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9月20日】我叫張玉華,女,現年58歲,家住遂寧市遂州南路27號附16號,無業。 我70年代患風濕性心臟病,逐漸惡化到三級晚期,86年在重慶新橋醫院做了換心臟瓣膜手術,術後不久病又開始復發,全身浮腫。又繼續吃藥,服用地戈心、利尿藥、抗凝藥,並附保肝、保腎等藥。特別是抗凝藥,三軍大的醫生叮囑我要終生服用,否則將帶來生命危險。到了96年,由於生病用了家中不少錢,家境已非常困難,但病情還在繼續惡化,全家人為我的病非常著急,但又無能為力。面對人生的苦難,我痛不欲生。 在這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終生難忘的是一個善良的人給我介紹了法輪功的功理功法,並借書給我看。我看後覺得非常好,就照著書上的要求煉,一個修煉的人必須做一個好人,重德行善,與人為善。不知不覺,一週後,我發現全身浮腫消失了,身體感到輕鬆了,後來我才想起那位好心人給我說的:煉法輪功能夠達到祛病健身、淨化身體。法輪大法是真正的佛法。我甩掉了藥罐子,身體健康了,給全家人帶來了幸福和快樂,經濟上減輕了家人的負擔,大家精神上也輕鬆了。從96年得法到了99年7.20,這段時間我感到身體非常舒服,家庭環境也輕鬆和諧。 從1999年7月22日開始,所有的電視、報紙、雜誌鋪天蓋地誹謗、誣蔑法輪功;全國鋪天蓋地的鎮壓法輪功。我感到迷惑,這麼好的功法,這麼叫人修心向善、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好功法,我也從做好人做起而受益,怎麼會受鎮壓呢?看了電視上的誣蔑,真是難過。回想起文革時期,領導挑起群眾鬥群眾,一夜之間可以把劉少奇打成叛徒、內奸,可以叫紅衛兵隨便抓、隨便打,這不是那災難深重的文革又來了嗎?法輪功修煉者不干涉國家政治,也沒觸犯任何法律法規,我們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講明真象,法輪功是受迫害的,電視上是按江氏一夥的要求對法輪功誹謗,欺騙廣大民眾。 2001年臘月,社上、村上、船山鄉各級領導輪流到我家來做甚麼轉化工作。我問他們:把我轉化到哪去,法輪功叫人重德行善,不欺騙,不說謊,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對任何人都要好,你們要我放棄做好人的信仰,這哪行呢?幹部多次帶人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來我家搜查,翻箱倒櫃,任意妄為。他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觸犯了《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觸犯了《刑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觸犯了《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2002年5月的一天,我到永興趕場,聽到有人帶著憎恨的心理議論法輪功,特別是‘天安門自焚’,我就和他們搭上了話。我說電視上的自焚是別有用心的人編出來的,法輪功要求不能殺生,真正的煉功人決不會自焚,電視上說的是造謠的,騙人的,讓不明真象的人仇恨法輪功。你們聽一聽外國廣播,全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上億的群眾修煉;各國政府都了解法輪功群眾是世界上最好的人群,修煉使人祥和,身體健康;法輪功受到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政府一千六百多項褒獎,那些文明國家為甚麼沒有自焚、殺妻等案例呢?而在1992年至1999年7.20這段時間內,中國有幾千萬人在煉法輪功,也沒有這些案例。難道在1999年7.20後,才有了嗎?而且還是中國特有,這是為甚麼呢?在國外法輪功的人群知識層面普遍高,有大學生、碩士、博士,有成就的科學家、藝術家、音樂家、生物學家,研究藥物學的,微生物學的、社會學的人才。而且國外有許多華人的精英也在修煉,這麼多人在煉法輪功,如果他是邪的,早就被其他國政府取締了。相反,各國政府、進步人士、社會團體要求聯合國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 由於被人舉報,永興鎮的派出所來人將我綁架。我被銬成“大”字形,手銬勒進肉裏,當時我手發烏發腫,把我痛昏死過去。惡警非法毒打折磨我,把我關了二十多天,罰款一千。我回到家後,街道辦事處、城南派出所、村、社派人把我監視起來,經常派人來我家騷擾,影響我正常生活。就因為我說了幾句真話,他們就這樣對待我。《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並觸犯了《刑法》第238條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2003年8月14日下午,一群警察來到我家,當時我坐在床上。他們見到我就問:昨天看到你提一包資料去哪了?我就問他們:那你們昨天為啥不當場抓到我呢?其實我並未提甚麼資料,是買的香臘錢紙敬老人,因月半節到了。他們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在我家裏到處亂翻,結果甚麼也未找到。後來看到一個熟人放在我這裏的密碼箱(箱的主人出去打工了),不由分說,抓過來就敲爛,裏邊全是衣服。我禁止他們這種違法行為,他們抓起我就打倒在地,提起來再打,打得我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當時我眼前一片漆黑,甚麼也看不見了,在這種情況下,我仍然善意的對待他們,給他們講道理。 他們把我家裏搞得一片狼藉,又綁架了我,關在一個屋裏,派人24小時輪班審訊我,由於我承受過度折磨,又未睡覺,心跳每分鐘達一百多次。身上被毒打的地方開始腫起來,被打了的左眼也一直流淚不止,在這過程中我一直用衛生紙捂著左眼。惡警後來又把我關進收教所。我遭毒打後,身體越來越壞,肋骨疼痛難忍,不能睡覺,左眼疼痛充血,整天淚流滿面,老病也開始復發。我要求醫治,他們一直不理,直到我生命垂危才放了我。他們非法關押了我37天,出收教所後,我立即去了市人民醫院醫治眼睛。經醫生檢查,左眼球被打壞了,必須住院觀察治療。為了治眼睛,我老頭子四處借錢,借了錢住進醫院,住院號是2117995,住院半月。由於傷得太重,在收教所又延誤了醫治時間,左眼已完全失明了。更為令人擔憂的是左眼失明後,醫生說,必須在吃藥抑制左眼惡化的同時保護右眼,否則將帶來更大的麻煩。為此我們去了國安大隊三次要求解決,他們一拖再拖,都未得到解決。 我現在家庭經濟非常困難,全家四口人,我無工作,女兒、女婿都是下崗工人,生活也無著落,全家僅有的一點生活來源靠領低保。 2003年8月14日,警察來我家搜查時,把我領低保的本子都拿走了。以前我治病還欠了債務,可想而知現在所處的境地有多艱難。他們這次這樣對我,違反了憲法第37條、38條、39條,並觸犯了《刑法》第397條、399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在這裏,我只陳述了我受迫害的情況的一部份。警察、幹部無視法律,隨心所欲打人抄家,違法行為惡劣到了無止境的地步,簡直與土匪無異。 最後,願天下所有善良人都明白真象,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