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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彙編:大陸受迫害大法弟子依法上訴情況(專輯1)
【明慧網2004年8月14日】
受害者家屬上訴:
  • 黑龍江省雙城市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修煉者張生范的親屬的申訴書

  • 要求雲南省和昆明市當局釋放我的丈夫江玉留 懲處警察違法行為
  • 受害者本人上訴:

  • 遼寧盤錦市派出所所長毒打73歲老人被起訴

  • 一份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傳遞的上訴狀

  • 成都市金琴路小學教師劉暉從獄中傳出的申訴書

  • 起訴遼寧省鳳城市政法委「610辦公室」

  • 葛雲玲遞交平頂山市中級法院的上訴書

  • 四川省南充市任建國的上訴狀
  • 受害者家屬上訴


    黑龍江省雙城市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修煉者張生范的親屬的申訴書

    (明慧網2003年3月7日)

    省委有關部門及有關領導:

    我們是黑龍江省雙城市法輪功修煉者張生范的家屬,今就張生范被黑龍江省雙城市公安局不法幹警毒打致死一事向省委有關部門及有關領導提出申訴,望有關部門及領導給予重視,出面匡正雙城公安警風,嚴懲殺人兇手,還死者公道,並給予死者家屬賠償。

    一、死者簡介

    張生范,男,現年三十八歲,家住雙城市雙城鎮和平街二委一組,除右腿因小兒麻痺殘疾外,身體健康。曾因堅持修煉法輪功並依法進京上訪被無理關押。二00一年六月九日清晨7點左右被雙城公安非法強行帶走,六月某日被毒打致死。

    有關部門及有關領導:在此,我們不想贅述法輪功帶給張生范的身心巨大變化,我們有充足的實事。我們只是希望有關部門能主持正義,我們只想為含冤而死的張生范討回公道!

    二、張生范是被強行粗暴帶走的。

    二00一年六月九日7點鐘左右,幾名公安強行闖入張生范家中,對張生范說:「局長找你談談……」,張說:「我沒有做錯甚麼事,我不去!」他們見狀不容分說,要強行帶走張,他們揚言:「看誰說了算!」張當時坐在長條椅子上對他們說:「你們沒有帶走我的任何證件,我不能跟你們走!」說著他緊緊地抓住長條椅,但幾名公安強行連同板凳一同抬走粗暴地將張生范扔到車中,並連踢帶踹地將他塞入座椅底下。請問:國家法律規定這樣抓人了嗎?!對此圍觀群眾都看得清清楚楚,並議論紛紛說:「這孩子多好。」車開動的過程中,很多鄰居都看見車上的警察對張生范大打出手。這哪裏是人民的警察?!分明是一夥強盜!他們還有沒有人性?!執法部門有這樣執法的嗎?!這樣執法是弘揚了警風還是敗壞了警風?!

    三、張生范是被活活毒打致死的

    張生范被抓之前還是一個好好的大活人,沒病沒災的,他為何三天不到就突然死去了?!這期間公安不許家屬見面,並百般刁難我們。說是心臟病致死的,誰相信呀?!既然敢強行帶人並且當眾大打出手,那麼背地裏的毒打是可想而知的!

    四、我們的質疑

    面對雙城公安的粗暴行為,面對張生范的含冤而死,身為家屬的我們,向省委有關部門及領導質疑如下:

    一、雙城公安為甚麼不帶證件就隨便闖入民宅搜捕抓人?!
    二、為甚麼公安對一個殘疾人竟大打出手?!誰指使的?!
    三、為甚麼明明是打死的,非要說病死的?!
    四、說是犯心臟病去搶救(其實他本人根本沒有心臟病),為甚麼不通知家屬?!哪些醫生參與了搶救?!病例是怎麼寫的?!為甚麼不把這些公布於眾?!
    五、為甚麼死後不及時通知家屬,非得等到第二天才通知家屬(隔23小時)?!這期間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密謀?!
    六、通知家屬後為甚麼還不讓家屬看屍體?!……

    綜合所述,凡此種種,不法之徒們觸犯了諸多條法律,人命關天,他們就想草草了事,這怎麼可以呢?!面對一個殘疾人的慘死,我們哥五個有權利捍衛國家賦予我們的合法權益,為冤死的弟弟討回一個公道。天子犯法尚與民同罪,法律不是哪個人的避風港。我們懇請省委有關部門有關領導能親自去調查核實,聽一聽雙城百姓的呼聲!上自白髮蒼蒼的老人,下至目不識丁的孩童,凡是尚有良知的人對張生范的慘死無不憤慨,無不痛恨萬分。雙城公安的此行此舉,實在讓人無法接受!請問真理何在?!正義何在?!中國的人權何在?!

    五、我們要求:

    有關部門及有關領導:誰沒有妻子兒女,誰沒有兄弟姐妹,這樣的事如果發生在您的單位,您的家庭,您又做何感想?!我們不想不明不白的失去自己的親人,我們要為慘死的張生范討回一個公道!為此,我們提出如下要求:

    一、澄清事實真相,查清死因,還死者清白。
    二、凡是觸犯法律的執法人員和殺人兇手必須承受法律制裁嚴懲。
    三、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損失。
    四、死者死因尚未清楚前,不准屍體火化。

    以上要求如達不到,我們將繼續依國法到北京上訪。我們哥五個寧可傾家蕩產也要為我們冤死的弟弟討回一個公道!

    我們懇請省委有關部門及有關領導能給我們一個圓滿的答覆!
    我們急切等待這一圓滿答覆早日到達雙城!

