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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李春華對鞍山市國安科不法人員的起訴
【明慧網2004年8月22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文化局李春華,2003年5月24日中午,在鞍山市遭到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不法人員的綁架,在鞍山市公安局被不法警察審訊迫害後拋於荒野。

下面是李春華對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所有參與迫害她的不法人員的起訴書。

訴狀

原告:李春華,女,1964年4月14日生,漢族,大專文化,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文化局從事美術、攝影工作,現無家可歸流離失所

被告: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

請求事項:法辦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所有參與迫害本人的不法人員;歸還非法搜掠本人的1千元現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賠償本人一切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2003年5月24日中午,在鞍山市,我與兩位同修在另一同修處出來,行走間突然從路旁車內竄出一群便衣,劈頭蓋臉拳打腳踢硬是將我們扣上手銬拖入車內。我們被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的警察綁架至公安局。我被雙手反銬於暖氣管上。科長康凱問我是哪裏人?叫甚麼名字?我說你們此時不代表你們自己,只代表江××,所以我不能告訴你。如果我們能平等對話,我會把一切都告訴你們。」康略顯同情地說:「遭這罪幹啥?聽黨的話不讓煉就不煉唄。」我說:「江××不代表黨,它也從未聽黨的話,黨的原則是實事求是,而它卻向世界人民撒彌天大謊,製造‘自焚’慘案栽贓陷害法輪功,出賣祖國領土,禍國殃民。新聞首先應具有真實性和時間性,可是2001年三十的‘天安門自焚’為何七天後播出?首次播出的五人‘自焚’,第二次播出為何改為七人?你們也是警察,你們背滅火毯、滅火器巡邏嗎?在你們多年執法工作中你們見過像法輪功修煉者這樣的‘壞人’嗎?你們是有思想的人,歷經多次運動與教訓了,應當用正義良心衡量事物而不是權勢,更不能人云亦云。今天你們雖然是執政者,我似乎是戴銬的犯人,但是不久的將來歷史會證明我是好人你們是壞人!」 康聽罷說:「沒辦法,它給我錢,你給錢我也幹。」說完便走了,留下趙亮看著我。

綁架時由於與他們撕扯挨了打,此時感到頭暈有些累,我便側過頭昏昏欲睡。到了晚上,五、六個警察破門而入大罵著問我的名字,打耳光,打累了就用厚厚的書打耳光,拳打腳踢,又用電棍電。揚言:「就你這樣的我們見的多了,不說姓名就把你扔給武警收拾你,看你說不說。」不知過了多久他們將我銬在暖氣管的手放開,我便從椅子上滑落地上。它們又把我雙手在胸前銬上,有時扯著頭髮,有時拽銬子有時拽著腳在地上將我拖至樓下,塞入車裏拉往醫院,又拉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又拉回公安局。

我就這樣被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不法人員拖來拖去,衣服、頭髮、臉被拖得都是泥水,我穿著短袖衫又冷又餓又痛,時而清醒時而昏迷的在水泥地上躺了一夜。 翌日,不法人員將我用車拉至郊外,拋於荒野……

法律依據:鑑於以上犯罪事實,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觸犯了《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48條:監管機構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虐待;《刑法》第247條:國家執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都是刑訊逼供;《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7條: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為:4、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6、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對本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和刑訊逼供罪。

鑑於以上事實與法律依據,本人要求依法追究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有關人員的責任。

此致
遼寧省鞍山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春華 2004年7月9日

當日前一篇文章: 2004年8月21日大陸綜合消息
當日後一篇文章: 勸善之心化飛鴻──講真象信件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