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9月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14種可以確認人民法院違法的具體情形。 據新華網9月1日報導,14種應當確認人民法院違法的具體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釋放後,未依法撤銷逮捕決定的; 2,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並造成損害的; 3,違反法律規定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等,採取或者重複採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銷的; 4,司法拘留超過法律規定或者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的; 5,超過法定金額實施司法罰款的; 6,違反法律規定採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7,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行確認申請人可分割的財產,給申請 人造成損害的; 8,違反法律規定,重複查封、扣押、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9,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0,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1,對應當恢復執行的案 件不予恢復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2,沒有法律依據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3,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 14,對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未拍賣,強行將財產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