    死者家屬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要求雲南省和昆明市當局釋放我的丈夫江玉留 懲處警察違法行為

    (明慧網2004年7月14日)

    昆明市政府、雲南省勞教委:

    我叫石雲,女,是昆明第二職業中專教師。

    我的丈夫江玉留是同單位教師,是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2004年6月2日,盤龍國保以單位有人舉報我丈夫散發法輪功宣傳光盤為由,抄了我們的家,抄走了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抬走了電腦主機。至今沒有歸還。

    盤龍國保從6月2日至7月7日,先後5次對江玉留進行傳訊,但沒有一次出示傳訊通知單。

    7月7日早上,盤龍分局的公安以請江玉留到國保有事相商為由,將他帶上車。江打電話告訴我,並說中午不回來吃飯了,我不放心追問到底是去哪裏,他詢問了同車公安,才知道是把他直接送往大坪壩第二勞動教養所。當日晚盤龍分局公安李金昌把勞動教養通知書送到我手上。通知書上寫到「茲有江玉留因擾亂社會秩序經審查批准,決定勞動教養貳年零陸個月」。我向李公安詢問相關法律條文,他粗暴拒絕,後經我多次要求,他才說判勞教是根據《刑法》300條。

    基於上述事實,我認為:
    1、 盤龍公安隨意抄走家用電腦等私有財產至今不歸還是一種違法行為,我要求退還我的書籍、資料和電腦主機。
    2、 警察在對江玉留的5次傳訊中沒有出示過傳訊通知書,是非法的。詢問的主要內容是有關信仰問題,而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這些做法是對江玉留人權的踐踏。
    3、 在沒有對江玉留進行傳喚或通知的情況下,警察以其它藉口將他騙上車,強行送往勞教所是非法的。
    4、 勞教的依據是「擾亂社會秩序」。江玉留用自己的錢製作光盤贈送給他人,澄清法輪功真象,何來「擾亂社會秩序」之說。按照1982年1月2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江玉留並沒有違反其中任何一條規定。即便是李金昌所提供的《刑法三百條》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截至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制定出關於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說法輪功是×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他任何人的言論都只代表個人意志,絕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按照規範與法理講,沒有法律規定的依據,就不能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根據有關法律條款我請求上級有關部門認真調查、糾正以上違法行為,無條件釋放江玉留。

    此申訴呈送雲南省司法廳、省勞教局、省檢察院、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昆明市第二職業中專。

    申訴人:石雲


    受害者本人上訴

    遼寧盤錦市派出所所長毒打73歲老人被起訴

    文/遼寧盤錦市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8月2日)遼寧盤錦市大窪縣西安鄉派出所所長張明江毒打重傷73歲老人寧波,被其家人控告到了檢察院。張明江曾揚言報復,威脅原告要給老人判刑。目前,73歲重傷的寧波仍被非法關押在大窪縣看守所,不讓家人看望。

    寧波的家人把惡警張明江控告到了檢察院以後,張明江非常恐懼,既驚又恨,揚言要對控告其犯罪惡行的寧波家人進行報復迫害,並立刻反咬一口,誣陷原告為被告,以寧波老人擁有法輪大法資料為名,有劉某的所謂的證人證詞,迫害老人,要給老人判刑。

    當寧波的家人去問劉某所謂的證詞內容時,劉某說:並沒有給張明江提供證詞。事實是,2004年3月張明江到寧波家裏非法亂翻亂搜,劉當時在場,張明江讓劉作證,劉只是回答看到張明江「翻出一個黑色塑料袋」,這卻成了張明江所要利用的「證詞」。

    寧波老人5月19日在家被派出所所長張明江、指導員高憲寶綁架打成重傷後,非法關押在大窪縣看守所。寧波老人當時質問惡警們說:你們專迫害好人,殺人放火你們怎麼不去管呢?惡警吳健邪惡的說:「抓不著,法輪功好抓!」

    寧波老人右胳膊不能活動,腰部嚴重受傷,不能獨立行走。家人找有關部門論理,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家人在每星期的接見日去看望老人,均被擋回。家人問為甚麼不讓見?看守所所長鄧國榮蠻不講理的說:自從讓你上次見了面,你到各個部門上訴,法院、檢察院、人大等等各個部門都知道張明江把寧波給打了,所以不能讓你再見了。

    大窪縣西安鄉派出所所長張明江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在當地曝光後,張明江非常恐慌,散布風聲說:讓惡警們每天晚上去各處蹲點,準備抓捕散發資料的法輪功學員。

    張明江和大窪中隊副隊長付振國經常帶一些不法警察,以搜查法輪功資料為名私闖民宅。2004年2月16日下午,非法抄了法輪功學員葉喜明的家,翻走了所有大法資料。還有一次,不法警察到另一學員家中騷擾,亂翻一氣,順手牽羊,偷走了2條「人民大會堂」香煙和200元錢。惡警吳健,從1999年7.20以後幾乎參與當地所有迫害大法弟子的事,曾經和大窪中隊副隊長付振國駐守在北京專門抓捕當地去北京上訪的大法弟子。

    ======
    盤錦市大窪縣政法委書記:丁喜慶 0427-6862905
    盤錦市大窪縣公安局局長楊萬國: 0427-2684201
    盤錦市大窪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景力: 0427-2684007
    盤錦市大窪縣看守所: 0427-2684130

    西安派出所所長張明江 宅電: 0427-6870056;辦公室: 0427-8892541
    派出所所值班室電話: 0427-8892110
    張明江妻子王春香單位國營唐家衛生院 電話: 0427-6870166


    一份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傳遞的上訴狀

    (明慧網2004年4月23日)

    上訴人:大法弟子張雲平,男,50歲,唐山鋼鐵集團公司生活服務公司內部退休工人。

    上訴原因:因不服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對本上訴人所定「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

