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5月19日】我是99年3月得法的,2003年2月25日因發放真象資料,被興林小學書記崔桂芬、校長張佩義、工會主席薛昌達告到當地二派出所。二派出所所長陳兆利、副所長王建國等4人,把我從家中抓走,並抄走了大法書5本和一些經文。 在非法審問我時,他們態度蠻橫,叫囂:煉法輪功就是違法,就是反對××黨,上邊有明文規定等等。 我一宿未眠。次日,派出所叫來公安局長王恆,研究決定:一是寫保證、罰款;二是送拘留所。我被勒索罰了7500元。學校強制我轉崗,從講台上撤下來拖地,工資由原來的525.35元(崗位工資)降到305元。當時兒子無活幹,愛人單位拖欠半年工資,生活極度艱難。由於邪惡的誣蔑造謠,很長一段時間家人誤認為是我煉法輪功的原因。兒子發現我看書、發正念就不高興,喝了酒半夜回家,砸玻璃、摔水杯、撕衣服。愛人勸我,別學了、別煉了,大哭好幾場,整天吃不好、睡不好,有幾次想尋短見。這一切都是邪惡之徒的迫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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