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8月9日】 ×××人民法院: 本人×××,女,××歲,於××年××月××號在××地點,因散發法輪功真象傳單被××法院判刑××年,判決書文號××××××××。因判決與實事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訴。 判決書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那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邪教」,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力。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更具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號下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麼我散發的傳單就不是違法的。 2、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按照《立法法》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最低層次,根本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研究會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在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你們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怎麼又能顛倒黑白的將我定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3、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我所散發傳單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無反黨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時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利用傳單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與《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我真的搞不懂,這是為甚麼? 4、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無人強拉我入任何組織,就是傳單也不知道是誰放在我家門口的。我只是看後覺得非常好,以前我十幾種病痛苦了十幾年,脾氣還不好,自從學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奇蹟般的好了,脾氣也改了許多,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健康、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認的好功法為甚麼對他不公呢?為甚麼說他是邪的呢?我們多數人都有這樣一個心理,自己得到甚麼好處了,也想讓別人得,這是多數人善良一面的自然表現。所以我看到這些傳單後,我也想為別人好為國家好,就情不自禁的散了出去。如果讓我們還像以前那樣自由煉功,我想我肯定不會冒著風險去散真象傳單。99年7.20之前為甚麼沒人散傳單呢?這不是很好的說明嗎?無人迫害我們這些無辜的煉功群眾,又有誰去願意上訪呢? 從以上理由看,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將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輪功的頭上又無法律程序,而我本人又無任何證據證明我參加了任何組織,所散傳單內容按法律解釋又與邪教性質內容完全不符。因為我所散傳單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所以我是無辜的。而且有關方面還超越法律不允許我請律師辯護。因此××法院依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我××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級法院也是一級法院,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辦案的唯一原則。那麼按照我國《立法法》,「兩高」沒有立法權,即使「兩高」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根本上不得與《憲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作為法院是特殊的執法機關,掌握著生殺大權,不像行政單位那樣下級機關執行了上級機關的錯誤決定後,有些後果的損失還可補回來,但一個人被判刑入獄後,也可能就死在獄中,據我所知有很多有名有姓的法輪功學員被虐殺在監獄或勞教所。假如最高法院無任何法律依據就讓你判處一個人死刑的話,作為中級法院你會不會執行?那時你的天平會傾向哪方呢?是傾向上級命令呢?還是傾向國家法律呢?如果傾向前者的話,還有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嗎?現在「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中級法院領導的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思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如果你們非要執行上級機關的「意思」,那你們想咋辦就咋辦吧。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我會保留申訴的權利。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得將來當真象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但我希望的是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謝謝!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申訴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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