    一、對本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犯罪證據。完全是非法的。

    各位法官,首先要說明的是:唐山市路北法院對我的判決完全是基於我是法輪大法弟子,堅持自己的信仰,說真話,向廣大民眾講真象。至於強加給我的罪名,根本就是莫須有。

    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廣大法輪功修煉者是一個和平、理智、真誠、善良的群體。遭到鎮壓之前,法輪功的名字在中國已經是家喻戶曉。法輪功從92年5月李洪志老師公開傳出到99年7.20遭到鎮壓,七年間因為能在短時間內使人身體健康,道德回升,學煉者很快上升到一億人。99年7.20開始,對法輪功的這場鎮壓,完全是江××一手挑起、脅迫政府官員跟從的,從宣布到實行都是違背中國憲法的,完全建立在江的個人決定和謊言宣傳的基礎之上。首次公開將法輪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鎮壓開始之後三個多月的99年10月26日,江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教」。10月28日又授意《人民日報》以特約評論員名義,發表了「法輪功就是×教」一文。10月30日,在江的淫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江澤民的講話在先,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在後,這是明目張膽的把他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凌駕於人大常委會之上。《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利。《憲法》第5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在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江說「法輪功就是×教」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至於《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誰都知道文章永遠也不是法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從頭至尾也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只是泛泛地談到要取締和懲治邪教。

    二、對本上訴人的定性,是非顛倒。

    本上訴人從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後使我身體健康,思想境界得到了昇華。能夠做事先考慮別人,工作中任勞任怨,不再計較個人得失。得到同事們的好評。由於大法弟子們在常人社會中的表現,「法輪大法好!」「煉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在民眾中廣為流傳,深入人心。

    就是這樣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們,99年7.20開始卻遭到了江氏邪惡流氓集團的殘酷鎮壓。

    然而,目前世界上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民修煉法輪功,李老師的著作《轉法輪》已被譯成20多種文本出版,李洪志老師和法輪大法得到了世界多國各級政府的一千多項褒獎。法輪大法洪傳世界。

    信訪辦是政府所設聽取人民意見的窗口。99年7.20我們因對部份唐山大法弟子突然被抓感到不解,到唐山市政府信訪辦上訪,我們真實報了姓名、工作單位,說明我們的來意。結果我還沒到家,我工作單位的領導已等候在我家中。當天夜裏十點多鐘強行把我從家中帶到單位,關押了我5天。

    因我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修煉,唐鋼生活服務公司書記鄭武,於2000年12月強行停止我的工作,強迫我轉變思想,要求我寫不煉功、不進京上訪的保證書。如果我不配合他們,就會影響領導們的仕途,而且會使他們經濟利益受損。為了保住他們的官位和金錢,鄭武是志在必得--必須讓我寫保證。因為我不按他們的要求去做,2000年12月19日晚,在鄭武的親自指揮下,把我綁架到唐山紡織學校東宿舍轉化學校(洗腦班)強制轉化。洗腦班就是變相的看守所,一棟四層樓,每個大法弟子都是單獨房間,把門從外邊用鐵鎖鎖上,樓道、窗戶都用鐵欄杆封住,不許大法弟子之間說話、來往。我們失去人身自由,斷絕與外界的聯繫,就連家人幾次要求見我都遭到拒絕。

    在洗腦班裏,我們每天被強迫看誣蔑大法的電視節目和各類報紙,每天上課聽「幫教」誣蔑大法。我們每月每人還需交生活費用一千元(第一個月1500元),可每天吃的是最最普通的飯菜。我單位給我妻子打電話,要求家屬交錢。我妻對他說:剝奪我丈夫勞動的權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讓他與家人見面,只因為他不放棄修煉「真、善、忍」,你們是在犯法。我丈夫是受害者,我絕不會給害人者提供經費。於是,我的單位就扣發了我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年終獎,直到扣夠2500元為止。臨近年關,我家裏要人沒人,要錢沒錢,有理無處說,有冤無處伸。

    洗腦班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長期關押大法弟子。不寫「保證書」就不放人。我被非法關押了兩個月。

    2001年9月13日晚七點多鐘,我妻子發大法真象資料時,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西窯派出所雇用的社會青年發現,她被綁架到西窯派出所。晚九點多鐘,西窯所警察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我家樓下,把我綁架到西窯所。我絕食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他們關押我60多個小時後,打電話給我單位把我接回。當晚路北分局一科副科長許來生帶人抄了我家。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硬要搬走我女兒學習用的電腦。我女兒說:你們這樣做犯法!許來生說:公安局是我們家開的,法律是我們家定的。身著警裝的執法人員,能夠說出這種無法無天的狂妄話,可見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依的是「隨意」的法。孩子無可奈何,眼睜睜地看著他們把心愛的學習工具搶走了。

    兩個月後,我妻子從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出來後,找到一科科長許伯軍,想要回我家電腦,孩子學習得用。許伯軍說:讓你女兒上這來用。當時,我家電腦已經擺在了他們辦公桌上,成了他們的辦公用品。以後我妻弟多次找到許伯軍索要,許百般搪塞,至今也沒歸還。據內部人員透露,一科辦公用品經費緊張,上邊兒不給撥款,讓他們自己解決。這也許就是他們「執行」公務時「順手牽羊」的原因之一吧。

    2001年4月,我辦理了內部退休手續。為了供兩個孩子上學,我不得不出去打工。原單位領導三天兩頭往我家打電話,要我到單位去。總是編些瞎話騙我去,其實是要我彙報思想,寫不煉法輪功、不進京上訪的保證書。我不寫。鄭武書記就恐嚇我。後來,又多次打電話要我到單位去,甚至大年三十也要我到單位去報到。他們多次騷擾我的正常生活,跟他們講道理他們也不聽。後來我就乾脆不見他們的面了。

