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8月2日】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我叫劉朝芬,女,今年70歲。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通過一段時間的學法煉功,由於車禍殘廢的手奇蹟般的恢復了功能。我十分感謝李洪志師父,感謝法輪大法。我的女兒鄺德英,自1997年以來堅持修煉法輪功。2002年1月5日,在昆明金星花園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被公安抓捕,判勞教兩年。 我認為,我的女兒鄺德英散發法輪功傳單不是違法行為,因為散發法輪功傳單,沒有影響社會治安,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尊嚴。傳單的內容沒有一項是反黨、反政府的,只是針對堅持修煉法輪功所遭受的迫害進行揭露,其目地在於還理於公道,還清白於法輪功。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有明文規定申訴所遭受的無理迫害和非人折磨是非法的。 當時我對公安的說:“你們把鄺德英抓了,孩子怎麼辦?她的孩子只有一歲零三個月,孩子離不開媽媽。”公安的說:“這個我們不管。”自從鄺德英被關進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兩年中我和孩子都沒有見到鄺德英一面。理由就是我也煉法輪功。 今年初的一天,雲南省女子勞教所的幹警突然來到家中說,鄺德英已經絕食多日了,叫我和孩子去看她。我們到了勞教所才知道,鄺德英是抗拒雲南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加期半年而絕食的。 今年6月25日上午,我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反映鄺德英已經超期關押半年之久,仍然未放人的情況,他們答覆我,叫我找雲南省司法廳,但當天中午又把我非法帶到五華公安分局,後又轉給官渡公安分局,對我進行了非法審訊。 以上是我的申訴。我請求: 1、我堂堂正正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反映情況,卻受到五華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的非法審訊,我要求對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2、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對鄺德英的超期關押是非法的,我要求立即放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申訴人:劉朝芬 2004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