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8月26日】隨著正法洪勢的推進,我們才有了運用人間法律除惡的這一天象。大多數同修也能悟到這一層法理,部份同修已經行動起來,開始拿起法律武器反迫害。但有的同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不知怎麼做。本文就如何要求釋放被勞教的大法弟子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首先,程序上違法。各地公安機關在勞教大法弟子時,相當一部份不給“勞動教養決定書”,把大法弟子送進勞教所,沒有遵守法定程序,觸犯了《行政處罰法》第40條和第3條。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3條:“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其次,實體上違法:即勞教所依據的《勞動教養條例》是無效的。退一步講,即便給了“勞動教養決定書”,仍然違法。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種類中沒有勞動教養。 《行政處罰法》第9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也就是,行政法規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但是《勞動教養條例》〔行政法規〕卻越權自行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觸犯《行政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 當行政法規〔《勞動教養條例》與法律〔《行政處罰法》〕相抵觸時,行政法規〔《勞動教養條例》〕無效。也就是說,對數十萬大法弟子進行勞教所依據的《勞動教養條例》是一個無效的行政法規。 那麼,依據這樣一個無效的《勞動教養條例》對大法弟子進行處罰,這本身就是在犯法!因此,大法弟子有責任告訴被勞教的同修家屬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堂堂正正的到勞教所去要人。 最後,建議同修無論你是否打官司,都要用心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常識。如這場迫害的違法性,江氏集團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哪些基本人權等。這為講清真象,救度眾生無疑又打開了一個突破口,也為全民反迫害奠定基礎。 受層次與專業水平所限,懇請懂法律的同修慈悲指正補充,或進行專題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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