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8月30日】 一、起因 黑龍江綏濱縣新富鄉大法弟子張景東(明慧網多次報導)2004年5月20日去縣交警大隊辦事時被非法關押,惡警並到其家裏非法搜查,將其家裏的微機、打印機、電子書及摩托車等物品非法扣押。起因是5月12日張景東給了他同學矯永堂4份真象小冊子和一張真象光盤被舉報。 以前明慧網報導時,稱起因是當時張景東的身上有一份真象資料和一張真象光盤,原來這是綏濱縣610散布的謊言。當張景東的家屬去詢問張景東被關押的原因並要摩托車時,綏濱縣610的人說在其身上搜查出了一份真象資料和一張真象光盤,而公安局藉此就說摩托車是「作案工具」,由此就扣押了摩托車。由於一直不讓家人探視,所以直到最近其家人才搞清楚張景東被非法關押的真實原因。想是不法人員為達到非法佔有其摩托車的目地而造的謠。另外,綏濱縣610歹徒將張景東的微機自非法扣押之日起就使用上了。 二、非法「開庭審理」 邪惡勢力在迫害大法弟子時從來沒講過法律。張景東被非法關押的初期,就傳出張景東被內定為判刑五年。後來因此事在明慧網上被曝光,迫於壓力,綏濱縣法院於2004年8月17日做了一個形式上的開庭審理。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綏濱縣的不法人員體現出來的就是一個字,怕。 一怕張景東闡述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性;二怕闡述邪惡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性;三怕揭露他們在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在整個開庭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反覆強調,讓張景東就針對自己有罪無罪進行辯護,不准張景東闡述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性,也不准張景東闡述邪惡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性,理由是這些問題不能在這裏說,「咱們也管不了」。所以張景東的自我辯護和申訴常常被打斷,因此說開庭審理只是個形式上的開庭審理。 另外,所謂張景東妻子的證言根本就是非法的。邪惡之徒為達到迫害張景東的目地,當張景東的妻子去要摩托車時,將其非法拘留了近24小時,進行威脅和恐嚇,揚言不排除使用暴力,不排除將其關押,逼迫其說於張景東不利的言詞。張景東的妻子被逼的頭昏腦脹,最後稀裏糊塗的自己也不知道說了些甚麼,邪惡之徒將這些做為所謂的證言。審理時,當張景東的委託代理人(張景東的哥哥,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指出證詞不合法時,審判長的言詞是:「你怎麼知道不合法,根據哪一條法律不合法,你把法律拿出來看看。」我們不禁要反問審判長,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使用威脅與恐嚇的手段取證又符合國家的哪一條法律? 邪惡之徒為達到迫害張景東的目地,在張景東的委託代理人上大做文章。一方面說張景東可以請律師或委託親戚做委託代理人,說這是他的權利;另一方面又阻止張景東的兩個姐姐為其做辯護人。據可靠消息,邪惡之徒怕自己辯不過。張景東的兩個姐姐一個是大學教師,一個曾當過小學教師。邪惡之徒阻止張景東的兩個姐姐出庭的方法是所謂的辯護人資格審查,要求張景東的兩個姐姐開一系列的證明:當地派出所的證明,街道的證明,單位的證明,610的證明。一要證明自己是合法公民,沒有違法亂紀行為;二要證明自己沒有修煉法輪功的經歷。當張景東的姐姐指出這些資格審查是根據國家的哪一條法律、法規,能不能看一看相應的法律、法規條文時,不法人員惱羞成怒,綏濱縣法院的刑事廳廳長吳軍(就時後來開庭審理時的審判長)拿出一副強盜嘴臉,說:「沒必要給你們看法律條文,沒有證明就不讓你們辯護,這是上面的規定。」張景東的姐姐說:「法院作為執法部門更應該依法辦事,我們要求看法律條文是正當要求,不過分。」吳廳長說:「就不講法律了,愛哪告哪告去。」「這哪裏是人民法院,你這不是人民強盜嗎?」 吳廳長就說:「就是人民強盜!你想當還當不上呢。」後來經過交涉和說明真象,吳的態度有所緩和,不再那麼蠻橫了,但是仍然堅持張景東的兩個姐姐沒有證明就不能出庭。因此後來就由張景東的哥哥做其委託代理人。 在法庭辯論階段,張景東針對公訴人指控進行自我辯護,指出法輪功不是X教,審判長馬上打斷張景東的話,說:「這些問題咱們管不了,也不能讓你在這裏說,你就針對你有罪、無罪進行辯護。」張景東的委託代理人就說:「你指控張景東犯了‘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自然就得說法輪功是不是X教。」不法人員無言以對。當張景東指出法律上並沒有把法輪功定為X教時,公訴人竟然說:「新聞媒體在1999年就已經宣布了法輪功是XX。」定罪應該依法定罪,哪有依據媒體的言論定罪的,媒體的言論哪裏有法律效力?做為執法人員,把媒體的言論都搬出來了,可見理屈詞窮到甚麼程度。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只有委託代理人讀辯護書時,法庭沒有打斷他,其它時間,張景東的話常常被打斷。辯護書針對指控罪名做了無罪辯護,就犯罪的四大構件、犯罪的證據、定罪應有定罪的法律等方面進行了充份的論述,指出對張景東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應該無罪釋放。針對委託人的辯護言論,公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論點,法庭審理草草結束。 我們說這次開庭審理就是個形式上的開庭審理,一是張景東的話常常被打斷,不允許他把話說完。另一個原因是沒有宣布審理結果。綏濱縣法院害怕承擔迫害的後果,稱他們「只有審理權,沒有判決權」。稱審理後,審判委員會給出個初步意見,上報到鶴崗市中院做結論,再上報到省高院批。因此我們說這次審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開庭審理,而是侵犯人權的秘密審判。 註﹕這次非法審判的審判長是綏濱縣法院的刑事廳廳長吳軍,手機:13359977987,法官是段玉生,小靈通:0468──6632361。公訴人等不詳。 三、附:辯護書 審判長、法官及檢察官: 受張景東的委託,進行辯護,下面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 第一、給張景東定「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成立。