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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巡迴法庭不應認同“竊國者侯”
文/飛鳴
【明慧網2004年9月10日】中國有句成語“竊國者侯、竊鉤者誅”,意思是說一個人竊奪了國家政權後利用竊奪的權力為非作歹,不僅不會像小偷小摸那樣被繩之以法,反而會成為王侯,逍遙法外、作威作福。

江澤民就是這樣一個竊國者。他在六四屠城之後成為中共的總書記,連中共自家的程序都不符合,更不要說人民的選票,他的權力沒有任何合法性,完全是竊奪而來。這個竊國者在竊取了最高權力之後,把自己的兒子提拔成科學院副院長,並讓他在權錢交易中成為億萬富翁,這些錢都來自於百姓的血汗。更為嚴重的是,這個竊國者在過去的五年裏,為鞏固自己的權力和既得利益,壓制黨內反對意見、盜用政府名義、濫用國家機器,迫害、殘殺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民眾。目前這個竊國者還在充當著中共的軍委主席,拿著槍桿子挾持著國家權力,這真是中國的恥辱。

2004年9月8日,美國第七巡迴法庭維持伊利諾義州北區法庭於2003年9月12日關於江澤民可因國家元首豁免權而免遭起訴的說法,這其實是對“竊國者侯”這一邏輯的認同。首先,美國第七巡迴法庭完全明瞭江澤民的罪惡。例如,法庭承認了江澤民發動了這場鎮壓、建立610辦公室、和發布在1999年7月禁止法輪功的命令,和隨之而來的逮捕,“鬧劇式的判決、酷刑、強迫勞動、再教育和屠殺(摘自巡迴法庭觀點)”,恰如其分的形容了江氏的犯罪事實。原告律師在訴狀中非常清楚的陳明地方法院為何不應給予被告江澤民豁免權,原告律師泰瑞-瑪什(Terri Marsh)說:“在最近的國際上幾個知名的人權案件,例如對前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的判決和在ICJ的比利時/剛果案件判決中,法院都一致肯定觸犯嚴重的國際刑法的前國家元首在法律上不應享有豁免權。獨裁者所實施的非法酷刑和滅絕,在法律上是不能也不應該被認定為官方的公務行為。”但巡迴法院對於原告律師的種種具體陳述並未在其判決中表達意見,只是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這無異於是對“竊國者侯”這一強盜邏輯的默認。

巡迴法庭表明對原告上訴所提的種種法律論點表示同情,但認為這個問題應由美國行政部門通過外交途徑來解決,而不認為應由美國法庭解決(“Success depends on diplomacy, not United States courts. ”)。也就是說,法庭的判決是一種鞭長莫及的無奈。但這種態度過於消極,是在縱容罪惡。因此,原告律師及法輪功學員無法接受在此大前提下第七巡迴法庭還給予江氏豁免於美國司法追訴的決定。原告已決定繼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我們希望美國最高法院有足夠的道德勇氣告訴世界,這個時代不是“竊國者侯”的時代,而是“竊國者誅”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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