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7月26日】我有個同修叫王元品,是個普通農民,過去有腰肌勞損,風濕關節炎,腰子痛等多種疾病。常年離不開藥酒和藥。不吃藥活路都幹不起。心煩意亂,只有借酒解愁,結果越吃癮越大。他老伴也是個老病號,有婦科病、腸胃炎、風濕關節炎、骨質增生、皮膚病等,常年不離藥,才40多歲就喪失了勞動力,到處求醫,醫了20多年,越醫越嚴重,一年辛辛苦苦掙來的錢還不夠開支,還要年年貸款。 自從99年3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一年多時間,這些疾病都好了,吸煙、喝酒的不良習慣也戒掉了,心胸也開朗了。節省了不少醫藥費。從那時起才沒有貸款了,法輪功確實是利國利民的好功法,給國家和家庭都帶來了好處,減輕了負擔。 可是99年7.20江澤民在妒嫉心驅使下開始非法鎮壓法輪功,米易縣公安局政保科(現改為國安大隊)的向金發、柴發祥周林等在丙海壩抓捕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加上鄉村那些不明真象的人對我們學法煉功的干擾。在不公的對待下,99年11月初王元品走上了進京上訪之路,在天安門被綁架關在攀住京辦事處,一天交住宿費教育費51元,生活費每頓10元,回米易的火車費259元,到米易公安局政保科被審訊,科長向金發親自動手打人,強迫按公安6條寫保證書,並罰款200元。 我們被劫持進洗腦班7天,惡徒叫我們除陰溝、除大堆淤泥、除垃圾、掃公路、掃街道,街上的人都說: 這些人是真正的好人。鄉上出了錢還沒有這樣掃乾淨過。惡徒叫我們順公路跑步,鄉上三四個惡人騎摩托車輪番監督我們跑,強行洗腦,強迫寫保證書。米易縣制定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條款,繼續修煉法輪功的人,被抽掉包產田(土地),子女以後不批宅基地;不給辦理升學、當兵手續、貸款手續、結婚登記手續、不給任何待遇。 惡警柴發祥和鄉上的惡人經常不分晝夜去騷擾,不帶任何手續、證件,不經允許私闖民宅,翻箱倒櫃,甚麼都拿,陶雲春翻到錢就裝自己兜裏。 2000年1月底王元品又再次進京證實大法,北京的警察接待他們的是拳腳警棍加手銬,同修張洪英被惡警打昏在地鮮血直流,不省人事,被抬起丟上警車無人管,到天安門派出所審訊後,又被攀住京辦事處帶回,惡警搜身時把所有的東西現金全部搜刮一空。然後七八個人不分男女老少關進一間小屋,屋裏只有兩張床(單人床)。第二天各鄉派去的惡人有攀枝花的張處長、米易政保科的廖紅兵(科長),攀蓮鎮的曾衡,撒蓮鎮的白廷飛等,它們把我們的衣服扒光,只准穿一套內衣內褲,其中有70多歲的老人吶!又是冰天雪地,零下40多度的天氣,到晚上12點後是最冷的時候,還把暖氣關掉了,慘無人道啊!連續關我們5天,每天吃一頓飯,生活費每天10元,住宿費每人每天50元。 米易縣公安局把我們接回來叫我們交240元的車費,政保科審訊後拘留一個月,在看守所如果不配合他們就會隨時遭到毒打、戴手銬、頂牆。一個月滿,政保科的惡警向金發,周林還要強迫我們交生活費150元,罰款200元。 2000年4月24日晚,我們在拖長河溝煉功,不影響任何人,卻被撒蓮鄉政府的惡人唐禮華、龔志國、惡警柴發祥等把我們綁架到看守所關押進行迫害一個月,並強迫交罰款200元,生活費150元。 同年6月20日,我們在拖長河溝大壩下面開心得交流,距離公路300多米遠,根本不影響任何人,惡警向金發、柴發祥、鄉政府的陶雲春等把我們綁架到公安局政保科,審訊時楊梓華叫王元品蹬馬步,揚穿著皮鞋踩王的腳趾頭,當天下午到看守所,莊德林慘遭所長吳學明毒打,還把莊用手銬吊銬在鐵欄杆上。第二天(21號),攀枝花市一處的惡警(大概是項偉)把王元品叫出去毒打30多警棍,又叫王在壩子淋雨,王不屈服,回監室後其他犯人叫王把衣服脫開看,從背膀到腳後跟全部被打淤血,是烏黑的,有幾個犯人看了都掉下了眼淚。到12月被米易檢察院的惡人非法起訴,無任何法律依據,非法判他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上訪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中國公民有啥自由?江澤民是在踐踏憲法,濫用職權,目無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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