根據刑法,犯罪的構成應該有犯罪的主體、客體、犯罪的行為及行為的後果。主體:張景東,沒有要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意識。 對張景東的起訴是按照刑法第300條,即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的。按照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這種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道會破壞法律實施,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張景東沒有這種心裏態度,張景東的心裏態度是勸善,即勸別人做好事,做好人,沒有絲毫的破壞法律實施的想法,更不希望破壞法律實施的結果發生,因此張景東的心裏態度不符合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主觀方面,也就是說,張景東的行為不符合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對張景東起訴的罪名不成立。 犯罪的客體不存在,因張景東的行為使我們國家哪一部法律和哪一個法規沒有實施得了,沒有!法輪功小冊子上的內容使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信張景東而不信法律了,沒有!因此說犯罪的客體不存在。 犯罪的行為不存在,張景東沒有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 客觀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因張景東的行為沒有實施得了。法庭上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張景東的行為破壞了我國的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另外,法律的實施部門是公、檢、法,張景東做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師,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去實施一部法律或者是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 行為的後果不存在,張景東沒有犯罪的主觀意識,沒有犯罪的行為,沒有犯罪的客體,因此行為的後果就更不存在! 第二、沒有認定罪名的證據。法律是講證據的,若沒有證據,即使張景東自己承認犯罪,都不能定罪!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張景東煉法輪功,給過別人法輪功小冊子,而沒有認定張景東「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證據。因為小冊子上的內容沒有一條能破壞法律的實施,也沒有在客觀上造成了哪一部法律因小冊子沒有實施得了。 另外,公安機關對證人的調查不符合證人的有關規定。本案的證人之一是張景東的妻子,按照證人的規定是不應該作為本案的證人的,並且在取證過程中,相關人員存在威脅和恐嚇的行為,因此其證詞法庭不應該採用。 第三、沒有認定張景東犯罪的法律。如果說依據的是刑法第三百條,那麼根據前述,張景東不犯法。 如果說依據的是「兩高院」的解釋,張景東也不犯法。 1999年10月30日施行的和2001年6月11施行的兩高院的「解釋」中沒有指明法輪功是「×教組織」;也沒有指明「從事法輪功活動就是犯罪」。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並沒有把法輪功定為×教組織,只有民政部稱法輪功為「×教組織」,這一言論與事實不符。 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做一個好人。法輪大法修煉者,時時處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來衡量自己、要求自己,每遇到矛盾先找自己,辦事首先看對別人有沒有傷害。法輪大法目前已洪傳六十多個國家,共獲得一千多個褒獎,李洪志大師已連續四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提名。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和以喬石為代表的國家老一代領導人,對法輪功進行了全國性普查,調查報告中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此調查錄像和相關文件檔案在國家體總可查閱)。同時,1998年公安部對法輪功開展了全國性調查,其結論大意是:「尚未發現異常情況」,因此說法輪功不具有「X教」的特徵。並且民政部的言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所以說法律上並沒有把法輪功定為「×教組織」,因此按刑法第300條對張景東進行起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四、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張景東的行為不是邪教組織的行為,那麼就應該按照憲法予以保護。 另外張景東煉法輪功以後,任新富中學校長期間,應該給他漲一級工資,他讓給了普通教師,應該他評先進,他也讓給了別人。名和利他都不要,一心要做一個好人,一個更好的人,一個完全為別人的人,這樣的人會破壞法律的實施嗎?他的行為在哪一點上能破壞法律的實施呢?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張景東的行為沒有違法犯罪,是受憲法保護的正常行為,其行為不符合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沒有犯罪的主體,沒有犯罪的客體,沒有犯罪的行為,也沒有犯罪的證據,證人的證詞又不合法,因此張景東是無罪的,應該無罪釋放,歸還一切沒收財產。 希望法庭能夠依據我國法律,尊重事實,秉公執法,還張景東以公道。 (註﹕本辯護書是在律師及司法界朋友的幫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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