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1月21日】我叫池曉蘭,今年43歲。2005年1月2日下午,我出門到水果批發市場的路上,一騎車人給我三本法輪功資料,我隨手放在包裏,走過一條街後,一個推銷員給我一本天鼎裝飾資料,我邊走邊看,突然一中年男子抓住我的手,我問他為甚麼抓我,他說別人說你在散發資料,我說我沒有,你們抓錯了人,請你們不要傷害無辜。他們強行把我扭到廬山路派出所的值班室(或旌東分局,具體位置我不太清楚)給我銬上手銬。一會兒一個叫周波的警官問我包裏的資料是哪裏來的,我如實告訴他,問我是否散發資料,我說我沒有,請讓我回家。但他未作任何記錄。過了一會兒又來一個便衣問我,我剛說了兩句,他就不准我說,過一段時間,我又說你們抓錯人了。一警察說:「如果抓的是張小蘭,還有可能抓錯,只要抓的是池曉蘭,絕對沒有抓錯。」一個穿制服的警察說出這麼對自己、對當事人、對法律不負責任的話,簡直讓人不可思議。到晚上10點過,他們銬住我的雙手,把我推上汽車,用強制的方法從我身上搶走門鑰匙破門而入,在沒有我和家人的簽字的情況下強行抄家。近12點強制被關到德陽市旌陽區看守所。 警察的高壓和威脅,警察的蠻橫無理,使我的精神的受到嚴重刺激,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在人身自由被強制剝奪後,我無奈地做出拒絕回答他們的提問並拒絕簽字的決定。但我明確地告訴他們兩點:1、我沒有違法、犯罪,你們抓錯了人,請放我回家;2、若你們不放我,我兩天後將絕食抗議你們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權利。 從後再也沒有提審。2005年1月11日下午,旌陽區法院的裁決就下來了,前後不到10天,「辦案」極為「神速」。法院非法裁決從2005年1月2日至2007年1月2日對我判刑兩年。2005年1月12日上午將我送到川西女子監獄。結果川西獄方拒收,簡陽女子監獄也拒收,我又被帶回旌陽區看守所關押。 我冤!我走在大街上被知法犯法的執法人員綁架,法院不追究綁架人的責任,反而對被綁架的受害人進行非法提審、關押、定性。我母親聽到此消息,當時就暈倒,臥床不起,以淚洗面,她老人家的生命……我都不敢想像;我兒子正是十七、八歲的青年,人生觀、世界觀的形成時期,更需要我這個做母親的幫助,他們卻剝奪了我的權利;我的丈夫已無法用語言表達他此時此刻的精神狀態,所有的親人在痛苦中掙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