    2002年11月7日晚開始,在唐鋼集團黨委副書記劉玉印(迫害大法弟子的責任人)、唐鋼610辦公室頭目馬國力、生活服務公司書記鄭武的操控下,唐鋼公安處、生活服務公司聯手,在我家樓下等候我四天四夜。監視人員在汽車內,鬧的周圍居民都很不安。

    沒等著我,不法官員於是又生一計,2002年12月19日晚六點多鐘,唐鋼公安處治安科科長王忠林,帶領一群人把我妻子強行帶到紡織學校洗腦班。讓她說出我的下落,我妻子說不知道。他們不相信,就派公安處三男兩女看著她,不說出我的去向就不放她回家。唐鋼公安處機關派出所所長劉金奎恐嚇我妻說:你再不說,就把你的孩子、親戚全部都弄到這來,我們有的是地方,有的是人,看你說不說!你不說我們就撒開網,挖地三尺也要找到他,××黨想找的人沒有找不到的。他們非法拘禁我妻四天四夜,不讓睡覺。由於長時間不能休息,我妻心臟病復發。

    在這期間,劉金奎還帶人兩次到我家中,恐嚇我的子女。最後他們也沒達到目的,只好讓我妻單位把人接走。單位把她送回家中。

    他們二計不成生三計,從2003年1月份開始至今,生活服務公司扣發了我的全部退休金。又是臨近年關,我女兒為了討回公道,為了生存,找到我單位書記鄭武,見面孩子很有禮貌的給伯伯拜了個早年。然後問為甚麼扣發我的退休金。鄭武說:你爸是內退,叫他到廠裏來,不來就算曠工。孩子問有沒有文件,鄭說有。我女兒想看一看文件,鄭滿面笑容地說可以,就走出辦公室。一會兒,進來一男一女(男叫孫有平,40多歲,生活服務公司保衛科的。女的是唐鋼公安處的焦女士)。他倆說:你在這兒影響領導辦公,有事到樓下去說。我女兒說就是找領導解決問題來的。他倆一邊一個,拽著孩子就往樓下拖。孩子大喊:救命啊!大過年的不給我爸開工資,還讓人活不?孩子憤怒的喊聲,引得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出來張望,人們竊竊私語,見證了這黑暗的一幕。他倆把孩子拖到樓下刑偵室,焦女士把手銬子往桌子上一扔,惡狠狠的說:再不老實銬上她!

    2003年3月30日,我被唐山市公安局一處、豐潤新區公安分局綁架,送到唐鋼公安處,我絕食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4月3日他們強行把我送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我繼續絕食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遭到二所所長董會平、(現已撤職)科長安國富(現已撤職)等人的野蠻灌食。5月12日二所的在押人員全部轉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為了配合最高檢察院清查「超期關押人員」的工作,7月8日晚,唐鋼公安處把我從一看守所接出,強行送到紡織學校洗腦班,繼續非法關押。

    7月29日我被唐山市檢察院以莫須有的罪名批准逮捕。又送回第一看守所。2003年12月22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罪名非法判了我8年刑。但凡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只是針對人的行為和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思想的問題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轄的範圍。我國刑罰的量刑原則,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他們對我的判處,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所以是完全徹底非法的。

    綜上所述,誰是罪犯,誰是受害者,事實勝於雄辯。

    各位法官,在這場江××一手發動和竭力維持的迫害中,受到迫害和精神摧殘的不僅僅是上億的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全中國人民都是江氏集團操縱下的媒體所散布的謊言的受害者。在不久的將來,真象必將全部大白天下。現在,各國政府和人民在了解真象的過程中,逐漸認清這場迫害的邪惡本質。將來,許多人會因自己今日明白了真象後,敢於主持正義感到慶幸。

    上訴請求: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請求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宣判本上訴人無罪,還本上訴人清白。無條件釋放唐山地區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望你們伸張正義,給予我們法律上和道義上的支持。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雲平


    成都市金琴路小學教師劉暉從獄中傳出的申訴書

    (明慧網2004年7月15日)我叫劉暉,女。1973年1月21日生。成都市金琴路小學語文教師。原住成都市金牛區金魚街教師宿舍4-5-2號。1990年走上教師工作崗位至2000年,正是教師生涯黃金階段。卻突遭非法迫害,致使身心遭受摧殘,基本人權,信仰自由遭到踐踏。現將自1999年7 月以來近五年的經歷簡述如後:

    1.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到阿壩州黑水縣探親。迫害新聞尚未播出之時,當地公安局在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法律手續情況下,非法傳喚、抄家,收繳了我的書籍《轉法輪》。

    2. 二OOO年元旦,我因想去北京上訪,被成都市鄉農市派出所超時關押3天後,被治安拘留15天。在拘留所,因不願讀誣蔑法輪大法的報紙,被長時間罰站,惡警施以拳打腳踢。每天被強迫站著聽刺耳的高音喇叭廣播。後又轉為刑事拘留32天。因煉功被加戴腳鐐手銬30天(前15天被反銬著)。

    3. 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被釋放回家後,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勒令家人每天要有二人看守,不發生活費,不准出門,除了他們指定的人員外,不准其他人來訪。在成都市政府駐京辦事處被關押時,時值寒冬,房間裏面不開暖氣,不給被蓋,睡在一片木板上,吃的是打手們的剩飯。

    4. 二OOO年三月初,被從北京押回後又被治安拘留15天,刑拘30天。因不同意在四川電視台「今晚十分鐘」節目中製造假新聞,不願稱「自己被法輪功迫害了」,放出後即被送金牛區洗腦班被變相拘禁。連四歲的小孩上幼兒園也被禁止。

