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及雲南省檢察院領導: 我是一名法輪功學員,現在雲南大學圖書館工作。 近日,我看到了新聞媒體報導:“最高人民檢察院從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國檢察機關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查辦的重點對準5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虐待被監管人案件”的消息,心情很難平靜,特來信諮詢,我反映的以下情況是否屬於你們這次專項活動中重點查辦的案件,請給予答覆為盼。 1.1999年7月27日早上晨煉時,我到昆明市金星小區花園煉法輪功被警察帶走,抄了家,並以擾亂社會秩序罪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15天。 2.2000年2月15日上午我與女兒(張稷)乘出租車來到雲南省人民政府信訪處,反映我們修煉法輪功的情況。一位工作人員將我和女兒帶到一間會議室,並將一份人民來信來訪登記簿叫我填寫,我按照上面的內容如實填寫完,這位工作人員就叫來兩名警察將我和女兒帶走,當天下午抄了家,兩天後以擾亂社會秩序罪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 3.2000年7月18日下午,我和女兒(張稷)準備到北京向國辦、中辦反映我們修煉法輪功的情況。當我們乘坐的公共汽車行經到雲南曲靖時(晚上12點左右),被上來的幾名便衣劫持帶回昆明,並將我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49天後,昆明市公安局以參與邪教活動將我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勞教。 4.2001年12月18日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又將我轉移到昆明市強制戒毒勞教所,2003年1月21日釋放。 有關舉證材料目錄: 1、 給雲南省省委書記令狐安同志的一封信,2000年3月於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2、 給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封信 --對我刑事拘留的一點看法,2000年3月於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3、 給雲南大學黨委的一封信,2000年4月於雲南大學; 4、 給雲南大學組織部部長李平同志的一封信,2000年4月於雲南大學; 5、 給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全體幹警的一封信,2000年8月於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6、 打打坐就能把共產黨的天下打倒嗎?2000年8月於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7、 給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的一封公開信,2000年8月於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8、 滿園春色關不住 --給雲南省省委副書記王天璽同志的一封信,2000年10月於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9、 給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同志的一封公開信,2000年11月於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10、拉大旗作虎皮 --從女所事件到“馬三家”幫教團,2000年12月於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11、 給雲南省省委領導白恩培同志的一封信,2001年10月於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12、 給雲南大學組織部及李平同志的一封信,2001年12月於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13、 我的自首書(1) --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2002年2月於昆明市強制戒毒勞教所; 14、 我的自首書(2) --踏遍青山人未老,2002年3月於昆明市強制戒毒勞教所。 最高人民檢察院及雲南省檢察院領導: 檢察機關作為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保障人權中負有重要職責。這次在全國開展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的專項活動就是檢察機關對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最直接的保護,也是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尤其是在專項活動實施方案中,普通人群的人權保護狀況受到檢察機關高度重視,這是非常可喜的,是我們盼望已久的。在此我將身邊幾個典型事例(原件附後)一併呈上,懇請各位領導在百忙中抽出一點時間看一看。 一、 韓國龍:給昆明市五華分局、市公安局及省公安廳領導的一封信,2004年5月3日; 二、 梅碧林:給雲南省林校黨委、省林業廳黨委、省教委及省委領導的一封信,2003年12月17日; 三、 董志昆:讀梅碧林老師“給雲南省林校黨委、省林業廳黨委、省教委及省委領導的一封信”有感,2004年1月31日; 四、 唐澤生:我伴隨著“法輪功”妻子走過的歲月 --給昆明市製藥廠、昆明市木器廠領導的一封信,2004年3月14日 五、 朱麗君:答辯狀,2003年10月29日。 馬玲 200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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