峰 周鬱華 陳樹明 控告書送: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 黃岡市人大 黃岡市檢察院 黃岡市法院 黃岡市公安局 黃岡市政法委 黃州各單位 黃州廣大人民 原告人:湖北省黃州全體大法弟子及受害家屬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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