    5. 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安排門衛、院內住戶、小商販在我居住的院子裏、門口進行監視。隨意敲門、闖進室內、或在陽台窗外窺探,甚至於半夜三更拍門,嚇得小孩大哭,說「警察又來抓人了」

    6. 二OOO年五月二十日,帶小孩到公園玩,遇到功友閒談,被便衣警察聽見,稱我們非法集會,被漿洗街派出所警察抓捕。警察當眾用瓶子、雨傘敲打我們,

    肆意辱罵。後來,鄉農市派出所把我帶回去,要我作偽證,讓我說是以前的輔導員陳××「聯絡」我們的。我拒絕作假供詞。又被刑拘30天。

    在看守所裏因煉功,被加戴手銬和腳鐐。銬成「龍抱柱」。我絕食抗議,警察為了逼我進食就用又粗又長的管子鼻飼,灌食後過了一天一夜後才取出,管子上滿是鮮血。造成低燒、呼吸困難。同舍在押人員都不忍目睹。

    7. 二OOO年七月初。我回黑水縣探親,當地的修煉者進京上訪,當地公安局說是我叫他們去的。聲稱我不離開就抓我。為了避免家人被牽連,我只好離開。

    8. 二OOO年七月九日,我帶小孩到功友家玩。祠堂街派出所警察闖入功友家中,以我沒有身份證為由(我告訴他們身份證被派出所沒收)幾人把我拖到派出所。警察在拖我時,撞翻了實木沙發椅,「啪」地夾住小孩子。孩子痛得大哭。警察卻罵「活該」,揚長而去。

    派出所警察採用拖來拖去,擰胳膊,風扇開到最大檔貼背吹,收音機開到最大音量噪聲貼耳朵,辱罵等手段對我迫害了十幾個小時。其間,他們還叫來一個婦女,強叫她當眾取下我紮頭髮的橡皮筋,胸罩,叫她扔進垃圾桶去(她沒有扔,把這些交給小孩,叫他放好了)。

    晚上,鄉農市派出所警察又把我和小孩子帶到鄉農市派出所,關在派出所院內。深夜一點多了,我和孩子都沒吃沒喝,我據理力爭要求警察立即放人。值班戶籍警惱羞成怒,把我推到院子中間,欲動手打人。當孩子哭喊著跑過來時,失去理智的警察反手打了孩子一掌,孩子身體向後倒下橫著衝出幾米遠,後腦勺「咚」的一聲摔在地上。半晌才哭出聲音。這裏出來兩個人把他勸走。然後,他打電話叫我家人將小孩子帶走。又要把我關進拘留所。因上面不批,又將我關進留置室內。

    9. 二OOO年七月十九日。因我去成都市公安局信訪處反映七月九日祠堂街派出所、鄉農市派出所非法拘禁,濫施暴力事件。信訪辦將我的控告信私自轉給了鄉農市派出所。於是鄉農市派出所的警察們就編造了我在「營門口天橋上撒傳單」的謠言。又把我刑拘30天。

    在看守所裏,因煉功我們三個大法弟子被手腳互連銬成一串。我們絕食抗議。警察們就讓幾個犯人把我們摁在地上,踩住手腳,強行灌食。他們為加大迫害,一次就灌一洗臉盆的羹糊糊。造成高燒、吐血、食道和口腔潰爛、化膿。全身淋巴結起包塊。

    10. 二OOO年國慶節,許多警察圍著我家又想借所謂「敏感時期」抓人。由於鄰居相告,我只好外出躲了七天。在這七天中,他們不斷監聽電話、打電話騷擾、威嚇我的家人。節後回校上班,學校迫於壓力只得安排專人負責跟蹤監視我。他們甚至於採用欺騙我只有四歲的小孩,企圖誘使他說壞話來達到造謠迫害的卑鄙行為。

    11. 二OOO年十月中旬,成都市公安局一處馮××讓鄉農市派出所警察以談話為由將我騙到派出所,銬在派出所院子中的椅子上。十幾個警察到我家中抄家且不出示任何證件。他們詭稱只是看看,不叫搜查。家裏人質問他們為何抓人,他們支支吾吾不回答。後來馮××給我扣上「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大帽子,又是一番威脅後才釋放我。由於馮××聲稱要開除我和我愛人(不煉功),不准小孩上學,要沒收住房充罰款,他一句話就可以讓我去勞教三年等等。我只好離家出走,流離失所。

    12. 二OO一年二月六日,我在發放揭露「天安門自焚事件」真象資料時,被青羊正街派出所警察抓捕。警察們對我拳打腳踢,扣押了我的錢物。

    在看守所裏,為了抗議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我絕食抗議。看守所警察又把我雙手反銬起來,強行鼻飼灌食,而且灌後不拔管子。我兩次扯出管子咬斷。後來七、八個人把我強行按在地上,用捏鼻子、掐脖子、鋼匙、竹板等物撬開嘴巴等殘忍手段借灌食之際進行迫害。

    在四川楠木寺勞教所,警察們唆使吸毒勞教人員借灌食之際對我進行毆打,用鋼匙打臉、灌辣椒水、冷油,長時間掐脖子、捏鼻子不准呼吸,潑水、辱罵等手段進行折磨。

    中隊一些邪惡警察不准我睡覺,日夜盤坐、罰站直至昏倒等方法進行長時間連續不斷折磨。他們隨時找藉口圍攻辱罵、毆打、電棒電擊。長時間面壁罰站、夏天長時間曝曬,蚊蟲叮咬,不准睡覺,不准說話肆意辱罵,各種方式迫害。我絕食半年多時,身體極度衰弱,背駝胸凹,雙目經常處於失明狀態。在一次折磨中我一下昏倒,後腦勺在床沿上磕了個大口子。勞教所叫來家人把我接回家去。四天後,鄉農市派出所警察稱手續不全,又把我抓回勞教所。不管家人怎麼哀求也無濟於事。此時我的血壓只有15~20抽血都很困難,多處器官功能衰竭。在勞教所裏我被捆著輸液、每日鼻飼灌食。

