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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鋼退休職工歐志明自述遭受迫害經歷
【明慧網2004年9月17日】

昆鋼總公司各位領導:你們好!

我叫歐志明,是昆鋼華雲公司退休職工,今年59歲。說起我的名字,各位領導可能並不陌生,因為我是煉法輪功的,且因為99年因法輪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我到北京上訪給昆鋼帶來了所謂的“麻煩”,我也因此身陷囹圄。幾年來,我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上訪有沒有錯?算不算違法?

首先說一說我為甚麼上訪,這得從我煉法輪功說起。我是1998年初開始煉法輪功的。我原來身體很不好,年輕時患有胃下垂,76年檢查胃下垂9公分,76年至80年因胃潰瘍多次住院。又因吸煙過量患有嚴重的支周炎。80年代中期因在單位做防水材料試驗而導致苯中毒,身體狀況更是急劇下降。全身皮膚瘙癢起瘡,嚴重貧血,血壓降至50-70mm/hg,體重降至49公斤(我身高1.71米),支周炎更是日重一日,每天生活在痛苦中。

我修煉法輪大法半年以後,身體奇蹟般地康復,血壓升至70-110mm/hg,且長期穩定,支周炎不治而癒,體重增加了7公斤,吃得下睡得著。多年沒有戒掉的香煙也在煉功後僅一天之內就戒掉了,從那時起再沒吸過一口煙。我真正體驗到法輪功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也由衷感謝師父給了我健康的身體。

99年7月20日,江××突然在全國範圍內對大法弟子實施大抓捕。7月22日中央電視台又播放了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的通告和公安部“六不准”通知。我想不通:法輪大法教導煉功人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並通過修煉有一個好身體,這種“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大好事為何要取締?!而且採用的手段又與文化大革命如出一轍,這正常嗎?眼看對法輪功的打壓愈演愈烈且不許申辯,我便產生了上訪的念頭。

1999年12月初我到北京後才知上訪無門。12月4日早上8時我在天安門的紀念碑前做了一個煉功的動作,不到10秒,就被旁邊的警察帶到了前門派出所(後來的天安門分局),兩天後的12月6日被領回昆鋼保衛處(即昆鋼公安分局,現在的羅白分局)。隨之而來的是48天的拘禁和送勞教,過程是如此簡單。在街上用手比劃一個動作就算犯法?就要坐牢?也許在不久的將來人們回頭看這件事情,該是多麼的滑稽可笑,多麼的不可思議!

今年以來,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我得出結論:我到北京上訪沒有錯,更沒有違法,而違法的恰恰是昆鋼公安分局的某些人。《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我到北京上訪恰恰是行使這種權利。

1999年12月6日我被關押在昆鋼公安分局刑偵隊,直至12月8日晚送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在這五十多個小時的時間裏,刑偵隊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五十多個小時不給我睡覺,多名警察輪番逼供,強迫我承認到北京上訪違法,是受人指使,是我邀約和脅迫向華強一同去北京等等。我不承認這些子虛烏有的罪名,我沒有邀約更沒有脅迫向華強。他們見硬的不行,又來軟的:你看向華強年紀大了,又是女同志,你應該多承擔點責任嘛!我說:你們如果要這樣說,那就我邀約向華強也可以。於是我便有了一條邀約向華強的“罪狀”,其實向華強自己從未說過是我邀約她的。後來才知道,昆鋼公安分局為了樹立兩個迫害大法弟子的典型:一個是所謂“寬大”的典型,一個是所謂“嚴打”的典型。他們就把我作為嚴打的對像而拼命的羅織罪名,騙供是他們的手段之一。

在這五十多個小時中,昆鋼刑偵隊至少有以下違法行為:第一,《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第四,《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在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拘留逼供我五十多個小時又沒有取得任何違法證據之後,昆鋼公安分局刑偵隊又於99年12月8日將我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關押。這期間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也沒有通知我的家人。這一非法關押又是46天,直到2000年1月22日將我送去勞教。

在這40多天中,昆鋼刑偵隊對我多次逼供,內查外調也沒有取得任何有關我違法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

這就是說,首先,被拘留的人,應該是認為需要逮捕的,而且應當在拘留的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再加上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期限為10天;其次,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1-4天,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期限為14天。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交通不便,調查取證困難等情形;再次,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時間可延長30天,加上檢察院批准的7天,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而我僅僅是上訪,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違法,更不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羈押期限竟達48天。

在我被關押的40多天裏,我妻子曾找到昆鋼公安分局的局長余家盛。余家盛的答覆是:只要我認錯,馬上可以放出來。他說我不僅不認錯,反而口出狂言。甚麼狂言呢?我對昆鋼刑偵隊的人講:我上訪沒有錯,煉法輪功也沒有錯,是黨中央錯了,江××錯了。刑偵隊的人講,你竟敢說黨中央錯了?我問:黨中央難道就不會出錯嗎?57年反右,58年大躍進,59年批判彭德懷,66年文化大革命,不都錯了嗎?這就是余家盛所指的“狂言”。

我不禁要問,既然認錯就可以釋放,那不恰好證明我沒有違法麼?既然已經認定我沒有違法又將我關押在看守所40多天,昆鋼公安分局的一些人如果不是法盲,就是執法犯法。

在昆鋼公安分局問不出結果,我妻子又去到昆明市公安局,也算是上訪吧。昆明市公安局610辦公室的答覆是:我的情況他們也清楚,主要是昆鋼要將我作為嚴懲的對像,要判刑。但僅僅上訪判不了刑,很可能送勞教。

