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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修煉的丈夫致信檢察院為妻子討公道
【明慧網2004年9月17日】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我是張菊芳的丈夫唐澤生。我為我的妻子張菊芳申訴。

張菊芳,女,53歲,是昆明市前進木器廠的一名退休職工。

1999年7月22日下午,張菊芳到市政府上訪,目地是為了讓政府了解她們這群煉法輪功的人是善良的老百姓,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功法。不到半個小時,一下子來了好多警察將她們帶上大客車拉到西山區第一中學關押審訊後,又拉到盤龍區幹校,折騰到晚上十二點多鐘才讓她們回家。7月23日,中央電視台開始污衊、造謠、誹謗法輪功。

1999年10月28日上午十點多鐘,五華公安分局的警察來抄家,把大法書籍、煉功磁帶等都抄走了,並把張菊芳抓到五華公安分局審訊到晚上八點多鐘,叫我的兒子將她帶回家。第二天(10月29日)晚上九點多鐘,當地戶籍警察、居委會人員來到家裏,他們對張菊芳說:不准你煉法輪功。張菊芳說:這麼好的功法我就是要煉。他們說:你要煉到甚麼時候。張菊芳說:煉到死的那天,生命停止。他們聽了很生氣。剛要下樓,張菊芳單位保衛科的人上樓來,也聽到了張菊芳的回答,甚麼都沒說,他們就走了。到了晚上九點多鐘,來了幾個警察,將張菊芳帶到太和派出所扣留了48個小時,叫張菊芳單位保衛科科長保出來,又叫我和兒子擔保不准她出門。10月30日下午兩點鐘左右,突然甚麼區長、所長等一群人來到家中,看到張菊芳在家甚麼也沒說,就叫一個警察守著她一直到晚上十二點以後,我的兒子回來了,警察才走。10月31日起就叫居委會和張菊芳單位保衛科的人輪流看守了一個星期,經盤龍區的人審查盤問後才解除看守。

1999年12月22日下午兩點多鐘,張菊芳在一位朋友家被突然闖進來的警察帶到派出所,折騰到深夜一點多鐘後把她送入了盤龍區第一看守所,關押了五個月後又送到了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勞教兩年。

我問盤龍公安分局的警察:為甚麼不准人煉法輪功?法輪功是講“真善忍”的,教人做好人的,教導人民如何擺正自己的心態做人處事,這麼好的功法,當今執政者憑甚麼理由不讓人來學法輪功?盡找些歪理拿老百姓整,胡亂定一些罪名將一些善良的百姓關押。我又說:我妻子是到朋友家被你們抓起來的,她擾亂誰的治安了?她是在朋友家,又不是在大街上,做了甚麼事情影響了社會治安?你們以擾亂社會治安罪將她抓起來,天理不容!盤龍公安分局的警察說,你不服可以到昆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申訴。我找到了昆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問他們我的妻子被關押在甚麼地方。他們又告訴我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我說如果有講理的地方,我的妻子就不會被你們無罪定罪非法關押,我到哪裏去申訴?在場的人沒有一個回答我。

張菊芳於2000年5月15日下午被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一大隊,一進門就被一個姓張的警察穿著皮鞋踢了一腳。勞教所的警察來到家裏,我對他們說:一個國家沒有善良的百姓,美滿的家庭,遵紀守法的公民,安居樂業的環境,這個國家將成甚麼樣子。你們把我善良美好的家庭拆散,還要把罪名強加在我們頭上,我妻子是無辜的,是無罪的,我雖然沒有煉法輪功,但是我本著“真善忍”為標準,做一個善良的公民沒有錯。

2001年5月24日,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姓魏的副所長、姓楊的科長和張菊芳單位保衛科的人又將她送到洗腦班強制轉化,我妻子信仰“真善忍”還要往哪裏轉?是不是要轉化到假、惡、鬥、腐敗那裏去?真是太邪惡了。

2001年7月28日張菊芳給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姓楊的科長寫了一封信,信中明確表示信仰“真善忍”沒有錯,修煉法輪功絕不放棄。

2003年3月的一天上午,張菊芳在馬村菜市場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被當地公安戴上手銬拉回家中,並將大法資料、錄音帶、錄音機抄走,還將張菊芳帶到官渡公安分局,審不出甚麼東西來,就將她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關押了一個半月。

2003年5月9日,官渡公安分局的警察將張菊芳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到了勞教所總部醫院體檢時發現她的體溫達到37.5度,當時正是防非典期間,勞教所不敢收,幾個警察又把她送回家。

2004年7月13日下午五點多鐘,張菊芳在盤龍江邊被昆明市官渡分局綁架,連夜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第二天,7月14日,我在家門上發現一張紙條,紙條上寫著叫我到馬村派出所拿張菊芳的東西(家門鑰匙等)。當天上午,我來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叫我打電話找官渡區610。我打電話到官渡區610以後,610的人叫我送衣服給張菊芳。我問他們為甚麼要抓張菊芳,他們說去年因為非典沒有關押,現在要收回去了,到明年5月份。7月20日我到勞教所去看張菊芳,勞教所說是嚴管,不讓見。8月20日我又去見張菊芳,在警察的監視下見了十分鐘。

一個遵紀守法的大活人,警察說抓就抓,說收回去就收回去,人權已經被踐踏到何等地步?我要求:

1、嚴肅追究官渡公安分局非法綁架、侵犯、踐踏人權的犯罪行為,立即放人。
2、嚴肅查處五華公安分局非法抄家、非法審訊、非法拘留的犯罪行為,如數歸還所抄走的一切大法物品,並公開賠禮道歉。
3、嚴肅查處盤龍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追查官渡區610人員的法律責任。
5、此申訴抄報:官渡公安分局、五華公安分局、官渡區610、馬村派出所、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太和派出所、盤龍區第一看守所、昆明市前進木器廠、昆明市第一看守所、昆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

申訴人:唐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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