    二OO一年九月,我在勞教所絕食七個月後以所謂「保外就醫」送到郫縣紅光醫院變相關押。我堅決反對,撞牆抗議,警察方才撤走。

    13. 二OO一年十月中旬,我回到家中。他們派了六個人日日夜夜在我家前、後門口輪番看守,不准我出門,不准其他任何人來訪。甚至於在窗戶外邊又釘了一層鐵防護欄杆,窗戶無法打開。他們還要院內住戶們都監視我家裏人的動靜。鄰居們上下都不敢交談,唯以目示意。在被非法單獨關押五個多月後,我不得不再次出逃,流離失所。

    14. 二OO二年十月四日,我在阿壩州茂縣被抓。茂縣公安局長和政委及另一個男警察對我大打出手,抓著我頭髮撞牆,搧耳光,拳打腳踢。

    十月十二日被抓回去成都,先關在鐵西賓館12天,一直被銬坐在凳子上,惡警不准睡覺。幾個警察輪番審訊幾天後,把我關進了成都市看守所。在看守所裏患上疥瘡並嚴重感染,輸液後全身嚴重浮腫。經青羊第三人民醫院診斷為慢性腎衰竭。因看守表示無力支付治療費用,醫生建議這屬於重傷重症範圍,應當保外就醫。看守所不但不同意,還竭力隱瞞真實病情。經我絕食抗議才承認事實。

    15.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我被關進成都市龍泉驛川西女子監獄。因不願穿被打上囚犯標誌的衣服,只得每日披著鋪蓋。

    歷經四年多殘酷的迫害,無論面對何種形式的不公正對待,我們始終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對待這一切。用事實講真象,實踐著「真、善、忍」的要求。但是這持續幾年的迫害,不但給廣大修煉者和我們的家庭、親朋好友帶來了痛苦,而且造謠惑眾的宣傳也毒害了世人。「善惡有報」這條天理是誰也逃不過去的。執政者也是常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這場鎮壓在全世界已經遭到越來越多的譴責。

    我以自己近五年來遭受的迫害經歷提出控訴:控訴江羅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大法和千百萬大法弟子的殘酷迫害;控訴中國少數警察野蠻殘暴行徑;控訴製造謠言欺騙毒害世人的宣傳媒體,控訴他們對全中國人民以至全世界人民的欺騙和毒害。

    但願我被迫害的經歷能喚起那些仍被謊言矇蔽著的人們的良知,不要再受騙上當了。願你們心中的人心法庭、道義法庭作出正義審判,把那些邪惡之徒繩之以法。為自己開創美好的未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訴遼寧省鳳城市政法委「610辦公室」

    (明慧網2004年8月10日)

    鳳城市人民法院:

    我們是鳳城市被非法迫害、關押在不同地區的法輪大法弟子、家屬及全體法輪功修煉者。經過調查核實,鳳城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等部門非法迫害了為數眾多的大法弟子,特此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被告:鳳城市政法委「610辦公室」

    案由:被告超越職權並濫用職權,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停止迫害,解除關押,無條件釋放
    2.對原告賠償非法關押期間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依法懲處犯罪分子

    事實及理由:

    自1999年7.20以來,鳳城市「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等部門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致使1人被迫害致死;11人被非法判刑;近40人被非法勞教;160多人次被非法拘留;60人被強制「洗腦」;70多人被非法抄家;大法弟子被非法罰款近20萬元,數名大法弟子被迫流離失所,妻離子散。

    何謂「610」?翻遍中國所有法律,都找不到「610」組織成立和運作的依據。它完全凌駕於法律和同級政府機構之上,相當於當年德國法西斯組織「蓋世太保」及中國「文革」時期的「文革小組」,是中共「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各級「610」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的獨立體系,對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權力,其職能是「指導和協調公、檢、法、司法、安全各部門偵察、抓捕、起訴、審判等處理法輪功工作的一切活動」,並且只直接對上一級「610」負責。這種因當權者為了強行鎮壓的需要而臨時成立的「辦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對中國法制體系的極大踐踏,令中國所有法律工作者蒙受了違背道義、良知和法律的恥辱。

    綜上所述,鳳城市「610辦公室」人員濫用手中權力,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殘酷迫害,不僅個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揮、組織、脅迫犯罪,造成了公檢法司等部門為主要犯罪系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刑法》的多條規定。

    以下為法輪功修煉者受到非法迫害的部份案例。

    案例1:2000年10月初,在鳳城市「610」的操縱下,鳳城市鄧鐵梅路派出所幾名警察突然闖入翰墨小學音樂教師、大法弟子於鳳華家中,未履行法律程序即非法抄家,正在下班回家路上的於鳳華得知後被迫流離到大連。2001 年1月,於鳳華因在大連市區掛「法輪大法好」橫幅被當地警察非法綁架,由於鳳城市「610」的參與,於鳳華被大連法院非法判重刑8年,後轉入瀋陽大北監獄。 2004年5月5日,大北監獄通知於鳳華家屬來接人,這時於鳳華已經被折磨得奄奄一息,家屬接人時,於鳳華是被人用擔架抬出來的。回家幾天後,5月10日晚6時左右,於鳳華含冤離開人世。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
    2、《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