果如其言,在沒有通知我家屬的情況下,昆鋼公安分局於2000年1月22日將我送至雲南省第二勞教所,勞教期三年。勞教書上的罪名是:法輪功上訪。顯然這一罪名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它與《憲法》相違背;其次,按照公安部的“六不准”定罪,我違抗了“不准上訪”這一條,但公安部的“六不准”不是法律,所以不能以此來定罪;退一步說,就算可以按“六不准”定罪,《刑法》中沒有任何定罪量刑的依據。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勞動教養的幾種人,我不屬於其中的任何一種。根據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勞動教養的六種情況,我也不屬於其中的任何一種。和我同時上訪的向華強勞動教養期一年,我因為“口出狂言”增加2年。狂言定罪,比文化大革命猶有過之而無不及。

勞動教養是人民內部矛盾,在我看來較之敵我矛盾猶有過之。其它勞教所的情況我不知道,雲南省勞教二所的那些警察根本不把勞教人員當人看。勞教人員沒有節假日,沒有星期天,平時勞動每天都在12小時以上,農忙時在16小時以上,甚至達20小時。警察(勞教人員稱之為管教或隊長)對勞教人員可以隨意體罰打罵,稍不如意就拳腳相加。在大法弟子被送到勞教所之前,勞教人員基本是清一色的吸毒者。這些人本來就傷透了家人的心,送勞教後家人絕大多數從不問津,其境況可想而知。

比如一大隊一中隊一個吸毒人員叫土比西子,28歲,是個彝族,因生病未出工被管教打成重傷,傷、病交加,奄奄一息,只得送祿豐縣醫院搶救。打了兩天吊針就沒人管了。祿豐縣醫院打電話到勞教所,又把這個半死不活的土比西子接回一大隊。一大隊怕土比西子死掉,也不願花錢給他治療,便通知家屬領走,而家屬卻遲遲不來。也是他命大,既沒打針也沒吃藥又活過來了,到家屬來時已經可以在別人攙扶下走路了。

又比如一大隊二中隊一個吸毒人員叫查××,因背後說了中隊長聞壽一句壞話,被聞壽聽到了,當場就被打成重傷,兩個月起不了床,也是沒有經過任何治療又活過來了,這期間始終未見家人來看過他。

這兩起是我見到比較嚴重的,至於平時勞教人員被警察或警察指使監督崗(勞教人員中的小組長或門衛等)打上幾拳,踢上幾腳,或罰跪等體罰更是家常便飯,完不成任務不給飯吃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這些吸毒人員也知道,反正自己的死活沒人管,因而無論受到何等非人的虐待也都默默的忍受,從來不敢反抗。久而久之,在勞教所那塊土地上,虐待和被虐待,早已成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許多在任何其它場合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在勞教所已是司空見慣。

比如,一大隊有一個面積約一畝的漚糞池,裏面的水不知有多少年沒有換過,水裏面各種顏色的寄生蟲游來游去,講衛生的人看一眼可能飯都吃不下去。這個漚糞池屬一中隊,每年麥收以後,一中隊的150多畝地的麥草全部丟到漚糞池裏,開始像一座小山一樣,慢慢地便會腐爛下落。春節前又把這些腐草撈起來,加上泥土壘成一堆一堆使之徹底腐爛。第二年又作為有機肥施到地裏。試想這樣一個漚糞池的水在勞教所以外的其它場合誰敢沾?但在勞教所就不同了,撈麥草時邊上的可以用釘鈀撈,池子中間和底部的就撈不到了。這時隊長(警察)便指令幾個人跳到齊脖子深的糞水中去撈,又冷又髒又臭。大約10天左右才可以撈完。我想,在農村,農民是不會讓自己的牲口下到這種池子裏去的。

九九年雲南省司法廳下達了對勞教所大法弟子實行嚴管的指令,二所有的警察更是變本加厲,讓大法弟子幹最苦最累的活。我是2000年3月8日由五大隊轉一大隊的,一大隊的勞教人員全都在40歲以下,我當時是年齡最大的,但幾乎每次都是讓我幹最累的活。比如澆菜地時便分配我挑大糞。從糞池到菜地約500米,每一挑有40-50公斤,規定一上午20挑,我一上午挑了22挑。

我舉這些事例只想說明一個問題,如果把法輪功作為所謂的特殊情況而法外施法,由此導致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甚至於執法機關都會把國家法律當兒戲,知法犯法,執法違法。

5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決定,從今年5月到明年6月,檢察機關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高檢院在有關會議上強調指出:對侵犯人權的案件,無論發生在甚麼領域和部門,無論涉及到甚麼人,包括發生在檢察機關的,都要堅決查辦,依法追究。

也許各位領導會問,你寫這封信的目地是甚麼?我的目地是從法律的角度講清事實真象:我上訪沒有違法,而由此施加給我的一切不公正待遇都是違法的。我並非是在給昆鋼帶來甚麼“麻煩”,我是在捍衛國家《憲法》的尊嚴,行使《憲法》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同時也希望各位領導善待法輪大法和大法弟子,因為法輪大法就是教導人們做一個好人。而每一個真修的大法弟子無論他修煉以前的工作表現及為人處事如何,在他決心修煉法輪大法後就會努力做一個好人。不是有一首歌中“好人一生平安”嗎?善待法輪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人,必將有美好的未來!

昆鋼華雲公司退休職工 歐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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