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8月1日】 曲靖市人民檢察院: 我叫王宇平,女,今年54歲,曲靖汽車運輸總站退休工人,是一名法輪功學員。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的專項活動,在此,我向你們提出以下申訴: 1999年7月20日凌晨5點,曲靖市公安局強行搜查我的住宅,將我自費購買的《轉法輪》等大法書籍100多冊拿走,並將我帶到市公安局關押到下午6點鐘才放回家,在家才呆了兩個小時,市公安局的便衣和單位保衛科人員將我從家中騙出(當時家中尚有朋友多人),將我再次關押直到8月16日 。在這段時間裏,我幾乎每天都受到提審和盤查。因為我們修煉的法輪功沒有任何秘密,做任何事情都是正大光明,堂堂正正,都是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去做,我知道國家有集會的自由,在我擔任法輪功曲靖副站長期間,凡是百人以上的集體煉功和學法活動,都是提前一個星期或半個月到市公安局備案,徵得同意;至於到專縣、鄉鎮洪法煉功也都是與當地政府、公安局取得聯繫,這一切都是有案可查的。這一切都可以說明我們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而這一切卻變成了他們對我的所謂「違法」的指控。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憲法》賦予我的神聖權利、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事情,但是我卻被無緣無故非法關押達一月之久!我不知道人權何在? 2000年1月30日早上,我和六位法輪功學員在麒麟花園晨煉,再次被市公安局非法關押,以「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判處我勞改三年。且不說這個罪名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先從我個人行為來講,我是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公民有信仰自由,有集會自由,這是《憲法》裏明文規定的,我們國家不是講「依法治國」嗎?《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凡是與憲法相抵觸的都視為無效。市公安局對我們法輪功學員所做的包括抓捕、拘禁、抄家等等所謂的一切「處罰」依據都是由作為執法機關的公安部頒布的「六禁止」通告,公安部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根本就沒有立法權,並且,此通告完全是違背《憲法》的,既然是違憲的,按照憲法原則它就是無效的,而作為頭戴國徽的執法人員的公安民警能不具備這點常識嗎?他們竟然拿著這個無效的通告,肆無忌憚的抓捕、拘禁、關押,還說他們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他們不許我說話、申訴,甚至連他們為我指派的律師提出質疑,都被法院駁回,宣布無效。試想這個所謂的罪名, 「組織」兩字本身就大有問題。當時正處於對法輪功的迫害中,誰都知道出來煉功意味著甚麼,這不是請客吃飯、遊山玩水。一個「組織」動員,別人就會陪著你坐班房,蹲大獄嗎?這必須要本人十分自願,來不得半點勉強的。這些具體的詳細的真實情況,可查看當時市公安局所做的筆錄,也可向這些人重新調查。 我們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有憲法的國家,我的權利不僅得不到保護,還親眼目睹、親身體驗了執法人員無視國家法律,踐踏憲法,踐踏人權的行為。 再則, 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沒有任何一個成文的法律規定,說法輪功是×教,也就是說,在我國唯一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也沒有給法輪功定性。那麼,從法律角度上講,說法輪功是×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它只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根據《憲法》第5條和第80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而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採訪時,公開宣稱「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教」,作為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誣蔑法輪功是×教,江澤民的上述言論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許可權,是不合法的。因為個人意志決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既然如此我這個「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該當如何解釋,到底我組織利用了哪一個×教組織呢? 從監獄回家後,2002年6月我被強迫參加「轉化學習班」,2003年9月我再次被騙到學習班轉化,我是修煉真、善、忍的人,要讓我轉到哪裏去呢?從法律上講,逼迫我參加甚麼學習班,又有甚麼法律依據呢?我只希望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我信仰「真、善、忍」,只想做一個好人,我沒有做錯任何事,卻要被帶去強行轉化,改變我做好人的願望,這不僅是對我信仰自由的侵犯,對我人身自由的侵犯,更是對我人格的侮辱。法輪功學員同樣是中國公民,為甚麼我們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受到保障呢?為甚麼我們的權利就可以隨便被踐踏、被剝奪呢?! 我的訴訟請求: 1、1999年7月20日,市公安局對我的非法抄家和非法拘禁、審訊是違法的,要求對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和將所抄走的《轉法輪》等大法書籍如數歸還。 2、2000年1月30 日在我們晨煉時強行將我抓捕、關押,並以「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判處我勞改三年,無任何法律依據,我要求對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並對我精神上、經濟上造成的一切損失,給予補償。 3、本申訴抄送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監獄局,雲南省女子第二監獄,曲靖市人大常委會,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曲靖市公安局,曲靖市610辦公室,曲靖汽車運輸總站。 申訴人:王宇平 200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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