    依照《刑法》第245條規定,犯罪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2003年1月28日,鳳城市石油公司工人、丹東市勞動模範李世文,在散發法輪功真象材料時被鳳城110警察非法綁架,並扒下他的毛衣打他、凍他。李世文臉被打青、打破,接著無證非法抄家。李世文在鳳城監獄關押期間,因煉功被毆打,蹲小號多天,被折磨得皮包骨。6個月後,在鳳城「610」的授意下,李世文被非法判刑4年,現在本溪監獄遭受迫害。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2、《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按「610」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辦案);
    3、《刑法》第248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依照《刑法》第248條規定,犯罪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3:2003年12月9日,大法弟子孫鳳清、張盛芹、蔡淑芹為講清真象在雞冠山鎮發放真象材料時,被雞冠山鎮派出所非法綁架。在鳳城監獄關押期間,不許家人探視,「610」人員非法參與提審、定罪,4個月後未履行正常法律程序秘密開庭審判,不准請律師辯護,非法將她們判刑3年~3年半,劫持到瀋陽大北監獄,每天強制勞動15個小時以上。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事訴訟法》第91條,超越職權並濫用職權;
    2、《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3、《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
    4、刑事訴訟法多條規定,不經任何法律程序非法判刑。

    依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罪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4:2004年4月17~20日,在鳳城「610」發起的又一輪瘋狂抓捕大法弟子的行動中,鳳城市文化派出所和白旗鎮派出所連續無端從家中綁架了大法弟子張淑清、趙桂蘭、吳桂芹、金秀清。4人被關押期間不許家人探視,5月27日,在鳳城「610」的授意下,4人被非法教養1~3年,劫持到馬三家教養院。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法》第251條,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3、《刑事訴訟法》第64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4、違反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12條,非法勞教法輪功修煉者。

    鳳城市「610辦公室」所犯罪行罄竹難書,限於篇幅,不在此一一列舉。

    我國的《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憲法》規定,大法弟子堅持信仰、講清真象是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違反《憲法》或與《憲法》相抵觸的都是無效的。

    各位法官:法輪功修煉者是修「真善忍」的人,是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比好人還好的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邪惡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團非要把好人轉化成壞人,是扭曲人性的真實寫照,是對中國這五千年文明古國的極大嘲諷!對法輪功修煉者肉身的酷刑折磨和精神的摧殘,逼著好人說假話將導致中華民族走向罪惡的深淵!

    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公民權利,也傷害了所有善良的老百姓。特別是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他們不是犯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他們信仰「真善忍」,自覺做好人,如今卻身陷囹圄,完全是江××操縱著「610」組織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儘管媒體還在不斷地造謠,誣陷,但在法輪功學員們和平、理性地向民眾講述真象的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輪功的真象,越來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義的一邊。你們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具狀人:受害者家屬及鳳城市全體法輪功修煉者


    葛雲玲遞交平頂山市中級法院的上訴書

    (明慧網2004年8月10日)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人葛雲玲,女,55歲,於2004年4月27號在中興路,因散發法輪功真象傳單被湛河區法院判刑6年,判決書文號35。因判決與事實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訴。

    判決書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這個評論員的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執法人員以此作為法律,是嚴重違法的。而且這個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沒有以事實為基礎說明自己的觀點,隨意的造謠誣陷法輪功,也是嚴重違法的行為。是不是「邪教組織」也不是哪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以事實為基礎,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法發 [1999] 29號下發的「通知」中,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2、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根本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大法研究會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在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對於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取締」的這個《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你們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怎麼又能顛倒黑白的將我定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3、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我所散發傳單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無反政府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憲法》規定,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利用傳單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我真的搞不懂,這是為甚麼?

    4、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也無人強拉我入任何組織。以前我十幾種病痛苦了十幾年,脾氣還不好,自學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奇蹟般的好了,脾氣也改了許多,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健康,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認的好功法,為甚麼有人說她是邪的呢?我們多數人都有這樣一個心理,自己得到甚麼好處了,也想讓別人得,這是多數人善良一面的不自覺的表現。所以我煉法輪功受益,也希望他人受益,我向他人說明法輪功真象,也是為政府好,為國家好。

    從以上理由看,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將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輪功的頭上又無法律程序,而我所散傳單內容按法律解釋又與邪教性質內容完全不符。再說我散傳單不僅沒有傷害到任何人,而且對人、對社會有益,我所做的純屬於我個人的行為,沒有「利用組織」的問題。所以「邪教」的罪名不能成立,利用「組織」不成立,「破壞法律實施」不成立,我既沒有觸犯法規,更沒有觸犯法律,怎麼能適用《刑法》給我量刑呢?因此湛河區法院依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我6年徒刑,是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的、是不能成立的、是違法的、是我堅決不能接受的,我要求立即無罪釋放本人。甚至還不允許我們請律師辯護。

    中級法院也是一級法院,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辦案的唯一原則。那麼按照我國《立法法》,「兩高」沒有立法權,就是「兩高」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本上是不得與《憲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現在「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中級法院領導的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思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如果你們非要執行上級的命令,那是執法犯法,我仍然保留申訴的權利。但是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而且你們實行的是終身審判制,不管到啥時候審判錯了你們都得負法律責任。真象總會大白,我希望你們一定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謝謝!

    申訴人:葛雲玲
    代理申訴人;葛雲玲之女:王廣麗
    2004年7月29日


    四川省南充市任建國的上訴狀

    (明慧網2004年8月14日)上訴人任建國,女,漢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小學文化,個體經營戶,住南充市順慶區西河北路8號附24號。2002年8月14日我被南充市順慶區公安局國安大隊張又玄等人綁架,非法刑拘;同年9月20日被非法逮捕。2003年5月20日南充市順慶區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審判長:李學斌
               人民陪審員:何學文
               人民陪審員:饒世武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雍麗華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利君
    南充市順慶區公安局國安大隊:陳×
                  張又玄等人
    南充市嘉陵看守所的幹警等打人兇手
    四川省川西女子監獄入監隊12監區迫害大法學員的罪犯

    案由:被告的行為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嚴重違犯了我國憲法和相關刑法。
    訴訟請求:
    1 立即停止迫害、無條件釋放任建國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2 賠償原告被非法關押期間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3 如數退還被國安大隊搶掠的大法資料和私有財物。
    4 被告要公開道歉(包括媒體曝光)。
    5 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1 任建國維護的是憲法賦予公民基本的權利。

    任建國95年以前左手麻木,身體左側腰、胸部呈紫黑色狀,偏癱達10餘年,八方求醫無效,只有以右手勞作以養育家人(育有一子一女,其時丈夫亦偏癱在床)生活十分艱難。

    任建國95幸遇法輪大法,堅持學法煉功,嚴格按照大法要求提高心性做好人,師尊為其淨化身體,使其十餘年沉痾不治而癒。法輪大法福益身心的奇效在任建國身上充份展現。從病魔纏身到身心健康,任建國深刻認識到「法輪大法好」。因此,在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逆境中,任建國覺得她應該站出來揭露誹謗的謊言,讓廣大受欺騙的民眾知道法輪大法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真象。

    在江澤民施暴在先、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說話、申訴的機會和渠道的社會中,在上訪等於犯法,說真話受迫害的「法制」時代,任建國和她的同修們以自己千辛萬苦積攢的血汗錢印製散發大法真象資料,艱難的承負著本應由新聞、傳媒擔當的報導事實,揭露不公的任務,虔誠的維護著清白偉大的師尊和人類僅存的道德、善念和良知,沒有暴力,沒有怨恨,只有和平、理性和堅忍。任建國及其同修們的作為堅守的是「真、善、忍」的信仰以及正義、良知的堅不可摧。行使的是「憲法」的第二、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條等規定的中國公民的權利。是憲法的維護者,沒有錯!

    2 沒有法律規定的科刑是非法的。

    被告依據所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還應用了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一簡稱「解釋(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是荒唐的移花接木、栽贓陷害,濫用法律條款。

    再看中國《刑法》第三百條和「解釋(二)」都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但,邪教是甚麼?用甚麼標準認定,由甚麼機關認定某種社會團體或民眾行為為「邪教?」依照甚麼法定程序作認定?沒有!上列規定中也沒有對法輪功修煉群眾的科刑內容。

    基於上述,對任建國和修煉「真善忍」高德大法的修煉人員科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非法的。

    早在2001年6月6日被順慶區國安大隊張又玄等人綁架、非法關押在順慶區看守所迫害時,後在任建國2002年9月10日被公安機關非法拘押在嘉陵區看守所時,都遭到毒打。目前,被非法關押在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洪安鎮川西女子監獄入監隊12監區44分區,迫害任建國與同修們被逼生產奴工產品,每天勞作十幾個小時,而且自己親屬給予的錢物自己不能支用。

    惡毒、殘忍變成了文明,善良,無辜變成了罪犯,傳統的價值、道德、正義與良知,人性中最美好的部份統統被踐踏在地。文明與野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荒唐錯位。在這場針對無辜法輪功修煉民眾的殘害中,我們看到的究竟是社會的發展還是倒退?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據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處刑。可見,被告對上訴人的「刑事判決」是在法外施法,是非法審判。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犯中國「憲法」,而且觸犯了中國《刑法》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條:監用職權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54條:報復誣陷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罪,必須依法科刑。

    各位檢察官:法輪大法傳出十多年來,尤其是近五年的非法迫害中,想必你們一定心中明白: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指導修煉,從做一個好人開始,嚴於律己,慈悲待人,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不斷提高心性,進而修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境界。實踐已經並正進一步證明,法輪功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同時,隨著修煉者放下有求之心,心性提高,功就在長,層次就在提高,身體就在淨化,無意中就達到了無病狀態。至今,大法已洪傳亞洲、歐洲、南美、北美、澳洲等60餘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各界各民族各種族越來越多的理解和珍視。多國已相繼成立了20多所明慧學校,教育孩子從小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組織看守所、監獄的犯人學大法,啟迪其被埋沒的善良本性。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和《法輪功》已被譯成25種、30種語言並在世界各地出版發行。截至2004年2月,各國政府和團體給予大法頒發褒獎1223項,法輪大法被世界人民尊為「高德大法」。

    大法使無數人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任建國和她的同修們冒著被抓、被打、被勞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險,就是為了要讓民眾了解「法輪大法好」!讓可貴的中國人知道法輪功的真象,希望所有人都有幸福光明的未來。

    各位檢察官:江澤民因個人的極端妒嫉而無端迫害法輪功,五年來的非法鎮壓,勞民傷財,造成國家政治、經濟、法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嚴重混亂,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巨大災難。上訪法輪功學員和其親屬遭到了野蠻的迫害,無數人被迫流離失所,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冤有頭、債有主」,任何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參與犯罪的人,都不可能逃脫罪責,必將把自己送上人間法律和真理的審判台。

    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個國家被刑事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將把所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送上法庭,判其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2004年開初不久,原四川省的周永康、謝世傑、秦玉琴、張中偉、呂卓等20來人都直接或間接收到國際組織的追查報告。

    南充市迫害法輪功的惡人榜也正在完善之中。

    各位檢察官:你們身為人民的父母官,應該具備人的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也是你們的天職。以上訴訟請求,懇請你們為民作主,伸張人間正義,作出公正判決。

    謹呈

    具狀人:南充市順慶區西受害的全體法輪功學員

    當日後一篇文章: 明慧彙編:法律及人權常識(專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